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2/09/25 09:17:49瀏覽2428|回應0|推薦46 | |
淚潸潸、濕涔涔 不見公正浮岸 遮羞布、半掩面 難蓋事實真理 吾仍盼、正義存 舉步印記心證! 延續上訴內容第3部分... (2)判決書(第9頁)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路霸等人 應償還係爭土地地價稅部分, 固據提出地價稅單、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為證; 然查上開地價稅單上記載課稅標的 為系爭土地4筆土地 原告空言泛稱其餘3筆為道路用地 而免徵地價稅云云, 並未舉證說明…。 上訴人答辯: 「…然查上開地價稅單上記載 課稅標的為系爭土地4筆土地…」 上訴人目前持有畸零土地 並非法官陳述的4筆畸零土地 而是3筆! 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原是上訴人之母所持有, 故上訴人於108年x月x日(證物13) 和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提供的 107年地價課稅土地清單中(證物6) 記載上訴人之母擁有4筆畸零地 然而民國109年上訴人之母不幸往生 由上訴人繼承4筆畸零土地 (7444、7448、4447、4448) 這4筆土地上訴人都持有1/3 (另兩位地主均為T市政府和芭樂市國有財產局) 4筆土地都被芭樂市縣政府 規劃道路用地, 因芭樂市市公所財力困頓 遲遲無法徵收過戶。 上訴人列出4筆畸零地目前狀態: (1)王八段7444地號原被路霸老夫侵權使用 (證物13民國108年x月x日陳報狀有陳述) 110年於芭樂市簡易法庭審理中 由法官強力主導下 上訴人已轉讓於被告路霸老夫 (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有陳述) (2)王八段7448和4448地號位置就是 109年x月x日法院勘測時 法官座車行經過的王八街74巷的 那條巷子街道(證物1王八段4447 土地複丈成果圖中可看出道路用地) (3)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證物9芭樂市公所道路用地證明 於民國108年x月x日陳報狀呈遞) 因是道路用地原本不必繳稅, 但被路霸1號(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之父) 和路霸3號(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之父) 違建二層樓房和車庫, 故芭樂縣地方稅務局依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及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 不予免徵。 也就是說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 、路霸3號長子 在使用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時 是不必繳稅, 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並非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故芭樂地方稅務局向 土地持有人上訴人要求繳稅, 上訴人於民國109年月日陳報狀 呈遞芭樂市地方稅務局函文為證(證物10) 又於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 呈遞110年地價課稅明細表(證物11) 在107年地價課稅土地清單(證物6) 顯示4筆土地課稅狀態: 1王八段7444-面積X-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已於今年轉讓被告路霸老夫) 2王八段7448面積Y-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3王八段4447面積Z-稅額A元(表示需繳稅) 4王八段4448面積G-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由此可知每年繳稅A元是繳納王八段4447號土地 (因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不予免徵) 故上訴人訴請地價稅償還 (證物12芭樂市地方稅務局函文) 上訴人認為 路霸1號次子 、路霸3號長子等人 使用土地卻不需繳稅, 卻由持有人土地上訴人繳稅, 法官不合理的駁回訴請 上訴人…. 不服! 待續…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