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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文林苑釘子戶,等於理盲濫情?
2012/03/29 19:22:55瀏覽12010|回應78|推薦183

郝市府連 "共匪" 也不如?郝市府從未與文林苑王家協商--請比較重慶「最牛釘子戶」一例中的重慶市房管局:

‧大陸最牛釘子戶僵持三年不搬遷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副教授劉景一告訴記者,在拆遷過程中,開發商和住戶進行協商,屬于私法規范的范疇,私法是以自治為原則,但是,有些拆遷是為了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的,所以涉及公法規范的范疇,必然有國家意識介入,影響民事主體個人利益。當釘子戶與公共利益發生嚴重衝突時,法院是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做出強制拆遷決定的,但是理由必須是充足而合法的。如果拆遷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商業開發,就不能強制拆遷。此外,法院的強制拆遷要符合法律程序,例如依法對拆遷戶多次通知,告知拆遷事項、原因及時間,說明強制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等,否則就是違法 ... 至昨晚(22日)24時,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鶴興路17號的那處二層小樓仍然未拆除,盡管已經到了法院規定的最後拆除時限,但這個在建築工地上矗立了整整三年的“孤島”仍然在與開發商抗爭。... 九龍坡區房管局拆遷科科長任忠萍昨日在接受採訪時,也露出一臉無奈。她稱自始至終,房管局以極大的熱情來促成開發商與戶主早日達成協議,開發商的補償方案也符合相關規定,但由于戶主不予配合,所以無法解決。她強調,我們既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也保護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應該在法律的范圍內求大同存小異。

美國最牛釘子戶要死在自己家裡

這位美國老太太名叫艾狄絲.梅斯菲爾德, 住在西雅圖, 他們也有 "都更", 可她老人家看到建商捧上門的白花花銀子毫不動心, 她說這是她的家, 她要死在她的家裡.  二○○八年, 終於如她所願,她在她的老房子裡與世長辭。美國絕對不敢違反她的基本人權, 說不動她, 就只好繞過她.  (下圖借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3428.shtml), 中間那個小不楞登的房子就是她的家, 那棵樹也屬於她.

對比: 台灣台北市文林苑乃王家六代百年古厝, 台北市政府殘忍無情、未替百姓把關、配合建商--拆了!

取自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47989&id=1&id2=1

觀台灣阿Q兄文 郝龍斌欺壓「釘子戶」、壞透了?,令小肉球憤憤不平,人民受到官商欺凌失去祖宅,給予同情和支援,怎能說「理盲濫情」?

台灣阿Q兄說:

拒絕都更的「文林苑」王家兩棟透天厝,歷經三年抗爭及兩年訴訟,昨天拆了。條件談不攏、不同意拆屋都更的王家,經透過臉書不僅獲得數百位民眾及學生的行動聲援,社會上罵郝龍斌的聲音也蓋過了,讚美的聲音。台灣是一個常說要講民主法治的社會。但是每遇到一個在角色上、說法上,看起來處於相對弱勢者,常會給予理盲濫情的同情。... 

這些去聲援的人及罵郝龍斌惡霸的人,有沒有想想誰才是民主法治的遵行者?王家是不是要不到想要的都更價碼,才會不想拆屋?

從媒體報導及張金鶚的話看來,是有價碼的。「文林苑」都更案如果建商給個二億,那可能王家被稱做「釘子戶」的被壓迫者形象是不是就不會出現,很可能爽得很?因為目前王家被「強迫」(這強迫是情因、非非法因)拆屋,只能分到五戶、市價約一億元。所以這些同情及聲援「釘子戶」人,是不是很蠢?是不是人家只是吃兩億吃不到不爽,你在哪裡喊燙? 是不是被利用了,還沾沾自喜站在正義的一方?...理盲濫情去同情所謂的弱者,不該是台灣這個民主法治社會,看待事情的公民素養。... 至於「都更」一戶不同意就不行做、開馬路、建核電廠、蓋醫院、蓋學校、建高鐵、築機場...是不是也一戶不同意就不能做?因為任何人的居住人權都不能在不同意下被剝奪。

小肉球倒要質疑建商與台北市政府怎樣利用 "都更" 去強拆台灣人民的祖厝, 裡頭的黑暗, 令人髮指.  容小肉球引述:

中時社論-文林苑強拆民宅 維護了誰的利益? (2012-03-29)
     家,是一個人的堡壘;住宅,是擁有者的個人資產。小偷跑進屋裡偷東西,可以報警抓起來判刑;怎麼建商打著都更的名義,就可以拿走小老百姓的房子,而政府還幫忙拆?

