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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14:41:59瀏覽555|回應0|推薦6 | |
時值舊金山和約簽訂70周年, 國史館長陳儀深以台灣地位未定論對藍綠皆有利的說法, 企圖以此合理化台獨的主張. 首先, 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 中國大陸己然變色. 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領有大陸廣袤土地, 及眾多人口. 冷戰時期,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民主陣營, 利用優勢票數, 極力保護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的代表權. 然而以中國大陸土地面積及人口數量, 其體量絕不容國際社會所忽視. 因此, 聯合國代表權之爭, 便漸感吃力. 西方陣營內部, 其實早己預料, 中共政權遲早會取得聯合國代表權. 到時”中國合法代表”合法”聲索”台灣主權, 就合情合理, 天經地義了. 為免此一情況發生, 便於舊金山和約中預留伏筆, 故意模糊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其目的, 無非為日後中共的聲索, 欠缺法理基礎. 而西方的介入, 更無法定義為干涉中國內政了. 沒錯, 這是西方陣營的煞費苦心, 其企圖和目的, 都被陳儀深說中了. 台灣地位未定論, 對國民政府繼續管有台灣, 抑或日後台民自決獨立, 皆為有利依據. 因此, 台灣地位未定, 應為藍綠雙方均能滿意的主張. 只不過, 舊金山和約裡留下的這個伏筆, 壓根就無效. WHY? 首先, 舊金山和約的簽訂, 兩岸兩個政府均未參與. 和約內容無論對台灣地位如何重新定義, 均對兩岸兩個政府亳無約束. 兩岸兩個政府, 亦均無遵守的義務. 即使當時仍在國際上合法代表著中國的中華民國台北政府, 同日本另簽中日台北和約. 此一和約並非舊金山和約之附件或延伸, 而是單獨另簽. 中日台北和約裡, 有關台灣地位的歸屬, 亦一再重申開羅宣言同波茨坦公告之有效性. 中日台北和約為中日兩國政府共同簽訂(中華民國當時代表中國). 日本既然簽了, 當然也是承認此一論點. 第二, 按照國際法常規, 後約不能推翻前約. 後約同前約有抵觸的, 均告無效. 那麼, 舊金山和約的前約為何?那就是赫赫有名的日本降書. 1945年8月25日, 日本國以首相重光葵代表天皇, 在東京灣的密蘇里號甲板上, 簽下降書. 接著, 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代表蘇聯中國英國法國澳洲捷克波蘭等等二三十個國家, 都簽了. 請別忘了, 日本降書也是一件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 降書裡頭, 對台灣的地位歸屬, 卻己明確規定日本將無條件按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去執行了. 而波茨坦公告的內容, 正正就是要實現開羅宣言的條款!! 因此, 台灣重新歸屬中國的法定地位, 在降書簽訂之時, 己經定了. 七年後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 美國為首的西方集團, 為免中共日後的聲索, 而對台灣之國際法地位重新定義, 已屬狗尾續貂, 多此一舉. 因為按國際法常規, 後約的舊金山和約, 無法推翻前約降書的條款. 無論其對台灣地位如何重新定義, 均告無效. 以台灣地位未定論, 作為自決獨立的憑藉, 並無真實有效的法理依據. 陳又謂, 台灣透過總統直選等「有效自決」方式,已確立台灣主權地位。 吾不知國際法上是否有一種可以透過總統直選等方式, 來實現”有效自決”的規定或者前例. 對所謂”有效自決”, 國際法並無明確定義. 所謂”有效自決”, 僅為一”現況描述”, 而非”法理描述”. 既非法理描述, 又何如能依此確立台灣的法理獨立呢? 任何國家欲以總統直選等方式來確立其主權獨立, 恐難成立!!其邏輯亦不通, 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未實行總統直選, 難道這些國家主權尚未獨立? 陳再進一步指出, 往後無論是獨立或統一,也是要決於台灣全體人民的意志。 其意謂台灣人才是台灣的主人, 台灣前途何去何從, 台灣人說了算!! 是這樣嗎?台灣人才是台灣的主人嗎?YES, 台灣人也是台灣的主人. 台灣這片土地的物權, 是全體中國人包括台灣人在內共同擁有. 台灣前途何去何從, 豈能由台灣人單獨決定? 