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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精神讀書心得
2017/12/17 13:19:18瀏覽582|回應0|推薦5

此文長,慎入。

法律的精神,或者說歷史課本裡那孟德斯鳩的法意,應該算是本雜書。

這本書主題是法律的精神,但既講法律的分類,也講法律的哲學,也說法律的歷史,也談氣候土壤對法律的影響,還有類似考據辯證的系統性思考。

很雜,內容很多。

書的結尾,作者高喊義大利義大利喊了兩次,乍看之下莫名其妙,看了注釋後,喔,可以解釋成總算告一段落的意思,傻蛋也要覺得想高喊義大利喊十次吧!

總算是讀完了。

 

接著就傻蛋有印象或有啟發的主題做一些紀錄。

注意,這是傻蛋個人的見解觀點,不一定符合學術上的正確喔,請小心服用。

 

開始前先總結,傻蛋所認為的作者的價值觀。

就事論事,理性客觀,整體全局性的觀察角度,要做系統思考不要線性思考。

能促成更多勤勞與工作產出的,較少專制暴虐的,就是好的。

對,作者的思考方式很靈活,不是現代台灣官員的官僚腦袋,或專業學術風。

這是傻蛋整體的感覺,下面的內容是以此為前提展開的。

 

第一個引發傻蛋思考的是作者對政體的分類。

共和政體,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

貴族政體大約介於共和與君主之間。

共和政體概念和民主政體是同一個概念。

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則有所不同。

共和政體,規模小人數少,重視道德,崇尚節儉。

君主政體,規模大人數多,重視榮譽,偏好奢侈。

專制政體,規模大人數多,強調恐懼。

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用榮譽統治,一個是用恐懼統治。

君主政體是君主和貴族之間維持權力的平衡,成長是關鍵。

作者認為,共和制政體亡於奢侈,而君主制政體亡於貧窮。

專制型政體則是亡於失去統治上的恐懼。

不論是共和制政體還是君主式政體,都會腐化,而腐化的終點就是專制型政體。

專制型政體帶來的是最暴虐與痛苦的統治。

很特別的分類?

這些定義是從性質上來區分的,而不是看名義上的定義。

英國當時雖然名義上是君主政體,但權力的性質,則是介於共和與君主之間。

希臘時代的斯巴達,核心信念是榮譽而非品德,政體的性質是貴族政治,只因為希臘當時不容許君主專制。

嗯,照這個定義來看,或許現在世界上的多數政體,都應該是貴族或君主政體。

品德被丟到哪去了?

重視節儉還是奢侈?

真的啊,金權統治下,一般人名義上有政治權力,但影響力微不足道。

商業上的競爭,也不在乎品德與節儉,而是追求勝利與榮譽吧?

實實在在的金權貴族政治政體。

照這個理論,這樣的政體,興於榮譽,亡於貧窮。

好吧,台灣的狀況很危險不是?

越來越不要臉的有力人士,與每下愈況的國民平均財富。

 

另一個值得提的相關議題是共和國的合適大小。

共和國不能太大。

太大就難以治理,而無可避免的會將自己滅亡。

柏拉圖的城邦,理想人數是5040人。

超過的人口,就要出去殖民,建立新城邦。

單一城邦太大,就無法維持城邦形式,要不是行政效率低下滅亡,就是變成專制或君主政體,失去民主共和。

共和政體的城邦要生存,方案是組成聯邦共和國。

每個城邦仍是小型自治單位,然後透過聯邦的方式來保護城邦的安全。

不知道有沒有人想過商業治理上的相同問題?

