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有地主甲君提供台北市的建土,在9 2年7月和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年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甲 君把分得7戶房屋都登記在子女名下。
由於地主因合建應移轉給建商的土地,都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給建 商,這7戶房屋都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在子 女名下,有贈與事實,補課甲君贈與稅36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將應分得房屋 「無償」登記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 定的贈與行為,應以領取建築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在1年內贈與財 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 2009/06/30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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