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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9 01:07:37瀏覽3218|回應0|推薦5 | ||||||||||||
同性婚姻,在近代西方國家乃至於今天所有的國家,都是一個十分具爭議性的問題。究竟同性婚姻是種基本權利或是婚姻必須屬於基礎上構成繁衍家庭跟家族的異性,是個道德問題,或是根本不是個問題,從二十世紀晚期爭議至今,目前尚沒有個決定性的定論。而如今,這個爭議延燒到我們的國家了。 在伴侶盟的主導下,日前提出了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元家庭的法案,隨即掀起了軒然大波。護家盟主導守護家庭、反多元家庭的連署,同時,基督教界許多教會響應,網路上出現大量雙方彼此攻擊謾罵的文章。雙方殺紅了眼,誰也容不下誰,稍微有了立場的表態,就被貼上各樣的標籤。然而,我實在很想問,到底大家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對不起,護家盟不是基督教團體,他根本可以說是由各宗教加上部分基督教與統一教組成的詐騙集團。所以,拜託基督徒,不要再相信護家盟提出來那些什麼毀家滅婚,多P家庭的說法。護家盟不代表基督教會,也不是我們的兄弟姊妹!而其他人,也不要再說什麼基督教反同,是的,是有些基督教團體反同,但是不是全部,而很多表現出反同的基督徒,根本只是上當受騙的受害者。 婚姻,做為一種社會制度,其實是從法律訂立以先就已經存在了。而法律所做的,就是將社會上早已存在的婚姻,納入法律的範圍。基督教的社會,婚姻的成立來自於婚禮中牧師的證婚與親友的見證,而我們社會傳統的婚姻,則來自於拜堂的儀式。其實在這些儀式過後,婚姻的關係,在社會上就已經成立了。而接下來的登記,只是讓這個婚姻的結合,在現代國家的法律上,也具有效力。在過去早些年,甚至只要有這些儀式,這個婚姻就自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同性婚姻其實並不是在爭議同性是否可以結婚,而是,同性的婚姻關係,是否可以納入國家法律保障的那個婚姻制度呢? 我不想再去爭議那些關於這次法案的各方面申辯。在我看來,同性婚姻是否該納入一般婚姻制度的保障,只是認為我們法律婚姻的定義,是”做為愛情的一種實現”與”做為傳衍教養的單位”兩方的爭論。若是婚姻是愛情的一種實現,那當然同性的愛情,也應有納入婚姻制度保障的權力;但若是婚姻做為傳衍教養的單位,那麼很抱歉,同志伴侶就絕對無可能納入這個婚姻系統當中。因為同志伴侶,就目前來說,完全沒有產生共同血緣後代的可能性。 很多人對於後者有些爭議,認為那麼依照這種邏輯,是否該把無法生育的夫妻,或是年老的不具生育力的夫妻剔除於婚姻之外呢?當然不是,一架台北飛紐約的班機,可能遇到漏油、暴風雨、劫機,甚至起飛前機組員就決定判逃而無法達到目的地,但是他仍然是一架台北飛紐約的班機。 因此,最終的問題,其實取決於我們這個社會決定法律定義的婚姻:是愛情?或是繁衍?法律上的婚姻,究竟比較多是規範兩人間的權力義務,或是家族系統、繼承與親屬撫養? 其實,這兩個並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只是一種價值的選擇。而事實上,無論法律上的定義怎麼樣,都不太可能會影響到社會上既存的婚姻制度。因為婚姻並不是因著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能做的,僅僅只是一個追加的動作,承認婚姻在法律上的效力。但,若是婚姻雙方拒絕法律的承認,那麼雖然今天的法律,不能強制將法定的婚姻加諸在這個婚姻上,卻也不妨礙婚姻在社會上已經成立的事實。 婚姻,雖然在法律上有個規定,但本質上,是一種高過法律的存在。我最後想說的是,不論如何,同志伴侶/婚姻的權益,都會需要某種程度的法律保障。關鍵是,我們整個社會可以接受什麼程度的保障,在什麼定義之下呢?同性婚姻是否該納入法定婚姻,我有我的立場,但我不想告訴你任何的答案,你可以有你自己的判斷。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有高過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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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