別忘了台灣的所有權人, 除台灣2300萬人之外, 還有14億股東吶?要做任何決定, 不用所有人開會表決嗎?當然, 有人會質疑, 台灣為何是全體中國人包括台灣在內所共同擁有? OK, 日本戰敗歸還台灣給中國, 由中國當時的合法代表中華民國出面去領回. 中華民國政府把台灣領回來之後, 不就依規定歸建到中國國家名下, 重新成為中國的國家財產, 為全中國所有股東共同持有嗎?難不成中華民國政府沒把帳交出, 偷偷把台灣藏在褲底, 當成私有財產來經營嗎?別忘了, 中華民國政府也只是代表人身分, 並不等同於國家本體. 所以說, 1945年台灣回歸中國之後. 其”所有權”一直為全體中國人所有. 任何有關台灣前途的方案, 難道就不需經全體股東開會表決通過才能算數嗎? 所以說, 台灣是2300萬台灣人單獨所有的說法是假議題. 台灣2300萬人無法單獨決定台灣前途.因為它們只是小股東, 還有14億大股東, 它們才是表決主力. 還有一些獨派人士, 妄圖直搗黃龍, 直接”否定”開羅宣言, 即能將台灣國際法地位, 重新置於未定狀態. OK, 開羅宣言果真不具條約效力, 最大獲益者當為日本. 日本可振振有詞聲稱, 開羅宣言不具條約效力, 我卻儍儍地履行了, 執行了, 我可多寃啦. 因此, 我大日本帝國主張降書有重大瑕疵, 因為它履行了一些無義務的條款!!所以呢, 這個降書應該重簽!!若能重簽, 呵呵, 日本樂了, 定必改投降為終戰, 一洗七八十年來抬不起頭的屈辱, 從此回復正常國家矣. 這種低成本高獲利的買賣, 日本為何不去賭一下?如果開羅宣言不具效力的邏輯成立, 日本會有槍不撿嗎? 請問西方列強, 它們準備讓日本推翻戰敗的結果嗎? 實情是, 開羅宣言僅是一則新聞稿, 非外交條約, 不具國際法效力. YES. 但當日本照其條款履行後, 它就具有效力了. 對誰有效力?對在降書上簽字的所有國家, 都有效力. 日本能不能回頭說唉呀我簽錯了, 這條不應該簽, 這條應取消芭拉芭拉, 你看西方列強理它不理?美國雖然打台灣牌打得凶, 卻斷無為了確立台灣地位未定的法理依據, 而去推翻日本戰敗的事實. ================================================================================================= 2022-05-01 14:07 聯合報 / 記者丘采薇/台北即時報導舊金山
截圖來自中時新聞網 國史館日前舉辦「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70周年研討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探討1952年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台灣地位相關問題,但國史館館長陳儀深及其他學者稱該和約指「台灣地位未定」,引發藍營反彈。 根據陳儀深明天將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他表示,台灣地位未定論過去是台灣免於被中共併吞的國際法基礎;但台灣透過總統直選等「有效自決」方式,已確立台灣主權地位。 陳儀深表示,當年主要發起「舊金山和約」的國家是美國,簽署的49國心知肚明,要在舊金山和約凍結台灣地位、不予處理,美國等國這樣處理,才可避免把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交給中共,也就是當時已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邀請陳儀深針對「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生效70周年紀念與台灣法律地位探討」專題報告。 報告指出,國際和約的法律條文是固定不變的,然而國際政治局勢卻是隨時在變,對國際關係的肆應,應該與時俱進。「台灣地位未定論」過去在許多歷史關鍵時刻不啻是台灣免於被中共併吞的國際法基礎。但台灣於1990年代,在朝野政黨的合作下,透過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和總統直選,以「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方式,已經確立了台灣主權地位;往後無論是獨立或統一,也是要決於台灣全體人民的意志。台灣人民過去長期奮鬥所取得之獨立自主的台灣主權地位,才是最值得國人珍惜和捍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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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