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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性騷擾非易事
2006/11/14 09:48:53瀏覽1418|回應1|推薦11
副校長和訓導主任涉嫌侵犯女童下體,還有女記者裙底風光被偷拍,類似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無所不在。前者因為火氣太大,為了找出亂丟衛生棉的女生而出此下策,後者則被指穿著“火辣性感”,所以才被偷拍。

這些謬論似是而非,企圖把過錯歸咎於受害者,把自己的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大馬的女權運動雖然成功把兩性平權納入憲法之內﹐之後政府把職場性騷擾指南納入 1955年僱員法令內,國會更建議修改強姦定義,這些都是保護女性的措施和保障,不過回到生活現實裡,坦白說,大馬的女性地位還是人微言輕。

縱使有上述措施的保障,可惜的是職場性騷擾指南和修改強姦定義至今還未落實,即使有這些保障,一些婦女組織和非營利機構還認為保障還是不夠全面的。

就性騷擾而言﹐她們認為應該有獨立的性騷擾法令,而不是把該指南成為僱員法令的附件。這的確一針見血,也有隱憂,法庭會不會因為該項指南純粹是指南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呢?這有爭議之處。

話說回來,女性要證明性騷擾並不是容易的事。特別是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缺乏佐證,法庭不會輕易相信一面之詞。這和女記者及女學生在光天化日以及有第三者在場的案例不一樣。

在大馬首宗性騷擾案例中,原告在公司受到上司性騷擾之時,沒有第三者在場。受害者把事件告訴友人,卻沒有報警備案。並在事後2個星期,才告訴丈夫和朋友。受害者也因此事兩個星期沒去公司上班而遭公司辭退。

受害者不滿而告到工業法庭。雖然她沒有把性騷擾事件及時告訴丈夫或向警方報案,不過工業法庭法庭還是認為受害者的供證可靠,判她勝訴,但此案訴到高庭時,高庭卻認為性騷擾案件導致上司的社會形象受損,所以不能忽視,所有案情必須檢驗清楚。

法庭也認為性騷擾案件必須要有足夠的佐證來證明。如果沒有佐證,單單依靠受害者的供詞是非常危險的。

法庭認為受害者沒有第一時間把被騷擾事件報警或者告訴其丈夫是不尋常的,因此不相信她的片面之詞而判她敗訴。

一般上,性騷擾或強姦案件都沒有第三者在場,所以要求佐證,似乎是吹毛求疵。試問有誰會編織謊言捏造自己被侮辱之事?不過,話說回來,我們也要避免被有心人捏造是非誣告性騷擾。在權衡利弊之下,法律依舊是法律,佐證終究是必要的。

處在這個兩難之間,因此我勸請公眾特別是女性,如果不幸被性騷擾,務必第一時間去報案以及馬上告訴公司的上層以及同事朋友,這些人都是上庭的“佐證”,有利於案情。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周本興‧2006/11/13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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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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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2 22:43

問題一:受害者常抱著息事寧人、感覺羞恥或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

問題二:舉報之後﹐案件是否會受理﹐公義又能否得到伸張等等。

而根據我所看到甚至是自己的親身經歷﹐問題二是更真實存在並且是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