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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法官都視憲法為無物還談什麼法治????
2013/08/25 21:14:44瀏覽217|回應0|推薦0

 

 

憲法第11條明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個條款裡並沒有除外規定。換言之, 任何人都有以上自由,而這些自由都是受憲法保障的,絕不會因為你是軍人,受刑人、原住民或是低收入戶就不享有這些權力。當然政府可以因為特殊事由經立法後限制人民一些以上的這些自由,譬如:軍人不可以洩漏軍事機密,媒體不能隨意揭人隱私,張三不能任意辱罵李四……..這些都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然而到底屬不屬言論自由的規範則必須經由法院依法認定才能算數,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認定,否則即屬違法。

 

聯合報2013/8/16有一篇寫「北所風雲錄」 死囚邱和順寄不出的報導,在這篇報導裡說:死囚邱和順想寄出十六萬字的「北所風雲錄」,台北看守所要求修改內容,否則不准寄信,但他認為隱私與言論自由權遭侵害,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認為,他書寫內容沒有具體證據,已妨害監獄紀律,監獄的處分沒錯,判邱敗訴定讞。

 

看了這則報導,我彷彿又回到了戒嚴時期。試問:邱和順關在牢裡,他沒有手機可以拍照,沒有錄音機可以錄音存證,他要怎麽提出具體證據?

 

198231日出版的李敖千秋評論第7集裡有一篇名為監獄學士城的文章,因為它揭發了當時台北看守所裡的種種黑暗面,文章一出即引起與論一片譁然。當年的台北看守所所長朱光軍面對媒體的回應是:李敖是寫文章的人,特別喜歡幻想,他所說的一切都是想像出來的。對照今天邱和順的遭遇及台北看守所的反應,我實在無法不相信邱和順在書中所寫的內容應該都有相當的可信度,只是當年李敖有機會在出獄後發表他的監獄學士城,而邱和順卻永遠沒有這個機會發表他的北所風雲錄。

 

台北看守所不讓邱和順發表北所風雲錄的理由跟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邱和順敗訴的理由都十分的離奇,這種離奇不該發生在21世紀的今天,更不該發生在號稱民主法治的台灣。

 

台北看守所說:書信提及邱和順的舍房主管販毒、收容人集體吸毒、地下黑金流通,但邱無法證明,才請他修改以免觸犯誹謗罪…….奇怪了,邱和順犯不犯誹謗罪與台北看守所何干?台北看守所此舉顯然撈過了界。他們又說:邱聲稱舍房十人有九人吸毒,如依他所述,所內吸毒人數達兩千七百人,如此易使其他收容人誤認身處毒窟。台北看守所是不是毒窟絕不是邱和順說了算,其他收容人是否會有此誤認也得有事實做基礎才行,其他收容人不同於一般人,因為他們也被關在同一個處所,看守所是不是毒窟?他們不會不知道吧! 何來誤認的可能?用這種方法來封殺邱和順的言論自由,既荒謬又可笑。

 

 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邱和順敗訴的理由也夠匪夷所思,合議庭認定邱和順在書中所述無法舉證為真實,因此認定由回憶錄可知販毒主管是誰,嚴重詆毀主管名譽、看守所形象和管理能力,這種言論自由不在人權保障範圍。我想請問合議庭的法官,你們認為邱和順在看守所裡面能用什麼方法舉出讓你們信服的證據?看守所又如何能讓邱和順取得相關的證據?如果連31年前的李敖大師都拿不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他所揭發的各種黑暗事務(註一),你又如何能要求31年後能力遠不足李敖的邱和順舉出具體證據?看守所是獄卒的天下不是受刑人的天堂,你們這種缺乏常識的護短行徑其實跟31年前的朱光軍之流相差無幾,一樣的令人不齒,一樣的會恥留青史。邱和順被關在監獄裡,他已經被欽定為殺人犯,因此他的家人無法像洪仲丘一樣利用網路來引起公民力量的援助。但是既便如此,還是有人會關懷他的人權,而我就是少數中的一個。

 

註一、李敖在書中有舉出各個案例發生的時間,人名…..但邱和順書中也有阿!從判決書所述由回憶錄可知販毒主管是誰的話即知他確實有舉出「可知毒販是誰」的證據,只是法官們不認為這種證據具備證據能力,他們一定要受刑人拿出他們永遠也拿不出來的物證。(像被刑求的被告要拿出刑求他的棍子、刑求時的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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