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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14:54:40瀏覽554|回應2|推薦13 | |
聖經說: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馬太福音10:26,路加福音12:2)今天因為伴侶盟同時推出三個法案,剛好讓這些部分激進同志運動分子隱藏的動機被彰顯出來(事實上許多同性戀者並不贊同這些法案)。基督教會的牧者們倡議連署反對法案,其實是因為洞悉草擬這些法案背後真正的目的,乃是「性解放」和「濫交」或「雜交」,是任意同居的自由。甚至我們可以直接指出:伴侶盟是要藉著國家法律除去過去同性戀和同居關係受到歧視的羞恥感和道德的譴責。 查伴侶法中的「伴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所謂「伴侶」當然可以任意和其他人(單數或複數皆可)有性關係,「伴侶法」中的「伴侶」隨時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不再繼續伴侶關係,則同居一段時間後還可離開找別人同居,並周而復始。通常會選擇不進入婚姻只要同居的人,通常是抱持「試試看、能不能在一起」的騎牆態度,有如「試婚」,一覺得不合適就分道揚鑣。這種不願意負責任的暫時關係,並不是光榮的,一般同居人並不會張揚這種關係,也就不太可能會願意去登記留下記錄。同居者來去自由,若分手也不會留下記錄,我們懷疑有多少人會去登記伴侶關係然後在分手後留下比「離婚」還不堪的記錄?試問,哪一個父母知道兒女的交往對象與別人有過同居關係還會同意他們在一起? 何況情人之間必定要求感情上的忠誠,相愛本來就有排他性,伴侶法不要求伴侶忠貞,是過度理想化。沒有愛情、誓約、委身的伴侶關係,成為契約關係,只講條件或期限,只用法律保障權利卻沒有違約的刑罰和強制履行義務的規定,一方不想遵守契約關係單方就可以解約,這比商業契約還自由,豈非變相鼓勵大家不要婚姻只要同居? 借用「我沒有丟石頭、你不要被打到」一文中所述,柿子挑軟的吃,若是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誰要用法律綁住自己?伴侶法真的難逃脫鼓勵以「同居關係」代替婚姻的嫌疑。 至於家屬法(就是多元家庭)規定多元家庭的成員彼此間不必有愛、不必有親屬或性關係,但住在一起。試想,一個家庭的私密空間,豈不是提供隨時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最佳場地? 在家裡你一定會自由自在地穿著睡衣、甚至更清涼的打扮,那不是給同住的人帶來引誘嗎? 而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住在一起,超過一個以上的同居人彼此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防止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不是鼓勵「濫交」是甚麼?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小孩,不是多了一些照顧他的爸爸媽媽,反而是多了很多可能性侵或傷害他的家人。現在正常的家庭教養小孩避免其走上歧途都已經力不從心、遑論所謂的多元家庭中沒有家長,沒有權柄的觀念,誰有權力管教小孩!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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