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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47)地氣
2022/11/20 09:05:12瀏覽2282|回應0|推薦40

降低高度走下法階

陳述推論合乎情理

邏輯心證貼近地氣

簡淺易懂一目了然


10月的冷風隱藏絲絲的暖意

10月的細雨夾雜淡淡的哀愁

懸在心頭的高院判決終於收到了

13頁密密滿滿的判決文合邏輯推論

十分詳盡地用心解說判決的..

依據!

判決書第一部分…

五、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車棚為原審被告路霸3號所蓋

本件上訴人主張路霸3號擅自於C的部分土地

蓋系爭車棚侵害其所有權,

然為路霸3號長子等人所否認

並抗辯:系爭車棚是路霸1 號所蓋的

因車棚有8根鋼樑是從系爭建物的2樓延伸過來等語

經查:

1上訴人路霸1號已否認系爭車棚為其父所蓋

系爭建物的結構是各自獨立,

且系爭建物並非在車棚上面

所以不可能有鋼樑延伸系爭車棚等語


2原審原告前告訴路霸1號次子    2號  3號

竊占系爭土地,惟因罹於追訴期時效

經芭樂市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X月X日

以108年度調偵字第X號為不起訴處分......

警方於刑案調查時,

經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詢路霸3號

路霸3號於108年X月X日     108年X月X日

警詢時均供承系爭車棚為其於X年、Y年間所建蓋

並表示:我們僅使用車棚而已,蓋完後沒擴建

與車棚相連的鐵捲門是路霸1號

晚我差不多半年蓋等語

有路霸3號警詢筆錄.....

及本院當庭勘驗路霸3號錄影檔之勘驗筆錄可參

足認路霸3號於刑案調查時      

已明白供系爭車棚為其所建蓋


3參路霸3號自民國71年X月X日起

即設籍於芭樂市王八街74巷42號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亦設籍同址

有其等人個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參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復自稱:

我著上址約35年系爭車棚就在隔壁

從車棚前面進出即可。

系爭車棚蓋好後,我就開始使用至今

除了我以外沒供他人或不特定人使用,

我上班時鄰居會將機車停在系爭車棚

我下班後他們就會遷走,

除了機車外鄰居不會將小客車停在系爭車棚等語


4審之路霸3號於刑案坦認知供述

系爭車棚適位在路霸3號戶籍地隔壁

完建後即供路霸3號長子停車位

未供他人長時間停放車輛等情

勘認路霸3號於C部分土地建蓋系爭車棚

且有排他性之客觀事實,灼燃甚明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蓋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由路霸3號長子

「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或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原審:於住家隔壁建蓋足以方便停車

並相對確保車輛全委)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號建蓋無疑

5路霸3號長子等人雖抗辯:

路霸3號於警訊時因年紀大    緊張     精神不佳

才承認系爭車棚為其建蓋等語。

然而路霸3號於2次警訊過程精神病無異常

能自行回答姓名、出生年月日,

與警方確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教育程度

住家市內電話號碼等資料,

就警方詢問之問題能切題回答,

無答非所問之情形且路霸3號長子全程陪同在旁

於路霸3號回答系爭車棚為其所建

也無異見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

可認定路霸3號警詢時之精神狀況正常

所言真實可信

故路霸3號長子等人以此為辯並不足採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車棚為路霸3號所建

洵屬有據。


看到這裡時不自主地拍案叫好….

尤其是這段推論陳述: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

由路霸3號長子「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號建蓋無疑......

法官合邏輯的推論、霸氣的貼…

地氣!

待續….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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