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條第八款規定「死亡前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繼承人繼承財 產之遺產稅負擔,除限定繼承之外,係以繼承總財產扣除總債務後之 淨額核課遺產稅的。就此法令看,懂得財務規劃者,借錢不一定是壞 事,也不一定會留給子孫額外負擔。
呂旭明舉例做說明,假設王大同先生一向把持「借錢是本事,花錢 是本領」的人生態度,到處舉借債務,除了供應自己過著較奢華的生 活之外,在投資理財方面,也充分運用財務槓桿原理,舉凡購置房地 產、土地等,幾乎都會透過舉債方式,購買較自有資金高出甚多的不 動產。在喜歡以高財務槓桿操作投資房地產的情形下,王大同雖然名 下擁有不少不動產,但對外負債金額也不少。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福禍」;王大同不幸在一場車禍意外去 世;當繼承人在整理其遺產時,發現王大同名下房地產的公告現值為 7,200萬元,但同時也有私人債務2,800萬元、銀行貸款5,100萬元, 個人負債達7,900萬元。由於債務大於遺產,在充分舉證資金流程的 相關資料後,經稅捐稽徵單位查定遺產淨額為負700萬元,應納遺產 稅為0。
由於遺產稅之課徵,在不動產部分,是按公告現值乘上稅率(98年 1月23日後發生繼承事實者,一律10%)徵稅的,而目前公告現值約 為市價的40%左右;在減除被繼承人的債務時,卻可全額扣除,因此 ,舉債購置不動產,就遺產稅的考量,不失為一種節稅的安排。
以目前購屋可以貸款八成甚至更高為例,買2千萬元的房子,可貸 款1,600萬元,而公告現值約8、9百萬元;如果成為遺產,由繼承人 繼承的遺產淨額為負7百餘萬元,將完全不用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