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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兩公約 VS 廢除死刑
2013/12/15 16:59:26瀏覽139|回應0|推薦0

一談到死刑的存廢問題就難免會扯上兩公約,但兩公約是什麼?為什麼要遵守兩公約?這些問題可能相當多人都答不出來。就是因為許多人都不知道兩公約是什麼東西,因此常會聽到有人質疑:國際人權組織憑什麼指責我們執行死刑?殺人的壞人不槍斃他,那要如何還被害人一個公道?國際人權組織憑什麼干涉我們內政,等等………。每次聽到這種質疑聲,我就有一種遇到野蠻人的感覺,因為只有野蠻人才會有殺人的野蠻想法,也只有野蠻人才會講無知的話。

 

兩公約是指聯合國通過的兩項國際公約,它的全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公約在1966年通過,在1976年才生效。1966年通過時我國還是聯合國會員國,但等它生效時中華民國已經被逐出聯合國了。照理說,我們沒既然已經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當然也沒有義務去遵守它的公約,只是這兩項公約代表著另一層意義;遵守公約的國家會被國際社會承認是講人權,重民主,跟行法治的國家,馬英九為了提升台灣的國際地位,於是在2009年讓這兩公約通過立法,但他沒想到的是:國際社會沒那麼好騙,簽了約就要兌現,不兌現說什麼都沒用。633的政見支票可以亂開因為對象是國人,但國際社會不一樣,人家是不打折扣的。

 

兩公約經內國法化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程序之後),它的位階在憲法之下,一般法律之上。換言之,只要有適用的機會,它就應該優先適用。既然如此,死刑案件當然要優先適用兩公約的約定,這是法律的規定,怎麼說是國際社會干涉內政呢?政府可以不簽屬兩公約,可以不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但既然都做了,那就得遵守,不是嗎?不能說又要做妓女又要貞節牌仿,這是說不通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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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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