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聯合新聞網時事評論)(NccWatch轉載至【傳播論壇】)
2009/07/03 22:18:13瀏覽2789|回應4|推薦44

  

 

 新聞採訪與隱私權~~談陳小姐的人權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皆為法律上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是今日新聞媒體為了利益,追求嗜血性的報導,記者的工作與徵信社人員一樣,守候並侵入個人最私密的處所。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權,將個人之人性尊嚴嚴重摧殘;雖然新聞自由應受保障,人民有知的權利。但新聞從業人員的自由不是無限制。

根據「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第二節「新聞報導」第三條:「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得報導個人私生活」、第四節「新聞評論」第四條:「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各人私生活不得評論」、及「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第二節「新聞節目」第五條:「廣播新聞應避免侵犯個人隱私權及誹謗名譽。」媒體在報導新聞時,應顧及民眾之隱私權。

只有在「合法的公益要求超越隱私權時,始可未經同意而刊佈有關個人私事與私生活的消息」。所謂公益絕非指過份或病態的好奇心。

將心比心,人人都需要有放下心防,輕鬆自在的時刻,隱私權維護人性的尊嚴,體現個人自主。即使是公眾人物,如果不是與公眾事務有關應該也享有隱私權。

我想大家都看過一部影片"The Truman Show",Jim Carrey 主演,Truman Burbank 三十年來老覺得有人監視他,原來他是肥皂劇的主角,周圍的人都是演員,他生活中的分分秒秒都在隱藏的攝影機下供全球觀賞。知道後他開使逃亡卻逃不出去。那種絕望是恐怖的。

大家也記得英國王妃在狗仔追逐下,死於非命。

如果陳小姐是自願選擇當公眾人物,她的隱私權會少一點。但她不是官員、不是藝人、媒體無節制的守候及干擾,甚至小孩還未就讀的學校都受到大肆報導,萬一兒童受到侵擾或傷害,媒體沒有責任嗎?

在這麼大的壓力下,萬一陳小姐想不開,媒體沒有責任嗎?

這樣的追隨與侵入性的報導與公眾事務有關嗎?即使是犯法有檢查機關查辦。新聞從業人員應有良知,而非只有功利。

記者的責任是通過尋求事實,公平及全面地敘述事件和議題,推進正義及民主。有良知的記者奮力追求透徹及誠實地效力公眾。但道德的專業行為是記者可信性的基石。

在採訪,報導及詮釋資料的過程中,記者應該誠實,公平及勇敢。
但是記者應該同情因新聞消息曝光而受到反面影響的人,特別是兒童及沒有接受採訪經驗的人。


 明白平民百姓比公眾人物有更多私隱權。公眾人物包括官員在內,刻意尋求權力、影響力和公眾關注,可以接受監督;但平民百姓個人的私隱應受保護,除非有巨大公眾利益的考量。

記者更須注意下列的事項:

  1.  良好品味,勿以聳人聽聞迎合公眾。
  2.  小心處理或保護少年及性罪案受害人的身份。
  3.  在檢控未正式提出前,審慎處理罪案疑犯姓名。
  4.  公眾知情權與疑犯受公正審訊的權利應得到平衡。

記者需要再教育。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ing858585&aid=3100683

 回應文章

盹龜雞~ 五月24日 不來梅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寫得好 !
2009/07/09 09:01

寫得好 !

有必要追新聞追成這樣嗎 ?

雖然不以為然她對公公趙玉柱的謾罵  ;

如今也不免同情她的隱私權被侵犯到   不存一絲一縷.

真要逼瘋人家嗎 ?

葉子~(ming858585) 於 2009-07-09 09:45 回覆:
記者的工作一點也不吸引人。

cherlly
葉子你好,我是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編輯,想詢問轉載一事
2009/07/06 23:01
您好:
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廣徵與媒體、NCC相關之討論文章,
不知道該篇文章可否讓NccWatch轉載至【傳播論壇】呢?

靜待您的回覆

感謝!

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
葉子~(ming858585) 於 2009-07-07 08:23 回覆:
可以!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
2009/07/06 03:33
媒體還好啦!只拍話題人物.
台灣有很多單位,每天對大大小小人物,拍個不停才厲害呢!
國安局,調查局,軍事情報局,憲調組,保安隊,警政署....
這些單位,每天都有人穿梭大街小巷,拍下日後可能用的到的照片.
所以幾年前發生的事,現在都還可以調出照片來呢!
葉子~(ming858585) 於 2009-07-07 18:02 回覆:

是嗎?


陳文錫~就是忙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業隨身
2009/07/05 12:10

大家愛看八卦,媒體給你八卦!

由法的方向來看,妳論述的很正確.我也贊同不要太侵犯不管是否千手所指的

"公共罪人"或尚未確定"公共嫌疑人"的隱私!

另一個角度,陳小姐自己也該了解"業隨身"這道理,父母的罪孽無法管也不該承擔,

但是自身所涉的要能省悟,坦白,不然這份業障只會擴大並影響到兒女,有了

那些不義之財有何意?要免除他人眼光的緊盯,要知道該做的,不該總以"愚孝"來

做藉口啊!

以上為個人看法,與格主無關喔!


本來就沒有,何必去強求;冷暖人間情,點滴在心頭。
葉子~(ming858585) 於 2009-07-05 13:08 回覆:
說得不錯,父母的業障子造成子女的困擾。如今 悔不當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