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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49)優質
2022/12/04 09:12:09瀏覽2164|回應0|推薦58

社會的安全網  需要

優質廉潔法官  樹立

公正判例標竿  建立

秩序法理威信  復活

真理正義良知  永存

和諧幸福圓滿  生活!


延續判決書第三部分…

1.說明給付5年租金依據

上訴人得請求路霸3號長子等人

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

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路霸3號無權占有C部分土地

依社會一般觀念乃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而取得此項利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

並致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路霸3號與上訴人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路霸3號長子等人為路霸3號繼承人

於繼承開始對被繼承人路霸3號之債務

應負連帶責任,……

民法1171條第1項參照

則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路霸3號長子連帶給付佔有C部分土地

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於法有據

應負連帶責任,


2說明賠償地價稅依據

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地價稅損失

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定亦有明文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

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

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

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

關連共同性之故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

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之必要

如在客觀上數人不法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

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

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系徵土地自89年起遭課徵地價稅

既因路霸1號3號無權占用系爭土地

並於其上建蓋系爭車棚、建物所致…

故路霸1號    3號先後建蓋

系爭車棚、建物之客觀不法行為,

均應為上訴人所受地價稅損害之共同原因

依民法185條規定

對上訴人所受地價稅損失應負連帶責任

路霸1號於89年死亡後,路霸1號次子等人

共同繼承系爭建物事實之處分權

就系爭建物之存在持續侵害上訴人所有權

產生之損害自應付賠償之責

而路霸3號長子等人因繼承而包括

承受路霸3號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地位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支出地價稅損失

當有理由。……


看完判決書後覺得法官句句

依法為憑、合乎邏輯、逐步推論

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

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

和以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於以繼承開始對被繼承人路霸3號之債務

應負連帶責任(民法1171條第1項參照)

來說明需給付租金的依據。


又以民法184條第2項解釋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說明

如在客觀上數人不法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

民事判決要旨判例來解釋

償還地價稅的憑據,

滿滿13頁的判決書

依法有據、合乎情理的論述

讓人心服!


是三生有幸、是上帝的恩寵

才遇的上如此…

「優質」的法官!

 

待續…….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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