     雖然歷經兩年多的抗爭,雖然獲得許多民眾與學生的聲援,但拒絕拆遷的王家仍然挽救不了自己的祖厝;台北市政府昨天針對士林區文林苑都更案迄未搬遷的兩戶,終於進行了強制拆除。王家成員看著老家被拆,滿懷心酸與無奈。

     台北市政府對此舉振振有詞,表示建商拿到建照已兩年多 [嘿嘿, 建照是你給建商的嘛] ,由於王姓住戶持有的兩棟透天厝不願參與,讓其他卅六戶原住戶至今仍租屋暫居他處。台北市長郝龍斌說,不能讓其他卅六戶的一百多名居民一直有家歸不得。在五%和九五%之間,市府必須有所選擇,市府依法執行,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並表示,《都市更新條例》是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公布施行。依《都更條例》第廿二條規定,達到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數及土地、建物樓地板面積等條件,即得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審議,再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

     王家所提疑義經訴願駁回後,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因此在法律條文上已無翻案空間。但是,坦白說,現行《都更法》的立法宗旨,本來就是為了促進都市更新,因此規定有利於開發改建,對人民的私產及居住權是否有所侵犯,卻是值得進一步檢視的議題。

     過去以來,為了公共利益而強制徵收私有土地,雖然也多次引發當地民怨與抗爭,尤其徵收價格與市價有差距時,但這畢竟是為了公眾利益─包括興建公園、學校、道路等等,因此基於國家開發造福社會的考量,一般仍支持公權力的執行。

     但這次的情況卻不一樣,成就的不是公益,而是建商的私利;而建商的私利是否可以凌駕小民權益,卻很值得商榷。

     建商把這塊區域規劃為建案,雖然其他卅六戶住戶同意改建,並且期待住進新房,但問題是,王家的房子是獨棟透天,既不是老舊公寓裡的其中一戶,也不在建案正中央卡住關鍵位置,而是位在邊邊角角,完全沒有必要非納入改建區塊不可。王家既然深愛自己的房子,不想搬,也不想和建商一起玩都更,擺在一邊也沒有礙到誰,憑什麼,要拆他們的房子?因為阻撓了建商的利益嗎?

     建商聲稱王家是要價兩億的釘子戶,王家澄清是為了自力救濟,才依《都更條例》三十二條寫下兩億天價陳情書,其實不同意合建的立場從未改變過。王家是以開價求自保,相對的,建商在沒有取得王家同意下,仍然將九十戶預售屋銷售一空,包括王家的土地,這樣可以嗎?

     市府表示不能為五%犧牲九五%的權益,但也有同意都更戶投書本報表示,建商完全沒有告知王家拒絕參與都更的事情,等他們家被拆了,才知道還有不同意戶存在,而建商竟在還沒談好的情況下就先拆了同意戶的房子。如今他們已在外租了三年房子,同樣也是受害者。

     推動都市更新固然可以改善社區環境,但多數可以替少數作決定到什麼程度,卻可以有很大的爭議空間,甚至可以打憲法官司。近年來不願參與都更卻被迫拆屋、搬家的受害者也不少,甚至已有「都更受害聯盟」發起連署,要求廢除《都更條例》第廿五之一條、第卅六條及其補充規定。他們認為《都更條例》的多數決是一種暴力,違背憲法人民有居住自由的權利。

     建商買下一塊土地,就可申請將周圍更大區域的房地都申請為都更範圍,要求民眾同意參與改建,甚至讓民眾飽受建商業務員的騷擾,在得到大多數住戶同意後,再靠公權力強拆少數拒遷戶的房子。建商目的不外獲利,但請問政府官員,當怪手對著王家挖下去的時候,自己真的問心無愧嗎?這樣做,豈符公道正義?又維護了什麼公眾利益?

這文林苑一事, 簡直是苗栗大埔案的翻版, 當自己的祖地或祖厝沒被強佔強拆時, 當自己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絕大損失上時, 小肉球認為這種多數暴力是違反憲法民主精神的, 更何況文林苑案, 根據中時社論, 並沒有必要納入改建區塊.

這事很簡單, 建商看中一塊地, 向地方政府申請, 官商合力祭出 "都更", 要多大就多大, 文林苑也算上, 建商業務員告訴各住戶法律在我們這邊, 政府在我們這邊, 別人都同意你不能不同意... 