組織龐大就難以溝通與治理。

但大組織才有規模經濟效益。

不得不成長,所以不得不變得低效。

或許聯邦式的大企業靈活組織結構,才是未來的趨勢方向吧。

 

好了,接下來說的是,作者對法律的一些分類。

自然法。

民法。

刑法。

政治法。

國際法。

宗教法。

習慣習俗。

要帶進那個時空背景,才能體會這樣的法律分類有什麼意義。

因為,法律不是莫名其妙就變成我們現代常見,理所當然的樣子的。

 

同樣的,作者也對這些法律分類做了一些點評。

自然法,就是所謂的人性。

斯巴達與柏拉圖的共和國,那個共產共妻共子制度就很沒人性,違反自然法。

父親會想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女兒,也是人性。

違反自然法的法律,就會出現弊端。

好比說,羅馬禁止將財產傳給女兒,於是出現代理繼承。

父親以將財產過繼給朋友的遺囑,自己過世後,朋友再將財產轉給自己女兒。

違反人性,就會出現複雜的解決方案,讓法律變得複雜。

甚至當進入帝國時代,羅馬人的品德崩壞之後,這種法律就沒有用了。

因為朋友不可信,這種補丁民法就沒用處了。

不要用一般性的法律去改變適合用自然法特質的事務,那只會事與願違。

同樣的,有些事務適合用民法處理,但用政治法或宗教法來處理,同樣會有問題。

適合用國際法規範的事務,用民法來取代,也會產生預期外的奇怪形式。

立法,應根據所立的法的目的,與該事務的本質,決定要用什麼類型的法。

所有法律皆不應違反自然法。

每個社會的狀態條件不同,為了同樣的目的,可能需要截然不同的立法。

立法的目的是讓目的得以有效率的被落實執行,達到立法者的目的。

一樣的法律,在不同的環境條件習俗下,效果可能是完全相反的。

法律設計的目的原則,是要去貼合目的,而不是僵化的模仿抄襲。

共和政體的生存是品德與結儉,立法違背了政體的生存特質,就會導致滅亡。

君主政體的生存是榮譽,法律設計就要維護榮譽與驕傲,否則就會衰敗。

專制政體的生存是恐懼,讓老百姓失去對法律的恐懼,政權就會被推翻。

農耕與游牧民族生存的關鍵與需要的法律也不同。

如果沒辦法釐清自身的合適目標,制定恰如其分的合適法律,效率就會差。

然後就會導致衰敗與滅亡。

 

照這樣看,台灣人立法不用腦袋,當真是自找死路。

目的是什麼,是否有符合整體期待的指導方向?

法律條文的設計,有考量具體實際的條件,以達成預期目的為原則去設計?

我們的立法根本就是模仿跟風,敷衍隨便的兒戲罷了,罩著外國法理專業當保護傘撇責而已。

根本沒用腦在立法,效率低落,社會空轉,一點不意外吧。

 

政制上的吐嘈就算了。

這個立法的精神,即使在企業治理上,也是適用的。

經營目的是什麼?有方向與評斷的原則嗎?

內部的規章制度,是否切合實際現況條件,為了達成目的的設計的?

有沒有檢討灌水無效的規章制度,或事與願違的管理辦法?

組織架構的設計,同樣可以套用這一套思考方式。

組織管理,是否也有自然法,民法,刑法,國際法,宗教法這樣的性質分類?

用這樣的框架來規劃設計組織的行為與運作方式,是否有啟發性?

現況的組織問題,有沒有把適合民法特性的管理法規,誤用為刑法之類的問題?

甚至不僅僅是企業組織,社群組織或非正式的小團體,也是需要立法的吧。

法國法律體制的演進也是很好的啟發。

大家知道嗎?羅法帝國滅亡的時候,蠻族佔據法國,日耳曼等地後,司法怎樣運作?

法官或陪審團,法庭辯論那樣嗎?

那個年代,用的是決鬥裁判法。

對,就是兩個人單挑,打贏的人就贏得官司。

可以找槍手。

如果法官對裁判的判決不滿,就找法官單挑。

看不過去,可以當證人,證人也要被挑戰,就是單挑。

那個年代,武力與尚武的風氣很重要,這種決鬥裁判,和趙國用射箭勝負決定爭訟結果是同樣的概念。

然後這種動不動就要單挑的法律,後來也讓一些領主與君主受不了,慢慢的改變為其他形式。

 

野蠻人的法律,當時很簡單,凡事都用金錢解決。

殺人賠錢就是了。

當時野蠻人有野蠻人的法律,還有部份地區用的是羅法的舊法。

野蠻人多數都用野蠻人的法律,因為那個法律下野蠻人的生命是羅馬人的兩倍。

套用野蠻人法律對統治者沒有便宜可佔的地區,多半還是用羅馬法作民事判決。

可以說,對野蠻人來說,習俗與習慣比法律條文更重要。

這可以說是法律版本的,看不見的手吧?

