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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11:33:48瀏覽135|回應0|推薦0 | ||||
老子《道德經》曰:“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這句話可以譯成法令太過繁雜,反倒造成到處都是盜賊的亂象。也可以翻譯成:法令多得令老百姓動輒得咎,因此使得善良百姓都變成了盜賊。老子的時代這句話可以是前者的翻譯,但現今的社會,這句話的翻譯倒是第二種比較貼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就是最佳的說明範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為人詬病的地方是它對空氣槍的處罰,釋字第669號解釋對這一部分做了違憲的解釋,認為「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大法官雖作了上述解釋,但修法時執政者並未減輕對空氣槍的刑罰,它只是加了一條但書: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即應付了事。
大法官雖然肯定空氣槍有情節輕微者,但輕微的對象卻只限「出於休閒、娛樂等動機而改造合法之空氣槍」,對於殺傷力的認定標準及空氣槍對社會治安的危害卻仍然持負面的肯定。坦白說,這兩項肯定就足證這些大法官根本不用功,是恐龍級的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在他的協同意見書裡明白指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提供給他的統計資料看,以空氣槍當作犯案工具的重大刑案,自73年到96年的23年裡每年平均不到五件,佔槍枝犯案總數的0.93%(連1%都不到),這項數據足以推翻所有對空氣槍會嚴重影響治安的不當指控,亦足證空氣槍對治安的影響實際上是很輕微的。當然,歹徒不用空氣槍當作殺人,搶劫的工具自有其原因,因為它的殺傷力太低,低到只能在極近的距離內才能打傷不穿衣服的人。下面我就將法定的殺傷力作一番剖析。
台灣法定的殺傷力認定標準是24焦耳/平方公分,而警方更直接以日本的20焦耳/平方公分作為靠山,證明我國標準的寬大,到底24跟20焦耳/平方公分代表什麼意義?一般人很難認知,而法官裡有許多是女法官,她們連槍都沒碰過,當然更不可能體會出這些數據的實際意義是什麼? 她們只聽警方人員稱:這項數據是根據實測得出的「彈丸足以穿入人皮膚或豬皮膚」數值後即認定它是足以致命的槍枝威力(註一)。事實上到底24(或20)焦耳/平方公分的威力有多大?參考下表(註二)後就會瞭解其實它幾乎小到微不足道,法定允許的單位面積動能只是制式槍枝的0,012到0.014倍而已,這種力量產生在BB 槍(光膛)上,尚可以免強將BB彈射到20公尺左右,若產生在空氣槍(有膛線)上,則極可能連子彈都推不出槍管(因控制彈道的膛線會產生阻力),這就是我國允許的合法娛樂,在這樣嚴苛的標準下,不違法變成很難遵守的事,而一般的違法者,槍枝測得的單位面積動能也不過是制式槍枝的0.026倍以下(註三),以這樣的數據難道還不能謂之犯罪情節輕微嗎?
殺傷力是關係空氣槍是否觸法的主要關鍵,而查遍全世界,大概也只有日本跟台灣少數國家有這項標準。日本以20焦耳/平方公分可以打傷皮膚,台灣則以24焦耳/平方公分能射入豬皮來當作槍枝殺傷力的認定標準,國際間則多採槍口出速跟槍口動能來判定槍枝的威力(即Feed Per Second跟Joule),尚無以槍枝是否具殺傷力作為處罰人民的依據,台灣這項創舉堪稱獨步全球,這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法一樣,領世界之風騷集荒唐之大成。在臆測出的犯罪情境下,再加上嚴苛的殺傷力認定標準,許多原本只是喜好以空氣槍作為休閒娛樂的良民都變成了作奸犯科的歹徒,這樣的法令茲彰,盜賊豈能不多有?
註一、判決書稱:……仍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意即該空氣槍用以朝人射擊,可穿透人體皮肉層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自屬具有殺傷力。…...裁判字號:100,上更(一),379 (這種「或死亡」的論述足證這些法官連常識都欠缺)
註二、制式槍枝(五支)與我國法定槍口子彈出速限制之比較 產地 : 奧地利亞 制造商 : Glock 口徑: 9mm 槍口動能 : 475 焦耳 單位面積動能為1662.5焦耳/平方公分 產地 : 德國 制造商 : Heckler & Koch 口徑 : .45 ACP 槍口動能: 553 焦耳單位面積動能為1935焦耳/平方公分 產地 : Switzerland/Germany 瑞士/德國 制造商 : Sig/Sauer 口徑 : .357 SIG 槍口動能 : 600 焦耳 單位面積動能為2100焦耳/平方公分 產地: 以色列 制造商 : 以色列軍工 口徑 : .50英寸快槍彈 槍口動能 : 1650 焦耳 單位面積動能為5775焦耳/平方公分 產地 : Italy 意大利 制造商 : Beretta 口徑 : 9mm Parabellum 槍口動能 : 606 焦耳 單位面積動能為2121焦耳/平方公分 台灣與日本認定的合法單位面積動能為20焦耳/平方公分跟24焦耳/平方公分,換算成槍口動能分別為為5.71 焦耳跟6,85焦耳,此數值只是制式槍枝的0.012 倍或0.014倍(以上列最低值的Glock槍計算),這樣的比較才能讓人瞭解警方引用的這兩項「合法」值定的有多低,多嚴苛!
註三、101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判決:,該槍枝殺傷力經鑑定結果達44.71 至45.78 焦耳/ 平方公分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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