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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09:13:10瀏覽4107|回應0|推薦37 | |
要求公平正義 在台灣 是有機會可達成的期盼! 源於廉潔剛正 真法官 平反極不合邏輯的判決! 推翻不公不義 伪心證 拾回真理重建司法威信! 8月酷熱… 鼓舞思緒的躁動 路霸黑影… 掀起重重的憂心 難眠思索… 如何遏制路霸們 反擊! 於是寫陳報狀於高院 申請閱卷民國111年X月X日出庭錄音光碟 理由: 在地院審理拆屋還地的期間, 上訴人再再向地院法官提出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與檢警筆錄對質 還原當時事實的真相, 但是大法官以「主觀的心證」 概括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責任歸屬 上訴人十分的感謝高院法官公正的還原 路霸3號當時意識清晰 勇於認錯自己蓋車庫事實 和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在旁 完全無任何爭議的錄影存證! 上訴人申請閱卷光碟是為日後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上訴作準備 因為並不是每位法官都以「事實的真理」 凌駕於「主觀的心證」作為審判! 倘若法官不允許請說明理由? 上訴人為何不能持有光碟保障自身的權益? 果若有涉及到路霸3號個人隱私問題可以刪除 我需要的部分就如同民國111年X月X日出庭時 法官分段說明的那幾部分錄影光碟! 老實說上訴人在尚未提告之前就有耳聞, 竊占土地、佔領使用的事蹟在芭樂縣市 是很平常的事, 甚至還被某些行政公務人員譏笑: 「很多人都也是這樣的狀況… 不然就去告阿!告不贏啦!」 這樣的解讀上訴人時當完全無法理解, 經過民事地院的洗禮, 已能窺知一二!
上訴人期盼高院教育無知的被上訴人, 觸法錯誤的行徑是破壞社會和諧的秩序, 必須接受到嚴懲, 而不是束手無策任憑被上訴人藐視法規, 讓守法的公民情何以堪? (PS:民國111年X月X日被上訴等人 不請假也不出席, 不由得讓人覺得是挑釁高院的威信) 再次懇請法官允許上訴人閱卷光碟, 讓上訴人「享有」保障自身的權益! 更期盼高院讓廣大身受其害的地主 能得到公平、正義的伸張 以此案例拋磚引玉、樹立… 標竿! 備註1 在高院言詞辯論開庭前幾日 收到高院駁回聲請錄音光碟 駁回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聲請交付本院 於民國111年X月X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及該日勘驗之本案訴訟原審被告路霸3號另案警詢光碟 以為日後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上訴 做準備用等語……。 經核: 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路霸3號長子之聲明請求部分 系爭的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X元C部分為Y平方公尺 故C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Z元,致請求給付金額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利益為C部分價額Z元 未逾150萬元則本案訴訟於本院判決後, 因兩造上訴利益皆未逾150萬元 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應即告確定 因此聲請意旨以預為相對人路霸3號長子等人 上訴做準備為由,聲請系爭奇日法庭錄音光碟 難認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核無必要! 補充說明: 法院程序規定上訴到第3審 訴訟標的價額需要150萬元台幣以上 拆屋還地的訴訟案件車庫中C部分 面積為Y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X元 換算成訴訟標的價額為Z元 是沒有超過150萬元的標準 即兩造都不能再上訴 以高院判決做定讞! 備註2 恍然驚覺事件的起由是… 芭樂市政府! 因為規劃道路徵收土地是… 芭樂市政府都市計畫局! 因為財政困乏無力過戶是…. 芭樂市政府市公所! 因為違建不拆除是… 芭樂市政府建築管理科! 因為向沒過戶地主討稅的是… 芭樂市政府稅務局! 芭樂市政府的公權力 讓人驚覺是針對守法公民而為… 難道不是嗎?! (PS:檸檬子無黨無派就事論事 勿將檸檬子塗上任何政治色彩)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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