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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六〉
2013/10/25 09:22:50瀏覽2420|回應0|推薦124
第七章 結論
W.Friedmann教授:「以每一個國民之確定權利作為社會基礎之概念,卻是一個相當現代的概念,它是為了首先與中世紀社會秩序對抗,次又為了與十七世紀、十八世紀的近代國家之絕對主義政府相對立而發展出來的一種反動。我們可以在Locke的法哲學,法國人權宣言以及美國憲法中找到它的闡發。這種思想潮流要求了一些特定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生命之完全,個人之自由及個人財產等。 所強調的乃是權利而非義務,並強調個人是一個排除政府不法干涉之獨立自主體。」 。
關於「自由」以及「財產」筆者論文中嘗試提出一些想法,認為自由乃「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的抉擇」,而財產乃「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
在環境中,人與人以外之生物的依存關係乃在確保生命之完全。
物種之形成是一項遺傳現象 。今日,人類生物科技的進步,對於物種之形成的遺傳,在淘汰原理的凝聚力上獲得了空前絕後的能力,或許毋庸經過數億萬年的無數連續性變異的天擇作用就能得到某種特徵的物種,所以有人甚至比喻成人類可以扮演神的角色。
而基因改造食品就是「人擇」的結果。
但是誠如達爾文:「人擇只求有利於人類自身,天擇則求有利於該物種,即使最輕微的差異,已足以改變生活競爭的平衡,而被保存下來。人類的意願和努力,都很急率,時間又很短。因此,若將人擇結果,和大自然在全部地質時期內的所作所為一比較,前者的貧乏和短視,自不待言。天擇的產物和人擇的產物相比,要真實多了。而且更能適應極其複雜的生活環境,將他們稱譽為最佳工藝品,應該當之無愧。 」。
雖然本文中,未有明確的科學依據佐證基因改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傷害,或現代生物科技、遺傳工程改造後的基因改造生物體釋放到大自然中會有何種危害影響;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如達爾文提出的一項觀點:「『生命』偉大莊嚴之處,即在其所具之力量,正如地球依引力律而旋轉不息一樣。地球上的生物,由極為簡單的形式開始,後來演化出無窮種類最美麗最奇妙的生命世界,而且這項演化作用,迄今仍在繼續進行中。 」。而人類亦不能置身於外,仍然依照自然演化原則而延續生命,保存適合環境的變異,繼續演化下去。生物多樣性即此自然演化的結果,是所有生命共同的資產,並非人類所專有。
天擇的工作,是為各生物的利益,因此,一切生物的體魄和精神的賦予,必然一步一步趨向於更完全。
所以筆者覺得,依照當代人類的意志改變生物連續性變異演化的行為,換言之,即依照一時有利於當代人類的利益而為跨物種的遺傳基因改造,變更物種的特性,這樣的行為在時間連續性上,無疑是切斷未來世代人類與其他生物間的依存關係。因為雖然目前基因改造生物體的釋放,一時性不會造成生態上的破壞,但可以確定的是,物種的些許變異就會對生態系統造成影響,因為遺傳工程的改造、釋放可能致未來演化的途徑完全改觀。這樣的改變,未來世代的人、未來世代的生命卻無置喙之餘地。
而或許原始物種在未經改造的情形下,繼續自然演化下去,所保留遺傳的變異,對未來世代的人類與其他生物間的依存關係而言,更加能適應環境的變遷。
因此,生物技術、遺傳工程雖然可能對當代人類有很大的利益;但是基因改造的行為卻可能剝奪生物自然演化以及未來世代人類享有遺傳資源的權利。雖然人類以外的生物以及未來世代人類無法對當代人加以主張,然而,當代人類應有節制、深思熟慮的義務。誠如Arthur Kaufmann教授於後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中所言:「概括而言,後現代法哲學──如果確實有一個後現代的話──究竟要表述些什麼,它所致力尋求的是什麼?後現代法哲學必須要體現對法權的關懷,即對人類的關懷,更進一步說,對以所有形式存在的生命的關懷。 」。
最後,隨著科技進步,人類活動的種種發展,造成人類以及人類以外生物的生命所依存的環境產生不同以往的重大變遷,對生命的完全造成威脅,面對諸種環境議題,將來法律將如何因應,並且能容納社會多元價值、專業知識以及促進民眾參與,來共同關懷生命,共同致力於確保生命的完全,筆者提出承認生態主體此項永續發展制度設計的粗淺想法。

