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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14:22:13瀏覽3115|回應34|推薦24 | |
今日,承蒙網友厚愛,我的文章得以在某網友的部落格中出現,雖然那篇文章稱不上嘔心瀝血之大作,但能受到該網友的引用,仍感到十分高興;即便是文章的名稱遭到竄改,我也樂此不疲。 不過,話說回來,當我看完該網友的文章內容之後,我發現,該網友似乎引用文章錯誤了;因為我的文章不僅沒有無的放矢胡亂指責阿扁犯的錯,更無出現被意識型態沖昏腦極力掩飾扁家弊案且還自欺欺人以為阿扁真是遭到政治迫害的挺扁之舉。 其實,不管該網友文中提到阿扁犯了幾個錯,我都毫無意見;試想,一位罪無可逭的人,你會去在乎他犯下的錯是幾百個,還是幾千個?但該網友卻認為陳水扁貪汙的理由到現在還在湊,且也無證據顯示阿扁的貪汙,這點我實在無法苟同。 阿扁貪汙的理由何其多:建國、搞台獨、買軍火、建造建國基地……;誰也無法確定,就連他自已也無法給社會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這關貪汙的理由何事?眾所周知的事實就是阿扁家的錢整厝間,且不符合一位總統所應有的收入;再者,一位三級貧戶出身的人,何德何能可以賺取乃至積蓄幾十、甚至幾百億的資產? 況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另外,同法第252條第十款亦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倘若不是因阿扁貪汙犯行罪正確鑿,足以認定其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早在檢方起訴之前就被法院以起訴審查制裁定駁回了;倘若阿扁的犯罪證據不夠充足,早就獲得檢方不起訴處份了,又何須被延押至今呢? 為什麼這種極力混淆視聽的言論,仍有人堂而皇之的發表,且非要硬拗成:「貪汙的理由到現在還在湊」不可?也許,當一個人被意識型態沖昏頭時,難免會犯下這樣的過錯而不自知;尤其明明立場已嚴重偏頗,自已卻死不承認。最後,奉勸該網友,下次在引用別人文章之前,請勿隨意竄改文章名稱;因為這是最基本的尊重,如果連最基本的禮貌都不懂,又有何資格在網路上高談闊論,臧否時事。 挺不挺扁是個人的自由,任何人都無法干涉,但若因義無反顧的挺扁而惡化成掩耳盜鈴的挺貪,則會令人感到悲憤;因為挺扁者真的與禍國殃民卻又自以為愛國的白蓮教徒無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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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