這, 還有天理嗎?  這事違憲, 毋庸置疑.  "都更條例" 是子法,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 況且 "都更條例" 的土地徵收條件為政府替人民把關, 但是台灣的地方政府反而只管核發建照, 將都更實施者的角色全部推給建商, 那就等於任由建商欺負人民.

我們知道四川重慶最牛的釘子戶, 對抗 "都更" 不肯搬遷, 連 "共匪" 都不像郝龍斌這樣粗暴殘忍, 重慶政府與建商和釘子戶 "喬" 了三年, 直到釘子戶情願搬遷才予以拆除.  我們知道日本大阪要開建阪神高速公路, 釘子戶不願搬遷, 日本政府必須妥協.  我們知道美國老太太對抗 "都更" 死不搬遷, 建商拍她馬屁拍 17 年感動她, 這才願意搬遷.

台北市長郝龍斌與苗栗縣長劉政鴻的行為告訴我們台灣人: 我們比 "共匪" 還不如!

黃創夏的話

這次,小肉球同意野武士黃創夏的話:

這才叫作「一國兩區」,一區是白道護航,有錢判生、財團賣屋;另一區是無錢判死、百姓拆屋,實在「郝」讚!

PS.附上一張2009/04/01的媒體照片:照片左起是此次主角建商樂揚建設董事長段幼龍,中間那一位是郝大市長。

小肉球按:The Vertical Village(明日博物館,又名垂直村落) 是台北市長郝龍斌非常熱衷的構想,與他的「都更列車」結合在一起,台北市政府都更處處長是重要推動者,目的在把台北市摩登化,台北市地狹人稠,建築向上發展。 

居住不正義

居住不正義(2012.03.29 04:48 pm):內政部長李鴻源今赴立法院報告居住正義,但士林王家遭強制拆除的爭議當前,李鴻源坦承這起事件是居住不正義。他也說,現在可以釐清的是,為何在尚未定案前,士林王家沒有表達意見,或是沒有表達就被認為是同意,與現行法規有無衝突,有討論空間。李鴻源也在回應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質詢時表示,士林王家是獨立透天厝,並非公寓中的一兩戶,若在計畫訂定前表達異議,事實上可以畫除在都更範圍外,現在應釐清的是,為何在尚未定案前,士林王家沒有表達意見,或是沒有表達,就被認為是同意。

違憲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維基百科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案是一項發生於2012年的都市更新的爭議,發生爭議的住宅位在臺北市士林區。因為王姓屋主不願參與都市更新,卻遭臺北市政府動用警力,強制拆除,並驅離現場抗議群眾,引起輿論批評。學者認為這個行為破壞了個人居住自由與財產權的保護,可能涉及違憲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郝龍斌市長表示這是為了維護多數人利益,一切依法行政。

整件事的荒謬性在於:王姓屋主在不知情下被劃入都市更新範圍,直到被迫開價時才知其住宅已經被賣掉了,而行政程序上卻沒有可扭轉的管道;建商樂揚建設清楚知道王家不願參與都更卻強行劃入都更範圍,卻在未取得土地前即預售完畢,更誤寄公聽會通知刻意隱瞞,最後還藉由公權力對王家進行強制拆除臺北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可動用行政資源協助建商重劃都更範圍,並同時解決不符合消防規範的問題,然而卻動員千名員警違法漏夜執行拆除工作。另外,王宅也是2000年以後臺灣第一件尚有人居而遭強制拆除合法民宅。

起源樂揚建設辦理位於台北士林,街上次分區的一處老舊社區都市更新案,在未取得兩戶王姓屋主的同意下,逕行辦理都市更新。

建商刻意隱瞞?王家直到被通知「權利變換」時才發現被樂揚建設劃入都市更新範圍。在行政訴訟法院樂揚建設提出證據,但所提證據有些有住址錯誤、或有塗改痕跡,最扯的是一份印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的回執聯。王家人指出,這份回執聯不但住址錯誤,且自己分明是住在2棟透天厝中,哪來的大廈管理員委員會可以幫忙收信?然而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公聽會之招開採「發信主義」,無送達義務〔尖叫〕,王家亦屬都更法中少數而駁回。

特殊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若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則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2/3,及其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3/4的同意。本案縱然未取得兩戶王姓屋主的同意,強制拆遷仍是擁有法源依據。但也有人主張王家六代在當地居住時間超過百年,房屋土地皆合法取得,因此本案也將為台北市政府第一例現行法相互牴觸而逕行辦理都市更新的案例。

