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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名嘴不可以誤導民眾 談廢死
2012/12/26 11:12:59瀏覽42|回應0|推薦0

名嘴可能是台灣特有的一種動物,他們跟電視媒體間有一種特殊的共生關係,這些人常常是某一些媒體固定邀請的民意發表人,他們無所不會也無所不談,無形中這些人的意見似乎就代表了輿論也代表了民意,在廢死議題上,許多民眾就在他們的誤導下被灌輸了一些不正確的認知。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事實上問題既沒有這麼單純,也沒有這麼容易,這個議題至少包括兩個分項。第一是償命會不會找錯人,亦即會不會有誤殺的問題。第二是殺人者是否都該償命,亦即量刑問題。

 

 

首先談誤殺議題

 

 

台灣曾發生過江國慶案,但除了江國慶以外就都沒誤殺過了嗎?蘇建和三人就險遭誤殺,他們的案子如果沒有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這三個倒楣鬼早就被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荒唐鑑定送上刑場了(江國慶就是被這些人送上刑場的)。既然台灣法院有一再誤判的前科,誤殺問題當然不能不特別重視。美國比我們先進的多,因此無論在人權議題上或是審判的程序上都比我們要周延,但是自1973年到2010年,美國一共有130個死囚因再審而無罪獲釋。可以想見,如果我們有一樣的制度,獲釋的死囚應該不只蘇建和三人。因此在現行制度還沒有徹底改善下,死刑實在需要暫時停止執行。

 

 

其次再談量刑問題 (即兇手已確認無誤的案子)

 

 

第一、是否殺人者就該償命?20101226日台北市發生一起王老先生殺妻案,老先生以螺絲起子將長年臥病的80歲妻子殺死一案,相信許多人都記憶猶新。另一起發生在20121114日,嘉義一名孝子江進盛,他以電線將失智老母勒斃,案發後還遭檢察官聲請羈押。試問:這兩件案子是否也適用殺人償命?

 

第二、同樣是弒親案,前有林清岳案(已遭槍決),後有近日發生的蔡京京弒母案,這兩件案子又該怎麼判?

 

 

上面舉的四件案子,同樣都是殺人案,同樣也都是弒親案,但誰該判生誰該判死?標準該怎麼訂?這絕不是一句殺人償命,或是「為何不給被害人一個求生的機會」這樣簡單的話,就能輕易解決的事。既然如此,那麼在量刑尚未能具體化以前,死刑當然該暫時停止執行,否則即有誤殺之險。

 

 

政府去簽了兩公約,同時也將兩公約完成了立法程序,但是卻從未將兩公約的內容告訴人民,因此幾乎沒有幾個人知道兩公約是個什麼東西?日前因為槍斃了六名死囚而遭到國際人權組織的指責,政府非但沒有將遭到指責的真相告訴人民,反倒是理直氣壯的高呼「我們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是依民意反應依法行政…..。兩公約清楚規定,除了罪大惡極之外,死刑犯在執行前還必須經過請求特赦等法定程序,我們自己未依約完成應有的法定程序,在遭人指責後卻又以干涉內政來塘塞,這種作法套句不雅的比喻,教作「既當婊子又要貞節牌房」,可能嗎?

 

 

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我們簽的兩公約也未為國際接受,事實既然如此,違反兩公約又何懼國際指責?要順應盲目的民意,要伸張模糊不清的司法正義,要滿足人民嗜殺的固有文化,我們大可以將死刑犯公開處斬,這樣不但可以大快人心,更可以達到許多人夢想中殺一儆百的預防犯罪效果。野蠻就野蠻,我們就是野蠻一族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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