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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20:40:52瀏覽67|回應0|推薦0 | |
台灣政府一向喜歡管太多,但管再多也不必擔任何責任。舉例來說,政府管建築物設計,施工……,一個建築物從興建到完工可以使用,建商要請領一堆執照,一堆核准,但完工使用後發生任何問題,政府都不必負責。海砂屋,輻射屋,921地震倒塌的豆腐屋……,有哪個公務員因此負責下台坐牢的?充其量也不過是記過免職罷了。
台灣公務員報考公務員的心態除了保障多,福利好,還能升官發財之外,另一個好處就是可以管人,而且可以在管了以後不必負責。警察管流鶯,抓錯了會吃上妨礙自由的官司嗎?檢察官摘奸除惡,但行事惡劣,態度草率,告錯人會吃上誣告罪官司嗎?其他像課錯稅的,拆錯屋的(文林院案)……..,哪個公務員需要替自己錯誤地行政措施負責?
小百姓做錯事很少能不負責的,不是故意就是過失,反正總有一項要歸罪於民。白天開車撞了人要負過失責任,夜晚將車停在連死人都沒有的路邊,被人撞還是得負過失責任,理由是未依規定於停車處後方…..公尺設立警告標示。法官們每晚停車都依規定放了警告標示了嗎?
既然當官的可以大管特管,而管錯了又不必負責,要他們少管一點豈不強人之所難?更何況,管人有時不小心會有意外之財出現,那不讓他們大管特管,斷人財路豈是智者之舉?
有投官所好的民跟毀人不倦的官,在這種環境下要政府少管一點,簡直是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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