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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09:07:00瀏覽405|回應0|推薦3 | |
聞名全省, 並且紅到國外去的台中南屯春安社彩虹村景點, 驚傳牆面彩繪遭經營團隊自家人塗毀. 市府文化局獲悉, 立即報警處理. 在多人被捕之後, 文化局決定對"施暴者"提損毀之訴.
此一事件, 市府對團隊的提告, 研判並不成立.
市府提告的理據, 乃民法中"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這一條--YES, 此條規定合理. 但彩虹村一案, 要看團隊同文化局簽約前, 這些所謂"附合"於不動產上的"東西"是否早己存在? 若簽約前, 僅係素牆, 彩繪乃團隊接手後才予增添. 則退約時, 團隊反而有"義務"回復原狀. 即使市府表示其"無需回復原狀", 但如團隊主動回復, 亦未構成損毀.
團隊增添的彩繪, 是按照爺爺原作的式樣, 由工作人員親手繪畫. 嚴格講, 就是爺爺指導工作人員, 按照爺爺構思, 去"寫作業". 作業的確是由工作人員寫的, 只不過內容表達了爺爺的創思而己. 所以, 團隊把自家寫的作業"銷毀" 牆面恢復原狀, 並不構成任何侵權.
若有侵權, 僅可能發生在爺爺同團隊之間, 例如團隊未經爺爺同意, 將其原創或複製物用於其它商品之上, 或用於牟取不法利益活動. 但至目前, 未有此類情事發生. 所以, 唯一能告團隊的主體, 即爺爺, 都未具備告的條件, 何況市府?
又或者團隊同爺爺乃"雇傭"關係, 由爺爺雇請團隊, 按其設計, 於牆面上施作彩繪. 完工後給付工價, 完成品的所有權即歸爺爺所有. 如今團隊擅自銷毀, 即構成損毀罪. 但至目前, 未曾聽聞爺爺同團隊間, 存在此種關係. 爺爺同團隊之間, 大概僅是一種長晚輩間的指導關係而己.
整個事件, 可能是市府藉口收回整修, 然後再批給其它團隊經營, 讓現有團隊心血付諸東流. 新團隊則坐享其成. 要解決此事, 市府則應對團隊的付出, 給予合理補償. 但相信, 此事之交涉早己談崩, 否則團隊也不可能使出如此激烈手段, 來個魚死網破. 事件發展至今, 市府文化局似乎應負更大責任.
說到團隊本身, 成員多為文創愛好者文化工作者, 涉世未深, 不知人間險惡. 那怕是政府, 也不能完全信任. 應該明白, 所有合作細節, 若無白紙黑字, 都有風險. 若考慮到將來退約時, 彩繪的移交及歸屬會是個問題, 一開始就不應以"牆面彩繪"這種方式施作, 而是應先在可拆除的板材上施作, 再固定到牆面上. 將來退約, 可以移除帶走. 牆面留下的微細釘痕, 以批土填覆, 再予補漆, 就一如原狀, 了無痕跡.但這一條, 必需在同市府簽的經營合同上, 詳加列明. 以免日後雙方認知不同, 產生誤會. 這也是時下許多文創團隊, 同公家機關合作時, 常忽略的所在.
說實話, 經營團隊辛辛苦苦完成牆面彩繪, 除了重現爺爺的文創構思外, 何嘗不是為了提升這個景點的價值呢?結果是, 遊客川流不息, 文創商品大賣, 它們也是有賺到的啊. 只不過, 市政要換人合作了, 等於這些"作品"馬上要免費送人, 心裡總覺不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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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眷村牆面遭塗漆!文創公司稱「塗掉團隊創作」 中市府:所有權在市府2022-07-31 18:57
台中南屯彩虹眷村是國際知名觀光景點,昨天彩虹村多面彩繪牆遭人塗漆覆蓋,台中市文化局第一時間報警處理,警方帶回涉案彩虹文創的魏姓父子與員工等14人,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文化局強調,彩虹村不容破壞,已對相關涉案者提告毀損,未來交由司法公正裁決。 文化局指出,依據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彩虹村的房舍屬於不動產,所有人為市政府;牆面上的彩繪為動產,雖為黃永阜先生及業者所繪,但「彩繪」附合於「房舍」上,且已成為房舍的重要成分,所以彩虹村的彩繪所有權為市府所有。 文化局表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改變彩虹村彩繪牆面的現狀,彩虹文創已破壞原彩繪,並喪失觀賞價值,文化局將主張構成刑法354條的毀損罪,後續將會向彩虹文創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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