參考文獻

一、專書

大須賀明,林浩譯,生存權,元照出版,2001年,頁3。
王志文,基因工程所引發之若干國際法問題,國際法論集:丘宏達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三民書局出版,2001年,頁40。
日本環境廳企劃調整局企劃調整課編,中國文化大學日本語文學系譯,日本環境基本法之解說,1997年,頁109-110。
田蔚城,生物科技導論,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田蔚城主編,九州圖書文物出版,2000年3月,第一版三刷,頁2。
吳庚,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的解釋與適用,自版,2003年,頁7。
李念祖,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三民出版,2002年,頁292。
李建良,憲法理論與實踐,學林文化出版,1999年7月,頁59。
李震山,基因資訊利用與基本權利保障─以資訊隱私權及研究自由為例,基因科技發展與基本人權之維護─相關法規範體系之研究〈3/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頁14。
李震山,憲法規範位階秩序之研究─以基本權利保障之規範為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3年,頁102。
李鴻禧,論環境權之憲法人權意義,憲法與人權,自版,1991年七版,頁542。
李鴻禧,立憲制度之危機與人權理念之式微─東方日本之借鑑,憲法與憲政,植根雜誌社有限公司,1997年,頁1。
李雅萍,概括的權利保障─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與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研究,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頁1。
林明鏘,論基本國策,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1997年,頁1485-1486。
謝銘洋、徐宏昇、陳哲宏、陳逸南,專利法解讀,1995年3月,頁245。
劉承愚、賴文智,技術授權契約入門,智勝文化出版,1999年7月,頁54。
葉俊榮,憲法位階的環境權:從擁有環境到參與環境決策,環境政策與法律,1993年,頁8。
鄭昆山,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現代國家與憲法,論環境基本人權與環境刑法,1997年,頁843。
胡煥庸、嚴正元,人口發展和生存環境,華東師範大學出版,1992年,頁1。
金瑞林,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2001年,頁1。
楊玉齡譯,畢修普、瓦德霍茲著,基因聖戰,2000年第二版,頁493。
瑞秋‧卡森,李文昭譯,寂靜的春天,晨星出版社,1997年,頁15。
法治斌、董保城,基本權利之種類及內涵,憲法新論,三民書局,2003年,頁93。
江玉林,做為法理念的自由─以康德與黑格爾的法哲學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頁89。
黑格爾著,范楊、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出版,1995年,頁12。
周一夔,人類環境學,國立編譯館,69年4月初版,頁406-407。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現代憲法論,元照出版,1999年,頁170。
陳新民,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元照出版,2002年,頁290-293。
陳新民,憲法學導論,三民出版,1999年,頁125。
蔡秀卿,基本法之意義與課題,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年,頁246-248。
亞當‧斯密,楊敬年譯,國富論〈下卷〉,陜西人民出版社,頁745。
許宗力,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1999年,頁159。
孫克勤,楔子─演化生物學之演化,達爾文物種原始精義,台灣省立博物館出版,1989年,頁16。
Arthur Kaufmann,米健譯,後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頁48。
Christian Starck,許宗力譯,基本權利的解釋與影響作用,法與國家權力,月旦出版,1993年,頁485。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p286。
Edward O.Wilson,楊玉齡譯,生物圈的未來,天下遠見出版,91年第一版,頁25。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正義論,黃丘隆譯,結構群出版,1990年初版,頁277。
Theo Colborn, Dianne Dumanoski, John Peterson Myers,吳東傑、李芸玫、李靜瑤譯, Our Stolen Future,失竊的未來,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頁69-70。
W.Friedmann著,楊日然、耿雲卿、蘇永欽、焦興鎧、陳適庸合譯,Legal Theory,法理學,司法週刊雜誌社印行,1984年,頁434。
Charles Darwin,孫克勤譯,達爾文物種原始精義,台灣省立博物館出版,1989年,頁65。

二、期刊

朱敬一,債券狂想曲,財經漫談,中國時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朱文深,生物技術與基因改造食品,環境檢驗通訊雜誌,2001年1月,第34期,http://www.bio.idv.tw/data/b/90010101/90010101.htm。
林榮耀,生物技術發展與安全,http:/www.bio.idv.tw/data/c/89120701.htm。
高志尚,專訪APEC代表/義美食品高副董志尚「食品安全與認證」之議題,APEC通訊,2002年4月,第31期,頁5。
江晃榮,由市場與產值看台灣生物技術發展趨勢,2002年,第11期,頁14。
熊秉元,經濟學和法律分析,月旦法學雜誌,月旦出版,1997年第21期,頁103。
范建得、胡均立、邱永和,自經濟分析觀點論生物科技之財產法制,「基因科技之法律管制體系與社會衝擊研究」研討會會議論文,2000年,頁2。
鄭登貴,從基因轉殖與複製技術談國內生技產業之發展─專訪鄭登貴教授,生物科技與法律通訊,第12期,2001年10月,頁21。
肺結核病捲土重來,讀者文摘,2002年5月,頁66。
古德業,農政與農情,1999年2月,http://www.bio.idv.tw/data/c/88121001.htm。
致命的疾病、永遠的污染─RCA公害案件專題報導,司法改革雜誌,第三十三期,頁47。
楊婉苓,英國基因改造食品〈GMcrops 〉政策介紹與淺析,科技法律透析,2002年4月,頁23。
蘇永欽,財產權的保障與大法官解釋,憲政時代,第四十二卷第三期,1998年,頁20。
詹錢登,豪雨造成的土石流,科學發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2004年2月374期,頁16。
謝榮堂,社會法治國之社會安全法治,月旦法學教室,元照出版社,2003年,頁120。
施文真,生物安全議定書草案下有關生物科技改造有機體〈LMOs〉之跨境運輸協定,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2000年1月第五期,頁10。
林怡杏,基因改造食品之檢測,環境檢驗通訊雜誌,第35期,2001年4月。
蔡慧君,國際環境法發展過程之簡介,月旦法學教室,元照出版,92年3月,頁129。
徐源泰,生物多樣性、生物技術與生物產業,http://www.bio.idv.tw/data/b/89000003.htm。
林榮耀,生物技術發展與安全,http://www.bio.idv.tw/data/c/89120701.htm。
陳春生,淺釋環境基本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2期,2003年1月,頁240。陳俊宏,世代正義理論的困境,東吳政治學報,第七期,1997年,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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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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