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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指導責?我的威權凌駕你的尊嚴!
2007/12/19 18:52:15瀏覽1584|回應10|推薦2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18/17/q585.html

例子總是能釐清問題,對雙重標準人士,最好就是使用例子。

你老闆有一天趁著所有員工去開會,偷偷帶著五個保鑣到你們的辦公室,搜查所有人的東西,然後在其中一位員工,也就是你,在你的公事包中找到了保險套﹝抱歉,我只是舉成年人會感到隱私被侵犯的例子﹞,由於你老闆是個超級英明的上司,所以他私下把你找來,要你別再帶保險套來,不然他會以為你沉迷女色,不專心工作。

當然你非常不爽,你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定你敗訴,因為你老闆說,這是基於「工作指導責」,他必須關心每位員工有沒有涉嫌犯法,以免危害全體員工之安全,而且他也沒有因為你帶保險套而開除你,也沒有看你包包的其他東西,所以不算侵犯隱私,你老闆是基於善意,所以你必須承認他擁有「工作指導責」,就算侵犯你的隱私,犧牲你的尊嚴,這也是為了阻卻違法﹝全民公敵﹞。

這例子跟螢橋國中的雷作富在升旗時間,偷偷帶五名男同學回班上搜所有人的書包有什麼不同?假如受害女學生不是因為帶手機被發現,而得知自己被搜書包,那這個教師大概還可以偷玩幾次這種勾當而不被告。

工作指導權之根基,在於工作指導之責任。
戒嚴法之根基,在於促進所有人民安全之責任。

髮禁跟體罰也曾是管教的一環,教育部在一九九七年還曾經合理化體罰,稱之為「暫時性疼痛管教」,這些陋俗已不復存在,可見生活指導的範圍是隨時代在改變的,不是掌權者可以無視憲法而任意訂定的。

侵犯隱私居然能被稱為生活指導,這是在教育孩子,他們每個人都是涉嫌犯罪的小惡魔,所以學校可以把他們當作嫌疑犯處理?還是告訴他們,我國憲法是個笑話,未成年不是人,所以不能享有憲法中的所有基本人權?一樣的社會卻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著雙重標準,以保護之名行侵權之實,這和電影全民公敵之中的國安局有何不同?

教育工作者當然擁有管教的權力,但要記住,他們不是法官、不能充當警察,管教範圍是在應有的本分內,倘使教育必須靠危害人權來實行,那我們的教育不過是走回戒嚴時代,又,假如管教方式可以無視憲法,開明的教師或許還能衡量,但誰能保證那些不適任教師會不會越了界?許多教育工作者常犯的錯誤,就是把法家的那一套哲學帶進教育之中,以為萬萬不可缺,卻忘了現在是民主政體,沒錯,嚴刑峻法當然比寬容的法律更能有效杜絕犯罪,但是犯罪杜絕的那一天,所有人也都死光了。

我要吃糖-管教是一種雙方都能滿意的民主契約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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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l45&aid=1467881

 回應文章

俺素這位
各位久等了
2008/09/11 14:47

搜書包終局判決出來囉

請至下列網址讀取影像檔

http://photo.xuite.net/csccyh/273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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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2008/06/24 22:03
如果能放下威權 很多磨擦都可避免 溝通也會更見效率

y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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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清
2007/12/31 10:42

常有人說;律法是讓"懂得的人"去執行

不懂的人大多自認倒楣

老師到底有沒資格翻其學生書包

在這我認為是可許的

學生面臨成長階段,難免有挫折或低潮

什麼物品危險與否上又認知不清

有很多家長因都是雙薪家庭,這勞役就賦予師長來做

而反對的聲浪寥寥無幾,標榜學者專家就認為"有侵犯隱私權"

試問,事若出了問題,誰來承擔,專家鐵定早抹油落跑走了

草殤(nl45) 於 2007-12-31 11:28 回覆:

