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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犯罪少年情法兼顧
2007/01/10 10:56:27瀏覽612|回應0|推薦10
當2007年的第一道曙光降臨,司法界就捎來大好消息,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部長莎麗扎宣佈,隨著內閣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293(i)和(ii)條文,並且在今年1月1日生效後,法庭可以根據案情命令年齡介於18到21歲的少年做社工,以替代坐牢之苦。

刑事程序法典第293是針對少年罪犯而設定,在這之前,完全沒有相關條文可以授權法庭命令少年罪犯去服務社會以取代刑罰,如今法庭可以根據第293條文,有權諭令年輕罪犯執行不超過240小時的社區服務,時間及地點是由法庭決定。

刑事程序法典第293也闡明,社區服務涵蓋任何能為公共帶來利益的工作或服務,建議中的社區服務性質,包括保養地區及園藝造景、維修及保養建築物、休閒地方、家庭照料等。

由此可見﹐那些輕微犯罪的少年人將得到更多的保障﹐從以前送去亨德利學校(Henry School)、守行、監獄或鞭笞等受刑,法庭更多了一項選擇,這也意味法庭將更有人情味。

實施社區服務受惠的不只是少年罪犯,他們可以免受牢獄之苦,服務社會,而且社會也會得利。這是兩全其美的措施,理應更早實施。

此外,少年罪犯因為一時的行差踏錯而郎當入獄,與其把他們關在獄中思過,倒不如讓他們身體力行服務社會,節省納稅人的金錢,來得實際。

可惜是項社區服務只實施在案情比較輕微的少年罪犯,不能擴展到嚴重罪行。根據2001年的少年法令,嚴重罪行涵蓋謀殺、誤殺、企圖謀殺、軍火法令的罪行、內安法令罪行、販毒以及綁架等。

由此可見,一切沒有涉及上述嚴重罪行的案件,可說是輕微罪行。那麼法庭就有權命令有關少年以社會服務來取代,法庭有時也不忍心宣判該少年入獄而摧毀其前程,可謂皆大歡喜。

最近有個判例值得大家思考,雖然一名少年(犯罪的時候年齡是17歲6個月)承認誤殺罪成,不過法庭基於種種的考量,作出了人情味的判決,雖然主控官力陳應以嚴重罪行和大眾的利益為考量,不過這名女法官仍不願讓這名少年入獄。

她認為,給這名少年改過自新的機會,把他送入亨德利學校接受改造直到21歲,和把他直接送入監獄的大染缸相比,前者比後者更貼近大眾的利益。
星洲日報/言路‧文:周本興‧2007/01/07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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