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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記 – 格友陪審團判決結果 “蓄意傷害” - 不成立﹔“過失傷害” - 無法達成共識
2010/07/04 13:49:07瀏覽1094|回應26|推薦76

非常感謝各位親朋好友的投票。陪審團記﹐寫得太長﹐在海內外都創記錄的高溫天﹐害大家讀得頭昏腦脹﹐實在不好意思。

經熱烈討論後﹐格友陪審團的判決如下﹕

*** 無論贊成指控成立﹐或不成立﹐都必超過 83.4%﹐才算達成共識。

1大樓管理蓄意傷害死者之女

成立﹕  2     12.5%         不成立﹕ 14      87.5%  

判決﹕指控不成立

2﹕“大樓管理蓄意傷害死者之孫女

成立﹕    2     12.5%       不成立﹕   14      87.5%     

判決﹕指控不成立

3 大樓管理因過失﹐對死者之女造成傷害

成立﹕  4     25%            不成立﹕   12     75%       

判決﹕指控無法達成共識 重新遴選陪審團﹐再度開庭。§Ú¦n¥i¼¦®@¤Ñ°ÚµL©`

4:    大樓管理因過失﹐對死者之孫女造成傷害

成立﹕    4    25%           不成立﹕    12     75%           

判決﹕指控無法達成共識 重新遴選陪審團﹐再度開庭。§Ú¦n¥i¼¦®@¤Ñ°ÚµL©`

********************************************************************

陪審團記發表以來﹐承蒙各親朋好友的光臨﹐非常感謝。

有格友提議﹐開放給格友投票﹐成立格友陪審團﹐讓大家一起參與。

所以應觀眾要求﹐在 Day 7  完結篇Day 8發表之前﹐先行讓格友發表意見及公開投票。

有意投票的格友﹐請在回應發表意見﹐拉票及公開投票(模擬在陪審團室的情況)

投票結果﹐認為 指控成立”的格友 83.4% 指控才成立

同樣的﹐認為 指控不成立”的格友 83.4% 指控才不成立

如果都沒有達到 84%﹐即為懸案﹐須勞民傷財﹐重新開庭。

由於本案指控項目很多﹐因此﹐請格友只需投下面4個項目﹕

1大樓管理蓄意傷害死者之女

2大樓管理蓄意傷害死者之孫女

3大樓管理因過失﹐對死者之女造成傷害

4:    大樓管理因過失﹐對死者之孫女造成傷害

台北時間 76日﹐ 2359分為止﹐完成投票者﹐才算有效票。

攻防重點﹕

控方﹕要取回老祖母掉落在7H的一些頭髮。但是大廈在他們照相後﹐他們尚未取回頭髮前﹐即把他們趕走。使他們無法完整埋葬裡祖母﹐無法做一個“完結”﹐心理上受到無比的傷痛。

辯方﹕如果他們要做“完結”﹐為什麼在10到20方鐘內有時間照相﹐卻不拿頭髮﹖7H是私人材財產﹐沒有必要讓他們進去。辯方唯一證人表示﹐死者家屬是自行離去﹐他並沒有驅趕。

如果您需要仔細研究案情﹐法庭記錄已經放在桌上。請看﹕

陪審團記 Day 2

http://blog.udn.com/nyjameschu/4178925

陪審團記 Day 3

http://blog.udn.com/nyjameschu/4178827

陪審團記 Day 4

http://blog.udn.com/nyjameschu/4178832

陪審團記 Day 5

http://blog.udn.com/nyjameschu/4178847

陪審團記 Day 6

http://blog.udn.com/nyjameschu/417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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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yjameschu&aid=418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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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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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成立
2010/07/05 13:17
大樓本來有義務把死者頭髮交還家人。既然管理處沒做,家屬自己來才找到,居然還不讓他們拿走,當然是傷害。(這些不是兒子的意見)。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14:27 回覆:
現在有不同的意見和分析﹐我們有形成僵局的趨勢﹗

月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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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成立
2010/07/05 12:12

控方四點我認為都不成立

控方只是要咬住大樓管理來敲竹槓罷了   不管老祖母是自殺或他殺 

大樓只供住   並沒義務提供個人保全之義務啊  住進來就得保證你長命百歲嗎

只能說在雙方交涉上  沒能盡人情而已

每個人賠他二十萬   這是搶劫

讓我想到鴻海的跳樓事件   員工跳樓   公司要賠   合情但是不合理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12:56 回覆:

