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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12:28:21瀏覽1084|回應1|推薦0 | |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act.udn.com/ACT/U2U/u2uh_b2b.jsp?cid=8001&uid=newvview&style=uh_white></SCRIPT>
1. 中華民國沒有台灣主權嗎? 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主權, 嚴格講, YES. 中華民國只是中國公司的法人代表, 它代表中國這家公司出面接收台灣. 它的接收, 是依法有據, 並非非法霸佔, 是日本公司說過要還的. 中華民國若無接收資格, 日本為何要還給你?難道, 中華民國是冒名偽領?抑強逼日本出讓?那日本迄今為何哼都不哼一聲呢?中華民國既無資格接收台灣, 卻強搶去了, 你日本都不出聲嗎?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回來之後, 又繼續負責台灣的所有業務經營. 按此, 中華民國是一個代理人角色, 它代理中國公司掌管台灣業務, 而非把台灣當作其個人財產來使用. 所以說中華民國沒有台灣主權是對的, 因為台灣這塊資產, 它的"物權"早歸”中國”矣. 2. 舊金山和約日本沒說歸還台灣啊? 舊金山和約同中日台北和約皆未明言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 但亦未明言"不歸還". 且當時已係49年以後大陸赤化, 為免中共向其申索, 故有此伏筆. 然則, 日本應歸還之事, 早已明載於其降書中. 降書之簽訂, 早於舊金山和約. 請先別急著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拿出來一再說嘴, 先翻一翻日本的降書是怎寫的吧. 它有可能把不該履行的義務, 儍儍地去執行了?這表示, 1945年時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 是還錯了, 所以到舊金山和約時就絕口不提歸還之事. 但之前的接收, 又怎解釋?變成非法接收嗎?那日本為何不哼一聲?喂我可沒說還給你喔你怎強佔了?以上這個邏輯成立嗎? 3. 國民政府僅係盟軍代理人身分? 真相是國民政府代盟軍接收? yes, 但這是在盟軍初佔時期, 委請國民政府維持秩序所必要之舉措. 唯此一代管, 在中山堂受降後, 就效力消失矣. 中山堂受降, 是由誰來受降?由誰受降, 這塊地就是誰的, 國際法都不懂嗎?若受降之時, 國民政府仍為代管角色, 則出面受降者, 必係盟軍統帥或者指派代理人, 輪不到國民政府上台受領. 即使盟軍復指派國民政府"代為受降", 則陪同受降者, 必有另一盟軍指派之更高階軍管陪同, 不可能讓國民政府單獨受降. 中山堂之受降, 當年有盟軍美藉將領陪同. 然此一陪同, 僅為"觀禮"性質, 並非"副署". 降書之上, 簽字者亦僅中國代表. 此一細節, 多數持代管主義者皆未討論, 以致出現致命破綻, 不足再論. 有人說1950年後, 麥克阿瑟曾到美國會作證, 說台灣仍係託管地. 此一發言, 有其個人立場. 反共至極的麥帥, 當然不希望赤化後的中共對台灣主權有所申索, 故有與舊金山和約類同的主張. 唯作證之證人, 係按其自身所知之事作證, 按其自身認為正確之事情發言, 不等於它發言的內容為真!!好比刑事案件的證人作證說唉呀對啦我親眼看見老陳殺了老張--你就依照它所講的, 判老陳死刑嗎?你不去查證它所講的是否屬實嗎? 所以, 麥帥的發言, 僅屬其個人認知, 不等於盟軍或美國政府亦持同一立場. 觀諸美國政府歷屆所發公文書, 未曾有類似之言論. 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者, 找不到硬實依據. 但台灣的回歸中國, 卻白紙黑字載入日本降書裡. 日本降書, 明言無條件依照波茨坦公告之內容去執行. 而其內容, 正正包含台灣之歸還. 日本降書並未對受降作具體安排. 降書簽訂後, 方由麥克阿瑟依照已簽之降書, 連續發出一號令二號令等等, 為受降作出具體安排. 所以別搞錯了, 降書並不安排受降. 受降係麥帥另發. 從盟軍角度講, 受降當然按當初劃定的"戰區"來受降, 才算有始有終. 這個邏輯很好理解. 盟軍集體作戰, 集體受降, 共享勝利成果, 是理所當然. 而分區的受降, 主要是該成員國在該區係作戰主力, 由它作為受降主體, 亦合情合理. 中國戰區的受降, 由中國作為受降主體, 就是這個道理. 6. 中山堂的受降, 係盟軍的受降, 抑中國的受降? 中國軍隊在中國戰區係作戰主力, 由中國作為受降主體合情 合理. 中山堂的受降, 儘管帶有盟軍的受降性質,但更多是中國的 受降. 依照國際法台灣在受降前仍非中國領土, 無論仍在日本統 治中, 抑盟軍佔領中, 法律上都不是中領土. 但受降後, 就是了. 這個先後次序不可搞混. 中國接收台灣, 並非"強占盟軍佔領地", 而是依照日本降書的承諾,向其索還. 只不過這兩者幾乎同時發 生, 讓人誤認國民政府強搶盟軍佔地, 而忘了其接收台灣, 係"另 有所本". 當然, 有未定論者仍不死心, 提出”盟軍尚在佔領中, 中國不得擅作處分”之說. YES, 即使承認戰敗初期台灣曾為盟 軍佔領, 但佔領僅屬"軍事處置", 並不影響"物權的轉移". 訴諸國 內法抑國法, 處分權皆不得凌駕物權. 所以, 台灣即使仍在盟軍佔 領中, 並不影響國民政府之接收. 且接收之時, 亦係受降之時. 受 降後, 無論盟軍的佔領處分, 抑委託國民政府代管之處分, 效力均 告消失. 台灣無論物權抑處分權, 均置於國民政府掌控之下. 所 以, 無論國民政府在中山堂的受降是否具有盟軍的受降性質, 它 同時接收台灣則天經地義. 否則49年台灣改制建省, 盟軍司令或 所謂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都不哼一聲, 就很奇怪了. 受託代管的 政府, 豈有擅行改組, 建省治理之權? 7. 蔣介石曾在電文中自承台灣為託管地嗎? 有人拿1949年蔣介石給陳儀電文, 舉證蔣自身亦承認台灣係託管地. 首先, 此一電文係中央政府發給陳儀的, 非蔣親簽. 署名者孫義宣, 係一財政官員. 請勿再張冠李戴!! 有人說即使非蔣所簽, 亦係受蔣授意或批示云云. 首先, 電文的發出, 未必經蔣同意, 亦無需經蔣批示. 陳儀政務系統的上一級係行政院, 行政院自有其裁量權. 且中央委員幾十人開會的決議, 又豈是蔣一人說了算?中央政府同地方省級間電文, 一日上千通上萬通, 要是每一通必經蔣過目批示, 蔣有十個分身都難應付. 過去蔣陳直接往來函電, 係軍務系統的上下級關係, 請勿搞混了. 電文內容, 大概是告誠陳儀勿自作主張, 把台灣搞成反共基地之類, 故以台灣係託管地之說, 曉之以利害. 姑不論當時的中央政府是否有此一認定, 而蔣本人到底有無同一見解, 則無文獻紀錄可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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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