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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39)不服
2022/09/25 09:17:49瀏覽2381|回應0|推薦46

淚潸潸、濕涔涔

不見公正浮岸

遮羞布、半掩面

難蓋事實真理

吾仍盼、正義存

舉步印記心證!   

延續上訴內容第3部分...

(2)判決書(第9頁)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路霸等人

應償還係爭土地地價稅部分,

固據提出地價稅單、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為證;

然查上開地價稅單上記載課稅標的

為系爭土地4筆土地

原告空言泛稱其餘3筆為道路用地

而免徵地價稅云云,

並未舉證說明


上訴人答辯:

「…然查上開地價稅單上記載

課稅標的為系爭土地4筆土地

上訴人目前持有畸零土地

並非法官陳述的4筆畸零土地

而是3筆!

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原是上訴人之母所持有,

故上訴人於108年x月x日(證物13)

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提供的

107年地價課稅土地清單中(證物6)

記載上訴人之母擁有4筆畸零地

然而民國109年上訴人之母不幸往生

由上訴人繼承4筆畸零土地

(7444、7448、4447、4448)

這4筆土地上訴人都持有1/3

(另兩位地主均為T市政府和芭樂市國有財產局)

4筆土地都被芭樂市縣政府

規劃道路用地,

因芭樂市市公所財力困頓

遲遲無法徵收過戶


上訴人列出4筆畸零地目前狀態:

(1)王八段7444地號原被路霸老夫侵權使用

(證物13民國108年x月x日陳報狀有陳述)

110年於芭樂市簡易法庭審理中

由法官強力主導

上訴人已轉讓於被告路霸老夫

(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有陳述)

(2)王八段7448和4448地號位置就是

109年x月x日法院勘測時

法官座車行經過的王八街74巷的

那條巷子街(證物1王八段4447

土地複丈成果圖中可看出道路用地)


(3)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證物9芭樂市公所道路用地證明

民國108年x月x日陳報狀呈遞)

因是道路用地原本不必繳稅,

但被路霸1號(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之父)

和路霸3號(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之父)

違建二層樓房和車庫,

故芭樂縣地方稅務局依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及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

不予免徵。

也就是說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 、路霸3號長子

使用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時

不必繳稅,

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並非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故芭樂地方稅務局向

土地持有人上訴人要求繳稅,

上訴人於民國109年月日陳報狀

呈遞芭樂市地方稅務局函文為證(證物10)

又於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

呈遞110年地價課稅明細表(證物11)

107年地價課稅土地清單(證物6)

顯示4筆土地課稅狀態:

1王八段7444-面積X-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已於今年轉讓被告路霸老夫)

2王八段7448面積Y-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3王八段4447面積Z-稅額A元(表示需繳稅)

4王八段4448面積G-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由此可知每年繳稅A元是繳納王八段4447號土地

(因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不予免徵)

故上訴人訴請地價稅償還

(證物12芭樂市地方稅務局函文)

上訴人認為

路霸1號次子 、路霸3號長子等人

使用土地卻不需繳稅,

卻由持有人土地上訴人繳稅,

法官不合理的駁回訴請

上訴人….

不服!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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