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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一定要修
2015/04/05 00:25:47瀏覽26|回應0|推薦0

《選罷法》的荒謬規定,罷免不能宣傳,這會限制人民的獨立思考能力,因為「宣傳主張、公開辯論」是訓練國民的獨立思考力非常重要的一環,政府應當保障想要罷免政客的人民可以到處傳道、遊說的權利,讓所有人一起學習民主政治與人權的學術專業,社會才會充滿活力。

 

公投法一定要修

Beethoven Symphony No.7-Mov.4 Klemperer & Philharmoni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NjxELUSMZo

micha 2015.3.29.

《選罷法》的荒謬規定,罷免不能宣傳,這會限制人民的獨立思考能力,因為「宣傳主張、公開辯論」是訓練國民的獨立思考力非常重要的一環,政府應當保障想要罷免政客的人民可以到處傳道、遊說的權利,讓所有人一起學習民主政治與人權的學術專業,社會才會充滿活力

老子說:「讓整個鄉里的人都學習學術真理與接受訓練專業技能,那麼人人都應當具備專業能力的風氣就會形成;讓整個國家的人都學習學術真理與接受專業技能的訓練,整個國家的各種專業能力就都會繁盛」(修之於鄉,其德乃長;修之於國,其德乃豐;

《選罷法》的荒謬規定不只在於「罷免不得宣傳」,更在於它高到完全不合理「雙二一」的門檻(即二分之一投票率,有效投票數必須有二分之一同意罷免);換言之,支持罷免者至少必須動員總選民數的二分之一出來投票才能成功,由於《選罷法》還規定罷免案不得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讓罷免變成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只是虛有其表、不切實際、失去功能的政治權利。 

當初立法的人,除了缺乏國際觀外,知識程度過低也是主要原因,他們提出冠冕堂皇的理由,例如,為了維持政策延續與社會安定,不應當輕易地罷免民意代表與中央和地方首長。但是,政治人物施政本來就應該隨時依據民意調整,如果不是施政太過脫離民意,百姓不會放下平日的工作去罷免政客;像現在市面上不停地出現有安全疑慮的食品,卻不准百姓罷免政客,百姓只能過著不安的生活,這種社會安定只是假相。

創制複決的公民投票權,因為鳥籠公投法而受到限制,最顯著的例子是,福島核災後,台灣人民已經不想要核電廠了,紛紛要求廢核四,但是卻因為公投法不合理的高門檻,而無法要求政府停建核四,還要靠林義雄絕食才有回應。這是不合理的,因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人權、執行人民的意志,但是現在卻變成行政權和立法權一起聯手踐踏、約束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否決人民的意志,完全違背憲政原理。

因此,確實應當修改憲法,將公民投票權寫入憲法》,讓公民有權以連署方式,主動向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之創制案。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把修憲發動權過渡到立法院,變成百姓不能修憲,這是錯誤的,憲法是政府與人民的公約,如果多數的人民認為公約應當改變,那麼,政府就應當配合人民改變憲法內容,用新的憲法架構來管理國家;所以,應當讓公民可以透過一定連署,主動提出憲法層級創制案,經立法院通過後,送全國公民投票複決。

現在的公投提案是由行政院的公審會決定是否成立,這是錯誤的,因為行政權的職責是依據憲法與法律執行人民的意志行政院沒有否決人民意志的權力,所以,行政院公審會只能協助人民完備資料,讓各種公投案順利進行,就像戶政事務所要服務好所有來訪者的需求一樣。

如果要判斷公投案是否合理成案,這應該交由法院判斷,因為司法權的工作就是糾紛的最終定奪。所以,公投提案之審議,在全國應由憲法法庭為之;在地方則由地方法院為之。

此外,現在公投法最令人詬病的是,將不表態、沒來投票的人視為反對者;公投雙高門檻:投票率過半(第一關)「且」肯或否有效票過半(第二關)。這些都極不合理。應該調降公投門檻,在全國以總統選舉投票數為基準,在地方採簡單多數決。

降低公投門檻,可以讓人民勇於表達意見,練習遊說與辯論,練習合縱連橫,這些活動都能培養一個公民的獨立思考能力、群育能力,這些能力擴散到家庭、職場,就能夠提高自己與他人的社會競爭力,這就是老子所說的:讓世界上的人都學習學術真理與接受專業技能的訓練,那世界上各種的專業能力就都會普遍。」(修之於天下,其德乃普。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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