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4/05 00:25:47瀏覽77|回應0|推薦0 | |
《選罷法》的荒謬規定,罷免不能宣傳,這會限制人民的獨立思考能力,因為「宣傳主張、公開辯論」是訓練國民的獨立思考力非常重要的一環,政府應當保障想要罷免政客的人民可以到處傳道、遊說的權利,讓所有人一起學習民主政治與人權的學術專業,社會才會充滿活力。 公投法一定要修 Beethoven Symphony No.7-Mov.4 Klemperer & Philharmoni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NjxELUSMZo micha 2015.3.29. 《選罷法》的荒謬規定,罷免不能宣傳,這會限制人民的獨立思考能力,因為「宣傳主張、公開辯論」是訓練國民的獨立思考力非常重要的一環,政府應當保障想要罷免政客的人民可以到處傳道、遊說的權利,讓所有人一起學習民主政治與人權的學術專業,社會才會充滿活力。 老子說:「讓整個鄉里的人都學習『學術真理』與接受訓練『專業技能』,那麼人人都應當具備『專業能力』的風氣就會形成;讓整個國家的人都學習『學術真理』與接受『專業技能』的訓練,整個國家的各種專業能力就都會繁盛。」(修之於鄉,其德乃長;修之於國,其德乃豐;) 《選罷法》的荒謬規定不只在於「罷免不得宣傳」,更在於它高到完全不合理「雙二一」的門檻(即二分之一投票率,有效投票數必須有二分之一同意罷免);換言之,支持罷免者至少必須動員總選民數的二分之一出來投票才能成功,由於《選罷法》還規定罷免案不得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讓罷免變成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只是虛有其表、不切實際、失去功能的政治權利。 當初立法的人,除了缺乏國際觀外,知識程度過低也是主要原因,他們提出冠冕堂皇的理由,例如,為了維持政策延續與社會安定,不應當輕易地罷免民意代表與中央和地方首長。但是,政治人物施政本來就應該隨時依據民意調整,如果不是施政太過脫離民意,百姓不會放下平日的工作去罷免政客;像現在市面上不停地出現有安全疑慮的食品,卻不准百姓罷免政客,百姓只能過著不安的生活,這種社會安定只是假相。 創制複決的公民投票權,因為鳥籠公投法而受到限制,最顯著的例子是,福島核災後,台灣人民已經不想要核電廠了,紛紛要求廢核四,但是卻因為公投法不合理的高門檻,而無法要求政府停建核四,還要靠林義雄絕食才有回應。這是不合理的,因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人權、執行人民的意志,但是現在卻變成行政權和立法權一起聯手踐踏、約束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否決人民的意志,完全違背憲政原理。 因此,確實應當修改《憲法》,將公民投票權寫入《憲法》,讓公民有權以連署方式,主動向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與領土變更之創制案。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把修憲發動權過渡到立法院,變成百姓不能修憲,這是錯誤的,《憲法》是政府與人民的公約,如果多數的人民認為公約應當改變,那麼,政府就應當配合人民改變《憲法》內容,用新的《憲法》架構來管理國家;所以,應當讓公民可以透過一定連署,主動提出《憲法》層級創制案,經立法院通過後,送全國公民投票複決。 現在的公投提案是由行政院的公審會決定是否成立,這是錯誤的,因為行政權的職責是依據《憲法》與法律執行人民的意志,行政院沒有否決人民意志的權力,所以,行政院公審會只能協助人民完備資料,讓各種公投案順利進行,就像戶政事務所要服務好所有來訪者的需求一樣。 如果要判斷公投案是否合理成案,這應該交由法院判斷,因為司法權的工作就是糾紛的最終定奪。所以,公投提案之審議,在全國應由憲法法庭為之;在地方則由地方法院為之。 此外,現在公投法最令人詬病的是,將不表態、沒來投票的人視為反對者;公投雙高門檻:投票率過半(第一關)「且」肯或否有效票過半(第二關)。這些都極不合理。應該調降公投門檻,在全國以總統選舉投票數為基準,在地方採簡單多數決。 降低公投門檻,可以讓人民勇於表達意見,練習遊說與辯論,練習合縱連橫,這些活動都能培養一個公民的獨立思考能力、群育能力,這些能力擴散到家庭、職場,就能夠提高自己與他人的社會競爭力,這就是老子所說的:「讓世界上的人都學習『學術真理』與接受『專業技能』的訓練,那世界上各種的專業能力就都會普遍。」(修之於天下,其德乃普。)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