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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 09:05:12瀏覽2282|回應0|推薦40 | |
降低高度走下法階 陳述推論合乎情理 邏輯心證貼近地氣 簡淺易懂一目了然 10月的冷風隱藏絲絲的暖意 10月的細雨夾雜淡淡的哀愁 懸在心頭的高院判決終於收到了 13頁密密滿滿的判決文合邏輯推論 十分詳盡地用心解說判決的.. 依據! 判決書第一部分… 五、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車棚為原審被告路霸3號所蓋 本件上訴人主張路霸3號擅自於C的部分土地 蓋系爭車棚侵害其所有權, 然為路霸3號長子等人所否認 並抗辯:系爭車棚是路霸1 號所蓋的 因車棚有8根鋼樑是從系爭建物的2樓延伸過來等語 經查: 1被上訴人路霸1號已否認系爭車棚為其父所蓋 與系爭建物的結構是各自獨立, 且系爭建物並非在車棚上面 所以不可能有鋼樑延伸系爭車棚等語 2原審原告前告訴路霸1號次子 2號 3號 竊占系爭土地,惟因罹於追訴期時效 經芭樂市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X月X日 以108年度調偵字第X號為不起訴處分...... 警方於刑案調查時, 經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詢路霸3號 路霸3號於108年X月X日 108年X月X日 警詢時均供承系爭車棚為其於X年、Y年間所建蓋 並表示:我們僅使用車棚而已,蓋完後沒擴建 與車棚相連的鐵捲門是路霸1號 晚我差不多半年蓋等語 有路霸3號警詢筆錄..... 及本院當庭勘驗路霸3號錄影檔之勘驗筆錄可參 足認路霸3號於刑案調查時 已明白供系爭車棚為其所建蓋 3參路霸3號自民國71年X月X日起 即設籍於芭樂市王八街74巷42號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亦設籍同址 有其等人個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參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復自稱: 我著上址約35年系爭車棚就在隔壁 從車棚前面進出即可。 系爭車棚蓋好後,我就開始使用至今 除了我以外沒供他人或不特定人使用, 我上班時鄰居會將機車停在系爭車棚 我下班後他們就會遷走, 除了機車外鄰居不會將小客車停在系爭車棚等語 4審之路霸3號於刑案坦認知供述、 系爭車棚適位在路霸3號戶籍地隔壁 完建後即供路霸3號長子停車位 未供他人長時間停放車輛等情 勘認路霸3號於C部分土地建蓋系爭車棚 且有排他性之客觀事實,灼燃甚明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蓋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由路霸3號長子 「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或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況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原審:於住家隔壁建蓋足以方便停車 並相對確保車輛全委)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號建蓋無疑 5路霸3號長子等人雖抗辯: 路霸3號於警訊時因年紀大 緊張 精神不佳 才承認系爭車棚為其建蓋等語。 然而路霸3號於2次警訊過程精神病無異常 能自行回答姓名、出生年月日, 與警方確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教育程度 住家市內電話號碼等資料, 就警方詢問之問題能切題回答, 無答非所問之情形且路霸3號長子全程陪同在旁 於路霸3號回答系爭車棚為其所建 也無異見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 可認定路霸3號警詢時之精神狀況正常 所言真實可信 故路霸3號長子等人以此為辯並不足採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車棚為路霸3號所建 洵屬有據。 看到這裡時不自主地拍案叫好…. 尤其是這段推論陳述: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 由路霸3號長子「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或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況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號建蓋無疑...... 法官合邏輯的推論、霸氣的貼… 地氣!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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