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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還,還是不還?
2007/01/19 10:12:03瀏覽608|回應0|推薦12
自1994年中央政府授權給英達麗水公司後,此公司便越俎代庖取代了各州地方政府(除了丹州、沙巴、砂拉越以及新山市議局),負責排污淨化水源服務。據說該服務採取先進的科技以確保一切的污水被淨化後才被排泄,以環境的衛生為考量,保護人民的健康為目的。

在2000年6月﹐該公司被政府接管而隸屬在財政部之下,其宗旨保持不變。不久,礙於人民普遍上對此不很瞭解,也不願繳交排污費用,英達麗水公司有一陣子在報章上以高姿態打出其品牌廣告,意圖來教化民眾排污系統的重要性。

不過,還是有一小撮“冥頑不靈:的市民怨聲載道,不願交排污費,結果遭英達麗水公司控上法庭,一些人在庭外和解了事,不過一些人還是懷疑英達利水的“合法地位”。

若干年前,法律界人士企圖通過司法途徑質疑英達麗水公司的“合法地位”,不過被高庭駁回,意味著該公司有權徵收排污費用,這是無庸置疑的。

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法律界人士還是努力鑽“法律漏洞”,以避免英達麗水公司的排污費在百物上漲的時代,更加重人民的負擔。

在2005年就有一個英達麗水公司被判輸的書寫案例。該公司為了一筆1074令吉的排污費,把消費者起訴上地庭而獲勝利,不過在高庭的時候案情峰迴路轉,該公司卻以失敗告終。案件最主要的爭議點是,到底英達麗水公司有沒有提供排污服務?當時的VT辛甘法官下判時認為,英達麗水公司沒有進一步提供排污的證據,所以不能索償。

有趣的是,該法官也在判決書聲明,該判決不是普遍性應用在其它英達麗水公司的個案,而須針對有關個別的案情來決定。這也意味著該判決不能牽絆英達麗水公司其它的案件。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倘若英達麗水公司無法證明它有提供排污服務,而又向人民索取服務費,法庭是不會承認該公司的控訴,消費者大可不必償還該服務費。

要是英達麗水公司能夠提出鐵證如山的證據,而消費者卻不願償還,法庭肯定會判該公司勝訴,除非消費者可以提出其它證據如排污費計算錯誤等等,則另當別論。

最近也有一宗案件和上述的案情如出一轍,承審怡保高庭司法專員莫哈末阿茲曼在考量辯訴雙方的陳詞書後下判時表示,由於英達麗水公司未能出示其服務的證據,同時也未加以否認該公司在沒有提供服務下而收費,因此公司無權在未有提供服務下而收取費用。由此可見,英達麗水公司常常無法提出證據而吃敗仗。

一般上,該公司郵寄給消費者只有排污賬單而沒有顯示注明該公司在何年何月提供過排污服務。若根據這些案例,消費者大可不必償還,除非該公司提出證據。不過不還的話,難免遭受英達麗水公司的起訴,在不入衙門的心理作祟之下,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消費者還是會如期償還。

對於上述判決,英達麗水公司表示這只是技術上的問題,會上訴到上訴庭。至於最後判決如何,又是有人歡喜有人愁。

(作者為律師/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星洲日報/6日譚‧作者:周本興‧2007/01/18)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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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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