我不喜歡把未成年人預想成不懂事的孩子或者犯人,有一句老話是這樣說的,沒有證據證明一個人犯罪之前,那人都是清白的,而且從台灣的教育體系來看,在學校犯法卻沒有受到處罰的反而是那些成年人﹝體罰、支持髮禁、能力分班、不照課表上課…﹞

許多事情必須了解動機、心理狀態、前因後果等等,我們不能問,贊不贊成殺人必須被判處無期徒刑之類的話,因為殺人有分過失、蓄意、正當防衛等等,每種情況都不同,怎麼能套用一樣的數學公式呢?

我認為,能夠允許老師搜查學生書包的前提只有兩種:有證據證明學生涉嫌攜帶危險物品、班上同學發生金錢物品被竊事件。

有理由的搜查與無理由的搜查,從這件新聞來看,雷作富就屬於後者,這是教師權力的濫用,這已不是負責,而是越界的侵權行為,當然,最大的問題仍在法官的判決,因為被告是老師,所以法官的看法也和您一樣。

另外,既然選擇要當老師,就不要怕承擔責任,這是一份鐵飯碗,拿的可是全國人民的血汗錢,教師不只要為工作負責,更要為自己的行為犯法而負責。


就是我
何謂生活指導權?有優先於民1084??
2007/12/22 09:14

我身歷其境的覺得,打官司還是得需要律師.不管多有理的案子.搜書包我也覺得我會贏啊;就因為我沒聘請律師,所以跟法官辯法條,我就輸了!應該是說沒贏!!我當庭請法官注意民訴277後段,結果他引用前段判我輸!!

我當庭有請法官注意原告為當時未滿十四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被告是依為四十一歲,任職十五年的教師!

我到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但是12/18(二)蘋果日報的記者已經拿到判決書全文,只差沒蓋法院大印,到我家按門鈴!自由時報更誇張,12/17(一)晚上已經拿到判決書第一頁來我家按門鈴.......

草殤(nl45) 於 2008-01-05 23:06 回覆:

大膽一點的說,如果我是原告

我認為我有辦法在一審就勝訴,而且不需要仰賴律師

我想原告忽略了最大的重點

就是應該取得春暉專案的原文


草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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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用獨立思考
2007/12/21 09:14
回ouchwu:

>>至於前篇回應中提到,案例中之學生未及犯法......問題就在於,監護人及教師對學生的責任顯然遠大於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不是有太多不違法卻又被禁止的行為?以不違法作為教育的目標,那還要講道德嗎?通通交給警務人員處理不就得了?

法律不是條文,情→理→法,我從來沒聽過哪個教育工作者﹝家長、老師﹞,會認為照顧孩子不是責任,教導孩子知法守法不是責任,告訴孩子犯法的後果不是責任,搜書包才是責任,教育的方式成千上萬種,為何你獨獨認為只有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才是責任?@@

道德觀隨時代在變,道德本身不全然合理,也不必然人道,以伊斯蘭教來說,婦女蒙面是道德,以中國舊時代來說,婦女纏足也是道德,您不是活在那樣的地區或年代吧!

再者,侵犯隱私又怎麼會是「合乎道德」的行為呢?憲法明確的說人人有隱私權,老師這樣教導孩子,又侵害孩子的隱私權,這不是要孩子知法犯法嗎?

>>而那位教師犯了什麼法?妨害秘密?構成要件中的 『無故』兩個字還不夠清楚嗎?如果沒有春暉專案的責任壓力,這位教師還去翻全班的書包,那的確有問題,還應該去作心理治療!