阿記講話都有加重語氣內﹗

真是記啊A風格﹐有力﹗


Orchis.小捲3隻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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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10:48

我認為大樓管理員本來放行,其後請示公司,公司"指示驅趕"她們。

所以算是蓄意。但你頂多只能告他管理疏失。法律就是這樣,依照他們的財力和職務處理經驗,他們也很懂得怎麼玩,(相對於瘖啞個體戶而言)。這是我們必需考量的一點。

但是,(人性本貪),一看有隙可乘便請求天價的賠償金。

這點也是管理者一開始想防堵故而驅趕他們的理由之一。(我只說"之一"喔!)

綜合以上個人意見,所以我投 :

(1) 不成立

(2)不成立

(3)成立

(4)成立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11:45 回覆:

謝謝您的分析。

所以啦﹐以後不要逃避陪審團的義務啦﹗¤j¯º


溫哥華 千里傳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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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錢吧!
2010/07/05 09:56
出去爬山,現在才到家,天啊!12個陪審團員已經就位,我被擠出去了。
不管,我第13號,還是要投票!
歐力先生在你筆下,好像是個誠懇的好人,應該不會說謊。
事隔多年才提什麼心理傷害的,動機可疑,分明是為財提告。
四項控訴都不成立!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11:42 回覆:

您爬山回來﹐就趕來投票﹐實在感動。°ãª_

您投的票﹐給記上了。


張金龍/終生陸戰隊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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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全部無理由.
2010/07/05 08:49
控方全部無理由.
Alan j.L Chang C M C @ Hawaii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11:40 回覆:
咱們CMC老學長﹐簡潔有力﹗

椰子樹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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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立
2010/07/05 08:32
 

通常第一次的證詞可信度比較高,之後的證詞也許經過和律師的討論總是避重就輕,或是巧妙的把對自己有損的證詞加以修改,真實性有待商確(以上是我自己的看法)。但是,法律並不保護好人,也不是保護壞人;法律~只保護懂得運用法律的人(法蘭客說的)。

歐立在1998年寫的文件【我回來的時候,看到他們拍照,我制止他們,並叫他們出去,然後我把門鎖上】。後來歐立又改證詞說【原本想回去制止他們回去拍照,但是回去時他們已經不在了】,前後證詞矛盾,一定是經過了高人指點。歐立可以說他沒看清楚就簽名,但是,我認為,這是很大的疑點。

如果我是陪審團,為了不矇蔽自己的良心,我認為四項罪名都成立!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11:35 回覆:

我想這是陪審團有別於如台灣實行的﹐由法官決定﹐在於綜合各種背景及認知。所以為什麼有時候﹐陪審團需要花幾天都決定不了﹐就在於每個人的想法不同。

就像您這樣﹐您提出了不一樣的觀點。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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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2010/07/05 05:56

都不成立! 最後關鍵是大樓管理員的證詞!

對的話要有獎品喔! 哈哈哈!

我太佩服你了! 紀錄的這麼清楚! 真厲害!

看完你的經歷,我也蠻希望當陪審團的呢! 我下次不會蓄意逃避了!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06:02 回覆:

有獎品。Day1 ~ Day8 得全記錄。怕沒﹖½Ö²z§A

對啦﹐下次別逃啦﹐好歹一次嘛。


心 蓮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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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不單純
2010/07/05 01:59
四點指控不成立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05:43 回覆:
記錄下來了。

隨寫人◆ 封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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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成立
2010/07/04 23:58

我先說

我是頭腦不清晰的陪審團

不過我認為管理員有疏失

但不見得是蓄意傷害辯方

至於辯方的說法與做法

我也覺得很有問題

但又可能是人之常情

結論

各有疏失

四點都不成立

對了

有沒有獎品啊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05:43 回覆:

謝謝您每天都來。

記錄下來了。


甜水窩蜂鳥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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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不成立
2010/07/04 23:28

動機不純正

四點通通不成立.Period!


東村James(nyjameschu) 於 2010-07-05 05:42 回覆:
記錄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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