 

喔,還有ㄧ種很常見的立誓作證法,叫作開水立證法。

把手浸到滾燙的熱水數秒,過三天後,如果沒有受傷,表示這個人的誓言是真的。

很瞎很扯對吧?

因為說真話受到神的保護,所以不會受傷,這是迷信吧?

其實這同樣是尚武風氣的衍伸,而且發揮神奇的作用。

常常勞動或習武的人,手會長厚繭,所以泡在開水一下子,就不會受傷。

好吃懶做的人就沒辦法開水立證通關了,只能乖乖賠償和解了事。

或許不是有意的設計,但習俗和法律常常有其存在的理由。

用現代的眼光看決鬥裁判法和開水立證法,那是荒謬的。

但在那個時空背景下,對那時候的政體來說,那是維持生存風氣的道具吧。

所以那些奇怪的法律,還是有積極的意義的。

時代變了,環境不同了,那些法律的不再適用。

 

事實上,即使是封建的形成,在作者的考據之下,也有不同的見解。

蠻族剛剛打敗西羅馬帝國時,是一片混亂。

查理曼大帝建立了很大疆域,橫跨法蘭西和日耳曼的大帝國,擁立教皇。

那個時候,並不是我們所熟悉的後期的封建領主制度。

那個時候還是君權集中的。

君主的封臣,當時的采地,並不是世襲的。

被分封的小領主,其下轄采地,那些兵權也是由君主的封臣統率,而非私兵。

至少早期是這樣的,這是作者從民法與政治法的演變考究出來的。

後來查理曼掛點後,法蘭西從大帝國獨立出來,法國的國王就陸續的調整法律。

羅馬法慢慢的回來了,決鬥裁判法慢慢的不使用了。

到後來君主的威信喪失,以及采地權利的買賣,最終讓君權旁落,領主取得主導地位。

領地變成世襲的,領主要向上級老闆還是向國王或最上級皇帝效忠,變成可以選擇的,於是變成了所謂的君主政體。

如果君主沒有威信,貴族沒有榮譽,國家就沒戰力,會打敗仗被欺負了。

封建莊園時代,不是一步到位的。

發明大砲之前,國王拿封建城堡沒奈何,所以必須要維持威信,否則沒人鳥。

要有威信所以要奢侈有排場,還要重視榮譽能夠服人。

這些都是因果環環相扣下來的。

 

所以回過來歸納一下,其實作者在兩百多年前就在提倡系統性思考了。

法律的變化,和自然條件有關,和氣候土壤有關。

為了達成特定目的,需要系統性的整體思考,不能照自己的意圖任意扭曲解釋。

許多反覆與瑣碎的解釋,主要也是為了支持這個主要的論述。

而話說回來,用線性思考,只看到表象而沒有意圖或能力深入思考分析的人,似乎仍佔現代社會上的大多數?

這不糟糕嗎?

最後再談談,作者對民族與政權的興與衰的一些論述。

 

亞歷山大的征服,作者給予很正面的高度評價。

對於被征服的地區,亞歷山大大帝保存對方的風俗與習慣,甚至還保持了統治階級,而不是整個摧毀,強搬硬套自己的法律制度。

這對於作者的,法律制度要配合氣候土壤民族性政體特質的設計來說,是很好的作法,也是不暴虐的作法。

即使是被征服的波斯人,在亞歷山大過世的時候,對其的懷念感傷,比自己之前同族的君主還多。

商業上的併購或許也能從中得到啟發?

