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Rachel paul23 一畝桑田 盹龜雞~ 五月23日 科隆主教大教堂 甜水窩蜂鳥 Rebec Tt 蛙伯特 J教授 小鈴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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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採訪與隱私權~~談陳小姐的人權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皆為法律上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是今日新聞媒體為了利益,追求嗜血性的報導,記者的工作與徵信社人員一樣,守候並侵入個人最私密的處所。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權,將個人之人性尊嚴嚴重摧殘;雖然新聞自由應受保障,人民有知的權利。但新聞從業人員的自由不是無限制。
根據「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第二節「新聞報導」第三條:「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得報導個人私生活」、第四節「新聞評論」第四條:「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各人私生活不得評論」、及「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第二節「新聞節目」第五條:「廣播新聞應避免侵犯個人隱私權及誹謗名譽。」媒體在報導新聞時,應顧及民眾之隱私權。
只有在「合法的公益要求超越隱私權時,始可未經同意而刊佈有關個人私事與私生活的消息」。所謂公益絕非指過份或病態的好奇心。
將心比心,人人都需要有放下心防,輕鬆自在的時刻,隱私權維護人性的尊嚴,體現個人自主。即使是公眾人物,如果不是與公眾事務有關應該也享有隱私權。
我想大家都看過一部影片"The Truman Show",Jim Carrey 主演,Truman Burbank 三十年來老覺得有人監視他,原來他是肥皂劇的主角,周圍的人都是演員,他生活中的分分秒秒都在隱藏的攝影機下供全球觀賞。知道後他開使逃亡卻逃不出去。那種絕望是恐怖的。
大家也記得英國王妃在狗仔追逐下,死於非命。
如果陳小姐是自願選擇當公眾人物,她的隱私權會少一點。但她不是官員、不是藝人、媒體無節制的守候及干擾,甚至小孩還未就讀的學校都受到大肆報導,萬一兒童受到侵擾或傷害,媒體沒有責任嗎?
在這麼大的壓力下,萬一陳小姐想不開,媒體沒有責任嗎?
這樣的追隨與侵入性的報導與公眾事務有關嗎?即使是犯法有檢查機關查辦。新聞從業人員應有良知,而非只有功利。
記者的責任是通過尋求事實,公平及全面地敘述事件和議題,推進正義及民主。有良知的記者奮力追求透徹及誠實地效力公眾。但道德的專業行為是記者可信性的基石。在採訪,報導及詮釋資料的過程中,記者應該誠實,公平及勇敢。但是記者應該同情因新聞消息曝光而受到反面影響的人,特別是兒童及沒有接受採訪經驗的人。
明白平民百姓比公眾人物有更多私隱權。公眾人物包括官員在內,刻意尋求權力、影響力和公眾關注,可以接受監督;但平民百姓個人的私隱應受保護,除非有巨大公眾利益的考量。
記者更須注意下列的事項:
記者需要再教育。
寫得好 !
有必要追新聞追成這樣嗎 ?
雖然不以為然她對公公趙玉柱的謾罵 ;
如今也不免同情她的隱私權被侵犯到 不存一絲一縷.
真要逼瘋人家嗎 ?
是嗎?
大家愛看八卦,媒體給你八卦!
由法的方向來看,妳論述的很正確.我也贊同不要太侵犯不管是否千手所指的
"公共罪人"或尚未確定"公共嫌疑人"的隱私!
另一個角度,陳小姐自己也該了解"業隨身"這道理,父母的罪孽無法管也不該承擔,
但是自身所涉的要能省悟,坦白,不然這份業障只會擴大並影響到兒女,有了
那些不義之財有何意?要免除他人眼光的緊盯,要知道該做的,不該總以"愚孝"來
做藉口啊!
以上為個人看法,與格主無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