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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法源
2017/02/02 17:10:03瀏覽439|回應0|推薦0

20170121民生靜坐共修部落──慧學法談 日誌

法友:蘭子(導讀人)、香子、雲子、緹子、君子、蓁子、珠子、峯子、綦子

 

很榮幸能夠再次為大家導讀《佛教的真髓》,今日共讀第六章法──佛教的實質內容。 

壹、佛教即是「法」

一、緣起法常住

1) 釋尊是覺悟「緣起法」而成佛,進而為人宣說,揭示緣起法教,始形成一個以緣起法為核心思想的佛教修行團體。

2) 在《雜阿含經》296經記載:「若佛出世或不出世,此緣起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來自所覺知成等正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是故,可以理解佛教乃無神論,因為世間萬有萬象非「釋尊」創造,「釋尊」是「人」非「神」,是他發現了宇宙萬有的法則或真理,其定律是「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此生故彼生,此滅故彼滅。」

3) 依此,一個信解佛教的人,必定是學習如實體解緣起道理的人,是一個朝向「見法即見佛」的修行人。

4) 生活實踐上,完全是以法為唯一的依止處。所謂以自己為燈明(),以自己為依處,不為異依;以法為燈明,以法為依處,不為異依而住。 關於這部分的法教,我們在第三章已讀過,可參閱p.108

 

二、法的傳承與流佈

從佛教的歷史來看這個議題,阿育王(印度孔雀王朝第三代君主)是關鍵性的人物,可以說是他將印度佛教推廣為世界佛教。透過頒布法敕文(Dhamma-lipi)與派遺」的大臣與使者到印度國內外宣揚佛法。

 

貳、法的定義之說明

一、佛教形成之前

「法」,梵語dharma。這語詞在印度已廣泛使用,其概念是:法則、規則、法律、法令、習慣、義務、權利、正義、德、道德、宗教、教法、信仰、禮儀、犧牲、性質、性格、特質、特徵等。

 

二、佛教關於「法」,梵語dharma或巴利語dhamma的概念為何?

巴利註釋書《梵英辭典》提出四種定義(或四種特性)

)教法──宗教性

狹義:原始佛教時期,釋尊所開示及佛典所記載的法及律。

廣義:釋尊入滅後,進入部派佛教時期所結集的三藏,即:經藏(佛陀教法)、律藏(僧團規約)、論藏(佛教哲學論述)

 

)因──合理性

釋尊的教法是合乎正確的因果道理,更包含了絶對真理與邏輯的。尤其,佛教的教義中,是絕對不允許不合理與迷信,因而將稱為真如、真實、真理等。

 

)德──倫理性

作為社會生活中的群體性信仰,就必需是一個倫理性宗教。就佛教之主張,在確立信仰的同時,也必須確立戒律道德,促使社會全體相互提攜,而實現幸福的理想社會。對人倫道德的理想,是善,是正義。所以,佛教徒不僅追求世俗樂果的有漏善:更不斷超越世俗樂而希求證出世間聖果的無漏善;甚至,專心致志於體現圓滿佛果的究竟善。

 

) 非靈魂性──無我性。

對於前三種定義,闡明了佛教具備宗教性的」;合理性的;倫理性的」。就西方新康德學派所提出的「真、善、美、聖」,似乎佛教遺漏了「美」,實則不然,不妨說佛教認為只有「和諧」才是無上之美。如何實踐社會人生的祥和之美呢?於是乎,「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中,才能達到最圓滿的和諧之美。若說此「無我性」是佛教獨特見解,是不共其他宗教學派,這是不虛言不誑語的。

 

所謂「無我性」,就是指無我、空。而無我、空又有理論性與實踐性兩種含義。

1) 理論上,指出一切萬法(五蘊、六根、十二處、十八界…)都無自性,亦即世界上一切存在的現象,不但本體、實體、現象都沒有固定性的本質,完全是依著因緣條件而有種種變化。 

2) 實踐上,是指不執著「萬法」其固定的性質,印此便能自由無礙、任運自如地善用「萬法」。所以,佛教主張,以緣起法則探索現象界或宇宙人生的生滅變化,視每個當下是「一期一會」的稍縱即逝的因緣,所以珍惜把握因緣,實現和諧之美之境。

 

三、的近代解釋

若從近代的角度來看真實的佛法,則另具有三種特性。

) 「法」是批判主義的

關於這部分,我們已於第二章與第三章對外道本體論、現象論及修持論的批判研討過了,不再贅述。

 

) 「法」是人文主義的  

1) 尊重所有眾生的生命

2) 尊重所有人的人格

3) 反對社會上人種與階級的差別對待

4) 民主地尊重正當的個別意見 

) 「法」是和平主義的

佛教宣揚的無我的實踐,乃為了遠離自我中心的我執、我欲,而彰顯寬容與平等,更是以批判及人文主義為基礎,藉以建構自他和諧、全體人類能幸福生活的人間樂土。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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