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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45)標竿
2022/11/06 09:13:10瀏覽4067|回應0|推薦37

要求公平正義       在台灣  

是有機會可達成的期盼!

源於廉潔剛正      真法官   

  平反極不合邏輯的判決!

推翻不公不義       伪心證   

拾回真理重建司法威信!

8月酷熱

鼓舞思緒的躁動

路霸黑影…

掀起重重的憂心

難眠思索…

如何遏制路霸們

反擊!

於是寫陳報狀於高院

申請閱卷民國111年X月X日出庭錄音光碟

理由:

在地院審理拆屋還地的期間,

上訴人再再向地院法官提出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與檢警筆錄對質

還原當時事實的真相,

但是大法官以「主觀的心證」

概括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責任歸屬

上訴人十分的感謝高院法官公正的還原

路霸3號當時意識清晰

勇於認錯自己蓋車庫事實

和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在旁

完全無任何爭議的錄影存證!

上訴人申請閱卷光碟是為日後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上訴作準備

因為並不是每位法官都以「事實的真理」

凌駕於「主觀的心證」作為審判!

倘若法官不允許請說明理由?

上訴人為何不能持有光碟保障自身的權益?

若有涉及到路霸3號個人隱私問題可以刪除

我需要的部分就如同民國111年X月X日出庭時

法官分段說明的那幾部分錄影光碟!

實說上訴人在尚未提告之前就有耳聞,

竊占土地、佔領使用的事蹟在芭樂縣市

是很平常的事,

甚至還被某些行政公務人員譏笑:

「很多人都也是這樣的狀況…

不然就去告阿!告不贏啦!

這樣的解讀上訴人時當完全無法理解,

經過民事地院的洗禮,

已能窺知一二!

 

上訴人期盼高院教育無知的被上訴人,

觸法錯誤的行徑是破壞社會和諧的秩序,

必須接受到嚴懲,

而不是束手無策任憑被上訴人藐視法規,

讓守法的公民情何以堪?

(PS:民國111年X月X日被上訴等人

不請假也不出席,

不由得讓人覺得是挑釁高院的威信)

再次懇請法官允許上訴人閱卷光碟,

上訴人「享有」保障自身的權益!

更期盼高院讓廣大身受其害的地主

能得到公平、正義的伸張

以此案例拋磚引玉、樹立…

標竿!

備註1

在高院言詞辯論開庭前幾日

收到高院駁回聲請錄音光碟

駁回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聲請交付本院

於民國111年X月X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及該日勘驗之本案訴訟原審被告路霸3號另案警詢光碟

以為日後相對人即本案訴訟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上訴

做準備用等語……

經核:

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路霸3號長子之聲明請求部分

系爭的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X元C部分為Y平方公尺

故C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Z元,致請求給付金額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利益為C部分價額Z元

未逾150萬元則本案訴訟於本院判決後,

兩造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

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應即告確定

因此聲請意旨以預為相對人路霸3號長子等人

上訴做準備為由,聲請系爭奇日法庭錄音光碟

難認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核無必要!

補充說明:

法院程序規定上訴到第3審

訴訟標的價額需要150萬元台幣以上

拆屋還地的訴訟案件車庫中C部分

面積為Y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X元

換算成訴訟標的價額為Z元

是沒有超過150萬元的標準

即兩造都不能再上訴

以高院判決做定讞!

備註2

恍然驚覺事件的起由是…

芭樂市政府!

因為規劃道路徵收土地是…

芭樂市政府都市計畫局!

因為財政困乏無力過戶是….

芭樂市政府市公所!

因為違建不拆除是…

芭樂市政府建築管理科!

因為向沒過戶地主討稅的是

芭樂市政府稅務局!

芭樂市政府的公權力

讓人驚覺是針對守法公民而為…

難道不是嗎?!

(PS:檸檬子無黨無派就事論事

勿將檸檬子塗上任何政治色彩)

 

待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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