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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40)因果
2022/10/02 09:28:31瀏覽2263|回應0|推薦45

蝶採蜜、花綻放

風不止、樹搖晃

起因成、顯結果

因與果、兩相連


延續上訴狀內容第4部分...

(3)判決書(第9頁)

(三)原告另主張精神賠償包含裁判費    鑑定費規費

地政文件規費、戶籍謄本費用、郵資費用、影印費用、

車資費用、律師鐘點費、痛苦指數,

其中痛苦指數賠償包括車壓力、出庭驚恐與憤怒、

寫狀壓力、為訴訟減少母親的終身遺憾

經查案損害賠償法,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成立要件

而人民因報案、調解、民刑事訴訟所花費之

時間、勞力、及金錢,

不可一概認屬他方賠償之損害

難認定與被告之侵權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應准。


上訴人答辯:

上訴人不解為何沒有因果關連?

假若時間回朔至民國107年鑑界

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時

被上訴路霸等人認知自己觸法的行徑

當面與原告致歉和懇談解決土地占用,

原告何需提告刑事和民事?

又何需支出沒有預算中的開銷呢?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他人一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權益、

損害上訴人的土地利益!

因為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投機的心態佔領使用王八段4447地號

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

商用出租於被上訴人路霸2號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大言不慚

在法庭上公開承認

目前尚還在使用車庫中,

是幫上訴人維護環境的清潔

(上訴人於110年月日陳報狀中

提出申請當日光碟錄音但是...

法官不准

原本想抗告...

但是在兩年的民事訴訟中

上訴人強烈感受到法官沒有公平、對等審理,

就算上訴人提出再多的證據和理由,

法官不是置之不理就是不准

因此作罷)

 

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嚴重侵害上訴人身心健康,

造成不可抗拒精神壓力經濟壓力,

更重要的是被上訴路霸等人

始終不肯認錯、道歉,

導致原告必須花費

更多金錢、時間、精神

來回奔波兩地徹底解決土地問題,

在母親晚年無法隨時在側的

終身遺憾!

倘若一開始被上訴路霸等人

坦誠與上訴人解決土地問題,

上訴人不需承受不可抗拒的

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

上訴人目前困境都不算是

被上訴人路霸等人造成的嗎?


判決書並沒有闡述

自由心證的法尺

是以什麼標準來衡量

土地被侵權的上訴人與

侵權者的被上訴人之間的

關聯,

僅以「難認定」來否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之間的

因果關係,

無法讓上訴人心服口服!


倘若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不狡辯、不逃避責任歸屬

誠實認錯、徹底解決侵占土地問題

上訴人必需支付的這些開銷

「根本不存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

根本不必上演訴訟戲碼」

上訴人認為判決書中

「難認定」3個字

掩蓋事實關聯的…

因果!

備註:

主張給付慰撫金賠償明知道無法源依據...

鐵定被駁回!

只是想….

把加害者和被害人因果關聯突顯提出討論

(因:遭受到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

果:必需承擔原本不存在的壓力)

在無法源的依據下

心證是否更具彈性

對被害人的遭遇

感同身受呢?!

待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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