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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茶葉罐」也會變成「瓦斯桶」
2009/07/10 09:09:20瀏覽2906|回應0|推薦6

根據報導,檢察總長終於忍受不了記者們連日來不厭其煩的追問糾纏,在捍衛自身清白與輿論的壓力下,「開誠布公」的發表聲明。有識之士皆能猜想得到,其千篇一律的澄清內容不外乎:「個人絕對沒有於95年在馥園餐廳接受建商友人蔡竹雄的款宴,更無邀請多家建商出席募款,籲請前任總統提名自已出任檢察總長。」檢察總長的澄清若有助於提升司法威信,乃是國家之大幸,但若因澄清而與人民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想像空間,則恐怕總長只會越描越黑。

一個人做錯事狡辯、說謊、乃至沉默不語皆是屬於人權的範疇,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亦算得上合情合理,且並不違背法律所揭櫫「人有不自證已罪」的自由;即使真的說謊,那也是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上至國家元首,下至市井小民,全部一體適用,就連檢察總長也不例外。

只不過,令人民感到心灰意冷的是:假如檢察總長赴宴了又如何?與蔡竹雄見了面又如何?就算是邀請建商募款籲請前總統提名陳聰明出任總長又如何?即使雙方有「多層次」的「對價關係」,也會因為不夠明確,而無從追訴(從郭瑤琪收賄的「茶葉罐」案及高捷的前文通部主秘收賄案紛紛獲判無罪即可見一斑)。

此外,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試問,甚麼叫做「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界定的範圍為何?身心受創、腦殘、吃魚翅吃到噎死?還是與案件偵辦中的犯嫌見面?法律既無明文規定,亦無犯法之虞,又有高級餐宴可享受;不去不是太對不起自已了嗎?

然而,若檢察總長真有一天不幸被誣陷或者被發現其陳述與具體事實明顯不符,而被戳破謊言則大可不必擔心;因為只要依循前例,倣效前陣子某位電視名嘴的做法即可。照常有樣學樣的投書於報社,向人民解釋自已赴宴乃是為了「國家大事、百姓之福」且回到家之後,因為喝太醉又為了證明自已不是嗜吃山珍海味之人,才勉為其難地把在宴席上所吃的魚翅(還沒消化完)通通吐出。如此一來,人民才能了解總長與名嘴不為人知的辛酘苦楚。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將導致「法匠」級的檢察總長有恃無恐,亦無法有效遏止紅頂商人的積極行賄;久而久之,隨著貪污無罪的判例越來越多,紅頂商人們便益發無所不用其極的拼命行賄,遂造成貪官的胃口越養越大;連昔日送錢用的「茶葉罐」亦跟著與時俱進而升級為「瓦斯桶」;越裝越多,越來越重,深怕不能滿足貪官們的需求。

倘若收受「茶葉罐」能獲判無罪,那麼,收「瓦斯桶」應該也是合乎法理,為所當為。即使有一天「火箭桶」取代了「瓦斯桶」亦不用大驚小怪;因為那些人事只要無明確的「對價關係」都屬「合理範圍」。也許,若要司法「肅貪」,的確是期望太高了,改成「助貪」反而還顯得名符其實。

國家執掌審判權的法官竟出現如此「法匠」級思維,著實令人遺憾,與其唱高調企求司法能推動社會的進步,倒不如回歸實質基本面來探討;其實人民的要求並不多:肅貪不力沒關係,請別再落井下石斲傷人民追求正義的信心。我認為,只要法院別為社會再增添一些顛倒是非的詭譎判決,人民就該額手稱慶了。

<延伸閱讀>官員收錢無罪,司法想向社會宣示什麼?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008102.shtml

<延伸閱讀>陳聰明打破沉默:絕無馥園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5008293.shtml

<延伸閱讀>名嘴、名士、名翅 無奈的負擔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987190.shtml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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