 

羅馬後期的腐敗滅亡也是一個值得一提的事。

羅馬共和晚期,人口不足,於是用法律規定,有小孩的人才能得到更多榮譽。

生越多小孩優惠條件越好。

甚至為了鼓勵增加人口,可以讓婦女的財產繼承權利放寬。

文中寫得很隱晦,傻蛋的解讀是,為了逃避扶養小孩的責任,盡情的享樂,羅馬後期同性戀問題嚴重,讓國力大幅降低。

所以呢,知名的羅馬暴君,那個哲學家皇帝,尼祿,作者在書中有引述一些他的法律改革,針對時弊有針對性的改善。傻蛋的感覺是,這個人不像暴虐的暴君,純粹是和腐敗到極點的利益階層對抗,被陰謀幹掉死了以後還被黑到底吧!

所以我們歷史上讀到的暴君明君,可能都是假的,好人可能被黑,壞蛋也有美化成功的唷!

 

最後再談談,這本書中對貿易的見解。

坦白說,那個節儉性貿易與奢侈性貿易的分類,傻蛋不是很清楚其定義。

假設奢侈性貿易的定義是,為了奢侈消費的輸入型貿易,而節儉性的貿易是為了讓必需品增加流通的交換型貿易。

這麼說來,節儉性的貿易是我們現代一般概念的貿易,奢侈性的貿易只是花金銀買入奢侈品。

共和國可以做節儉性的貿易,不能做奢侈性貿易。

君主國不適合做節儉性的貿易,那會打破貴族的榮譽。

而作者的判斷是能增加勞動產出,就是好的,對於政權的健康延續有益。

從兩百多年前的人的觀點,或許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理解貿易。

君主國只從印度等地持續輸入奢侈品,而貿易對象對本國需求很少,銀錢不斷輸出,結果削弱了國力。所以作者對商業貿易的看法偏負面。

但節儉性的貿易能保持平衡,擴充信用,並增加勞動的需求,所以是好的。

最糟糕的貿易是,一個國家無法從貿易中沒有被需要的特產,然而卻有源源不絕的奢侈品需求。

那樣,平民的生活必需品,糧食,不得不被當成輸出品去交換奢侈品。

那樣人民的生活會最悲慘。

那樣的社會,也就是沒有被特別需要的多餘產出的國家,如波蘭,貿易對國家的發展只有壞處而沒有好處,可以加以禁止。

雖然這些貿易概念有點過時,但,稍微調整一下,以能增加人類文明成長茁壯與國家存續競爭能力做為貿易原則的指導,或許是個可以思考的議題。

絕對完全的自由貿易未必總是有益的。

根據社會實際狀況與需求,對於貿易的需要也有所不同,有些貿易有益,但未必所以貿易都是有益。

放棄糧食安全,糧食都進口的貿易,就可能有害。

持續性的貿易逆差的貿易,也是有害的。

好的貿易,應該要像精心設計的法律一樣,有目的性與針對性,並對事與願違的情況作靈活的檢討與調整。

另外一個作者強調的例子,則是太多金銀害了西班牙。

西班牙發現了南美洲的金銀。

金銀大量增加了。

但,扣除開採成本,以及金銀的貶值,西班牙到頭來反而越來越貧困。

勞動減少了,除了金銀以外的產出減少了,一般人民的生活更難過了。

貴族一開始變得更奢侈了,但隨著市場調節,金銀貶值,力量反而更弱,國家開始打敗仗。

天上掉下來的錢,未必然就是有益的。

如果沒有良好的系統性思考的能力,與弄清楚目的與行動方案的分析能力,金錢也會從力量變質成讓自身衰弱的事物的。

美金,石油資源等,都可以當作以前的黃金看待,甚至信用與比特幣等,也是如此。

都是便利交易的中轉財富單位,都是帶來力量的資源,如果沒有自身的目的性,與健全的思考能力,很可能努力追求財富,最後只得到經過嚴重通膨的名目財富而事與願違呢。

 

心得整理就到底為止吧,因為是探討範圍很廣泛的雜書,想要把所有主題一網打盡,就太浪費精神了。

嘿,光是寫完這心得,就可以義大利義大利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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