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者昨天表示,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房貸若已取得「足額擔保品」,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貸款人徵提「連帶保證人」。金管會已發函銀行業,若被金管會發現有業者徵提連帶保證人,最高可處罰一千萬元。
銀行業者表示,既有「銀行法」規定,且金管會又釘很緊,目前銀行辦房貸時,只要是足額擔保(抵押的房地產價值高於或等於貸款金額),銀行多不會再徵提連帶保證人;但若是「未足額擔保」,銀行仍普遍會向貸款人要求找「一般保證人」。
舉例來說,有些家庭辦房貸,是用妻子名義申請,但若太太沒工作,沒有固定收入,銀行多半會要求有工作的先生當一般保證人。
大型銀行主管表示,目前自用住宅、消費性放款已經取消連帶保證人制度,但其他貸款如企業授信等,借款人仍須提供連帶保證人;若要取消連帶保證人制度,必須再修銀行法。
至於「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差別是什麼?銀行業者表示,若房貸戶欠款,銀行會先向借款人催繳,在確定借款人無力清償時,才會找「一般保證人」,要求其代為清償。
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只要貸款人欠款,銀行就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求還錢,不用先找貸款人要錢。
針對立委陳淑慧提供的個案,銀行認為,這可能是「父債子還」,可能是父親在過去幫其他人當「連帶保證人」,當事人不還錢,連累到連帶保證人(父親);但父親若過世,就變成由兒子來還債,但現在辦房貸,應少有這種情況。
不過,銀行主管表示,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如果借款的長輩過世,銀行不能再向小孩求償,因此部分銀行已修改內規,不再辦理小孩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貸款業務。
【2009/12/09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孫中英、羅兩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