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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 18:52:15瀏覽1584|回應10|推薦26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18/17/q585.html 例子總是能釐清問題,對雙重標準人士,最好就是使用例子。 你老闆有一天趁著所有員工去開會,偷偷帶著五個保鑣到你們的辦公室,搜查所有人的東西,然後在其中一位員工,也就是你,在你的公事包中找到了保險套﹝抱歉,我只是舉成年人會感到隱私被侵犯的例子﹞,由於你老闆是個超級英明的上司,所以他私下把你找來,要你別再帶保險套來,不然他會以為你沉迷女色,不專心工作。 當然你非常不爽,你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定你敗訴,因為你老闆說,這是基於「工作指導責」,他必須關心每位員工有沒有涉嫌犯法,以免危害全體員工之安全,而且他也沒有因為你帶保險套而開除你,也沒有看你包包的其他東西,所以不算侵犯隱私,你老闆是基於善意,所以你必須承認他擁有「工作指導責」,就算侵犯你的隱私,犧牲你的尊嚴,這也是為了阻卻違法﹝全民公敵﹞。 這例子跟螢橋國中的雷作富在升旗時間,偷偷帶五名男同學回班上搜所有人的書包有什麼不同?假如受害女學生不是因為帶手機被發現,而得知自己被搜書包,那這個教師大概還可以偷玩幾次這種勾當而不被告。 工作指導權之根基,在於工作指導之責任。 髮禁跟體罰也曾是管教的一環,教育部在一九九七年還曾經合理化體罰,稱之為「暫時性疼痛管教」,這些陋俗已不復存在,可見生活指導的範圍是隨時代在改變的,不是掌權者可以無視憲法而任意訂定的。 侵犯隱私居然能被稱為生活指導,這是在教育孩子,他們每個人都是涉嫌犯罪的小惡魔,所以學校可以把他們當作嫌疑犯處理?還是告訴他們,我國憲法是個笑話,未成年不是人,所以不能享有憲法中的所有基本人權?一樣的社會卻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著雙重標準,以保護之名行侵權之實,這和電影全民公敵之中的國安局有何不同? 教育工作者當然擁有管教的權力,但要記住,他們不是法官、不能充當警察,管教範圍是在應有的本分內,倘使教育必須靠危害人權來實行,那我們的教育不過是走回戒嚴時代,又,假如管教方式可以無視憲法,開明的教師或許還能衡量,但誰能保證那些不適任教師會不會越了界?許多教育工作者常犯的錯誤,就是把法家的那一套哲學帶進教育之中,以為萬萬不可缺,卻忘了現在是民主政體,沒錯,嚴刑峻法當然比寬容的法律更能有效杜絕犯罪,但是犯罪杜絕的那一天,所有人也都死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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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