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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下的「宗教不自由」
2012/05/10 05:46:06瀏覽49|回應3|推薦0

(本文原載於「見證」月刊,20119月號。)

 

   最近在大陸雲南省的某處鄉下,一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旅遊時,看到「民族宗教事務局」在一所寺廟門口張貼的「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標準」。其中第一條是:「愛國愛教: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擁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弘楊宗教傳統,努力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看到這條文,我不禁啞然失笑。對西方民主國家來說,這種一黨專政式的「宗教自由」當然是不可思議,但是在美國法律下「隱性」的「宗教不自由」,卻其實與此條文有某種程度的異曲同工之妙。

   宗教自由本應是美國人民最重視的人權精神。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開宗明義的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擁護特定的宗教或禁止行使宗教的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但是近年來,美國的天主教界卻對許多新法律的制定與法界的趨向,頻頻發出「宗教不自由」的怨言。略舉幾個著名的例子:

   20098月,威斯康辛立法規定,雇主提供的員工健康保險必需給付施行人工避孕手術的醫療費用。威州的主教團針對此法案發表了強烈的譴責:「該立法強迫天主教教區、堂區、及其他教會機構要為其員工購買醫療保險,來支付教會視為極端違反生命倫理的醫療行為的費用 做為天主教的教師及神職人員,我們強烈的抗議這種傷害我們的道德觀與憲法人權的粗暴行為。」主教團強調,美國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賦予人民公開表達自己依其信仰對特定事件選擇某種行為,或拒絕某種行為的權力。

   20115月,伊利諾州的洛克福(Rockford)教區宣佈,該教區屬下的領養及寄養服務中心將被迫關閉,58名員工將全部遣散。這個由教區經營,為領養孤兒服務的機構已有百餘年歷史,當時屬下約有350個寄養家庭(foster family),服務地區涵蓋伊利諾州北部的十一個縣市,每年的營運費用超過七百五十萬美元,是一個非常成功的教會與政府及社區合作的例子。美國的法律為了保護被領養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對申請領養的父母及家庭有非常嚴格的資格審核。未婚(包括同居的男女)或單親家庭,通常是無法獲得領養的許可。但是伊利諾州新近通過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法案,賦予公開同居的同性戀伴侶相等於結婚夫婦的法律地位,迫使所有領養仲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同性戀伴侶來申請領養兒童。伊利諾州主教團曾大力請求州議會在該條法案中增列修訂條款,准許教會的領養機構將收到的同性戀伴侶的申請案件,轉介給其他非教會的領養機構辦理,以免違背教會本身所堅持的婚姻倫理。但是不幸的,這個折衷的讓步請求,也未獲准。洛克福教區發言人表示:「雖然我們深感痛心,但這個關閉領養中心的決定,為教區的未來而言,是個絕對正確的道德抉擇。我國的法律精神,強調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該法案否決了宗教機構的特性,顯示我們的立法者只一昧偏袒不信者的自由。我們無法任由州政府來屆定我們的信仰教導,而使我們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優質、專業服務的初衷受到扭曲。」

   以上的兩個事故並非特例。美國各地的天主教會機構,同樣的面臨著日益增加的法規與社會壓力,迫使他們為員工提供避孕手術及人工墮胎的醫療保險,並給與同性戀或未婚同居的伴侶相當於已婚夫婦的員工福利。教會機構及學校普遍面臨的另一困境是,越來越多的法律訴訟,威脅著這些單位在某些職務上只任用天主教教友的傳統。達拉斯主教 Kevin Farrell大聲抗議說:「宗教自由不只是能夠自由的崇拜罷了。宗教自由的權利應容許我們保有並公開的表達我們的信仰價值觀,並能自由的將這些價值觀實現出來,特別是在我們自己的機構體制內。」

   面對著宗教自由逐漸受到侵蝕,華盛頓特區的Donald W. Wuerl 樞機主教沉重的警告:「我們將宗教自由視為理所當然之事,但是現在我們所享有的宗教自由正悄悄的面臨著質變的挑戰我們處身在劇變的海洋中。貫耳的聲浪是:信仰在世俗與公共議題的市場中已無足輕重了。」令美國天主教會的領導人及有識之士憂心忡忡的是,不但對外要抵擋無神論者及左傾自由派團體的夾擊,對內尚需喚起普羅大眾的天主教友對此問題的關注。一般天主教友本來就對社會及教會問題缺乏熱忱,對宗教自由的議題更顯得冷陌而不關心。究其根本,部份原因固是由於許多教友對教會的某些教導可能並不認同(譬如對同性戀的立場),或認為不切實際(譬如對人工避孕的問題);更主要的是,教友對這些情況沒有切身之痛的感覺。為大多數人而言,只要能夠自由的上教堂,公開的祈禱,就是「宗教自由」。

   有幸身處在民主社會的我們,在嘲諷集權政體下的「宗教不自由」的同時,卻可能忽略了我們所享有的「宗教自由」正處在「溫水煮青蛙」的險境中。Kevin Farrell主教語重心長的警告,實在值得每一位教友深思與警惕:「我們必需保持警覺。有許多人處心積慮的想要將基督徒及所有宗教信仰排除於公共議題的論壇之外,並企圖限制在教堂內及教會的機構內的信仰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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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橋福傳社群工作室@guest
Re: 美國法律下的「宗教不自由」
2012/05/13 07:22

更主要的是,教友對這些情況沒有切身之痛的感覺。為大多數人而言,只要能夠自由的上教堂,公開的祈禱,就是「宗教自由」。

如果教友們對於宗教自由真的只侷限這樣,真得需要好好反省...

為教友們深入瞭解天主教教理祈禱

PS

我現在也建議;小嬸嬸每天讀2865條的天主教教理(我私下也再撥時間與她分享)

    神父也說明年復活節應該可以領洗  請為此祈禱

[版主回覆05/13/2012 08:15:11]她不簡單咧~~ 也為你的努力鼓掌

權@guest
Re: 美國法律下的「宗教不自由」
2012/05/11 10:43
我指的不單止在經濟方面,同時亦都在道德方面! [版主回覆05/11/2012 11:02:09]

嗯,了解。


權@guest
Re: 美國法律下的「宗教不自由」
2012/05/11 02:42
美國已經不再"美麗"啦 , 甚至用"沉淪"一詞也不為過吧 ! [版主回覆05/11/2012 04:12:52]

不過,畢竟她是一個民主根基深厚的國家,雖然蕭退,但他復起的潛能是不容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