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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00:06:00瀏覽564|回應3|推薦49 | |
第七天﹐法官告訴陪審團﹐本案有“蓄意”和“過失”兩大項指控﹐大項下又分管理和保全﹐之下又分為對四位家屬的傷害﹐所以有十六項指控。至於傷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只有前面十六項指控之中﹐至少一項成立之後才需要討論。 然後法官向陪審團解釋“蓄意”和“過失”的定義﹐這些定義還很長。 接著﹐他向陪審團表示﹐民事訴訟﹐只需要六位陪審團來做裁決﹐而只要其中五位一致﹐控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刑事案那樣一致裁決才可以成立。 因為現場有九位陪審團成員﹐法官用抽籤的方式決定其中的三位為候補。候補不需要參與討論﹐只有在六位正式成員中有人退出時﹐才能遞補。 法庭工作人員把寫著我們名字的卡片放入搖箱裡面﹐搖了幾下﹐然後抽出三張卡片﹐上面的名字就是候補。候補的是那位穿著典雅﹐在聯合國附近工作的黑人女士﹐和兩位意大利裔女士。 我們立即被帶回陪審團室﹐候補的三位女士就被請去另外一間。黑人女士說“沒事做﹐我想回家了” 法警告訴她“明天妳還得來呢﹗” 回到陪審團室﹐工作人員把呈堂證物放在桌上﹐法警告訴我們她會坐在外面保護我們不被干擾﹐如果有需要﹐敲門即可。她出去後﹐就把門上鎖了﹐我們就這麼被關在陪審團室裡。大家天天見面﹐只能聊些生活上的事﹐現在我們終於可以談論案情了。 大家先開開玩笑﹐我們三女三男﹐一位黑人女士﹐兩位西語裔女士﹐兩位白人男士和我這個亞裔男士的陪審團﹐互相指對方一定是固執的那位。 因為控方證人的聲淚俱下﹐我想三位女士可能比較同情控方﹐尤其是蘿林﹐她有告贏過養老院的紀錄﹐她應該會在控方那邊。 接著我們開始討論。 有人提出“你們覺得那一個證詞最離譜﹖” 結果大家都同意孫女婿所說的﹐如果有人去他的客戶的工作室隨便拍攝﹐他說不一定會制止。大家開玩笑說﹐這樣的律師﹐大家絕對不要請他。 至於先討論案情還是先表決呢﹖我們決定先表決第一項﹐“大樓管理蓄意傷害死者之女” 。因為大家相互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乾脆讓大家先掀底牌。 表決結果﹐竟然都是“控訴不成立” 。每個人都很驚訝這樣的結果。 因為沒有一個人認為“控訴成立”。為了避免遺漏案情﹐於是我們停止表決﹐一起看證物﹐和把案情組合﹐提出大家心中的疑點。 於是我們歸納了幾個疑點﹕ 一。相片裡﹐浴室的頭髮太長。 二。如果為了完結﹐為什麼有時間用兩卷底片﹐卻不把遺物拾起﹖ 三。歐立是否用暴力方式趕他們出去﹖ 四。被趕出去之後﹐他們是否有打電話﹐並告訴大樓管理﹐那樣會對他們造成傷害﹖ 五。控方的動機。 六。大樓是否有義務讓他們進入現場。 七。控方是否真的受到傷害﹖ 然後大家討論﹐你來我往﹐有贊成﹐有否定﹐大家頓時都變成電視裡的神探和律師一樣。最後我們得到了幾個結論﹕ 一。浴室內的頭髮是太長﹐但是有可能因為揉在一起﹐所以看起來很長﹐醫生也證實死者掉了頭髮。我們認為頭髮屬於死者。 二。用了兩卷底片﹐卻不把遺物拾起﹐不合情理。而且前一天才和律師見面﹐我們認為他們主要是蒐集證據。 三。歐立雖然聲如洪鐘﹐容易被人認為怒吼﹐但是他在1996年﹐已經六十多歲﹐不足以對兩位三十多歲的年輕夫婦形成暴力威脅。雖然他在控方的調查員文件上簽字﹐但是他說沒有仔細閱讀就簽名,這點大家無法達成共識。 四。被趕出去之後﹐他們是否有打電話給大樓管理﹖孫女說他們交給律師處理﹐但是孫女婿說他們自己有打電話抗議。兩相矛盾。因為孫女有寫日記的習慣﹐為什麼沒有留下紀錄﹖ 五。控方是為了金錢嗎﹖我們寧願相信他們是不能接受老祖母那樣的死法﹐而憤怒不平。 六。現場7H是空屋﹐屬於大樓﹐是私人財產。大樓在警方撤開封鎖後﹐沒有義務再讓他們進入。而且﹐管理員有讓他們進入﹐已經盡了人情。 七。控方如果受到傷害﹐為何沒有任何一人看過一次心理醫生﹖但是這部份比較有爭議﹐因為每個人處理情緒的方式不同。 於是我們再度表決。 關於蓄意傷害的八項指控﹐我們實在看不出大樓有這樣的動機和行為﹐於是六位一致裁決﹐“控訴不成立” 。 時值五點﹐法警把門打開﹐告訴我們翌日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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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