顯然您還活在戒嚴法的時代,犯了什麼罪?侵犯隱私權啊,這點可是台北地院審理說的,所以才會有之後的阻卻違法爭議,您的發言,顯露您不但沒看我的文章,也沒看新聞就妄下評論,這代表您在這件事上一開始就是主觀的。

依據春暉專案的文宣,在得知學生「涉嫌」販毒、攜帶毒品的情況之下,教師才可搜查書包,請問原告學生涉了什麼「嫌」?另外,難道被搜書包的全班也都涉了嫌?再者犯罪教師已是成人,不但沒有自行判斷此舉是否正當,還在犯錯之後把責任全全歸咎在春暉專案身上,這實在不像一個有責又有權的成年人應有的作為,您說是吧~

>>簡單的說,你的行為要由我來負責,而我又不能干涉你的行為,不論法理都說不過去。

您不想對未成年人負責任,那建議您不要生孩子﹝記得戴保險套﹞,不要當老師,那要做啥呢,去當典獄長可能更適合您的性格。



打擊犯罪,人人都有責。
2007/12/21 01:55

看來我也有權利,任意去翻他人的包包,

因為我怎麼知道他人的包包裡,有沒有會傷害我的東西或危害社會,

警民合作,維護治安,人人都有"責"!  

應該不會只有教職員才可以吼,

不然有人犯罪了,我也有責任耶!!


一根毛
傻傻不分清楚
2007/12/20 19:40

就是有人書讀到背後去了,讀了那麼多

結果因為柯南看太多,幻想自己是一流偵探

拿"預防犯罪"當成自己所職最重要的責任~~嘖嘖~


ouc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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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0 11:27

嘿,這個標題這麼有針對性,要我不關注也難.......不過話說回來,我在自己部落格回應給自己的事情這麼機密,不知閣下從何得知?

至於前篇回應中提到,案例中之學生未及犯法......問題就在於,監護人及教師對學生的責任顯然遠大於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不是有太多不違法卻又被禁止的行為?以不違法作為教育的目標,那還要講道德嗎?通通交給警務人員處理不就得了?

而那位教師犯了什麼法?妨害秘密?構成要件中的 『無故』兩個字還不夠清楚嗎?如果沒有春暉專案的責任壓力,這位教師還去翻全班的書包,那的確有問題,還應該去作心理治療!

簡單的說,你的行為要由我來負責,而我又不能干涉你的行為,不論法理都說不過去。


草殤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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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某個詞窮的人士
2007/12/20 01:25

有位仁兄把這個案件歸類到負責任上頭,顯然他很關注我的文章,由於他只敢在自己的日記中回應,所以我就在自己的日記裡回應他,以下是留給他的話:

你一直在談責任,卻沒發現自己犯了個錯誤,未成年人犯法,監護人當然要負責,但是這個案件的未成年人犯法了嗎?沒有,犯法的反而是老師,你的大前提卻是把未成年人但作嫌疑犯處理,還冠上行為偏差的字眼,但是我相信你也不喜歡被預設立場吧?希望你再把己所不欲,無施於人,這句話好好的讀一讀。

當然,負責任是很重要的,可是管教手段不當,就不是一句負責任能夠了事的,很多虐童的父母,就常常對著鏡頭說:我是盡責在管教孩子。

其實你不用浪費口水去解釋責任的意思,你只要說,你是害怕萬一未成年人犯罪,那麼後果就必須落在監護人或老師身上,這樣就好,不需要這麼辛苦的繞一大圈掩蓋自己的心態@@。


就是我
生活所必需
2007/12/19 19:36

根據報載,這個法官認為除非是翻動書包內的日記,或是檢視手機內的簡訊,通話紀錄等,才算是侵害隱私權。

是哦!對面美麗的小姐忙著血拼,沒空注意美腿旁的LV包包;我偷偷拿起瞧瞧,拿起BURBERRY皮夾,但是我沒有拿走裡面的新台幣,但是我告訴這位美麗的小姐,『小姐,妳的LV包包內的BURBERRY皮夾是仿冒品』。

草殤(nl45) 於 2007-12-19 20:31 回覆:

哈哈哈哈,有好笑到。

我總覺得我應該認識你~

泥素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