爭議:圈地遊戲造成多數決假象都更法要求以多數決方式進行都更,然而卻未明文規定都更範圍。樂揚建設所申請劃定之都更範圍並未包括整個街道區塊,反而只是選擇性地劃出一塊區域。 若整個區街道區塊劃入,贊同都更的比例只有百分之五十七,過不了都更的門檻。但是建商先將周圍不願參與都更的住戶劃出,建商所劃定區域內只有王家兩戶不願參與,比例拉升至百分之九十一,變成建商可以強拆取地。

爭議:公聽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都市更新的審查公聽會採取「發信主義」而非「送達主義」,亦即實施者只負責任發信,不負責送達。因此製造機會讓建商在地主不知情下就可以把地主的地賣了。 樂揚建設向王家提案時,王家即明確向不願意參與都市更新,但樂揚建設在仍執意將王家劃入,又將公聽會通知在技術性地錯寄地址下而未送達,罔顧王家的權益。

爭議:畸零地與建築線交通用地的境界線可當建築線使用,但高架道路為維護公共運輸安全得不予指定建築線,王家兩戶雖然沿著捷運淡水線沿線,但該段捷運線為高架段,所以無法做為建築線使用。種種不核發的理由都稱:若把王家排除在外,怕以後不能單獨興建。但不能興建是王家自己的問題,不該把這當作不劃出的理由。王家也同意簽切結書,日後若不能改建後果自負,但卻不被接受。

建商與住民利益高度不對稱:據 2011年中,發佈於網路上的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聲明稿[4]內容:樂揚分走2363.58坪、車位38個→現在價值一坪65萬,車位250萬=16億3132.7萬;可超賣差價獲利5億64,312,222,可超賣差價增值幅度52.88%...。本次文林苑都更,參與建商樂揚建設雖口口聲聲公共利益,要求公權力介入,然其背後獲取之利益驚人龐大,明顯與居民呈現利益高度不對稱的現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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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6274401
 引用者清單(1)  
2014/10/02 11:39 【udn】 這有其他產品!美國 黃藍 扭力 境界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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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詩詞習作輯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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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努力協調建、住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
2012/04/06 02:19

以下移貼<「回應格友 thy「都更修法大戲接著上場」乙文>:

http://blog.udn.com/snflwrhy/6287736

都更,是必要之惡!不得不然耳!

否則,台灣不僅機場落伍,連都市建設都落伍,淪為三流國家!

不過,都更仍須兼顧及居住正義。因此,必須儘速修法!

市府、建商及釘子戶,應努力協調建、住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

王家嗆街頭、告市府,個人不太贊同。

抗爭硬撐,影響九成五他人無家可住,亦徒惹人怨;吾不為也。

建商應找出平衡點解決問題;學美國建商弓身睦鄰,挽回商譽!

市府政治警覺差,現場學生抗爭還敢硬拆?建設局及幕僚失職!

三方都有錯,如此僵持不下,慘不忍睹矣!

市府應謹記:時代已變了;絕不可再動用警力惹民怨!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6 08:11 回覆:

市警局還租公車, 把學生丟上車, 分載各處 "丟包" 咧!  有的學生被抓上車, 皮包留在現場, 必須向人借錢回家.

您說的兩點有意見:

* "王家嗆街頭、告市府,個人不太贊同" -- 當公權力無限上綱到牴觸憲法 (憲法存在的主要目的在限制政府權力的無限上綱) 的時候, 人民無計可施, 人民有示威抗議權利, 有向政府提告的權利.

* "抗爭硬撐,影響九成五他人無家可住,亦徒惹人怨;吾不為也" -- 九成五的困境是加害者造成的, 連這 95% 數字都是加害者從無到有, 製造出來的, 剩餘的零點五是受害人, 請九成五去怪加害人吧. 

那是王家祖產, 拆除同意戶房子, 逼同意戶搬家, 並不是王家, 隨便預售者不是王家, 預售金入袋者不是王家.

冤有頭, 債有主, 是非曲直不可混淆.


雁~《詩詞習作輯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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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及建商必須要有未雨綢繆的能力!
2012/04/06 02:09

妳很明理。給妳讚。 讚

《例如說美國把無毒牛肉給自己吃》?剛相反,美國牛肉大盤商出口檢驗較嚴,也較貴;國內中高檔供應合格的牛肉,不合格的聽說有「部分大盤商」唯利是圖,私下盤給鄉村或學校,賣不掉的再磨成粉混合飼料給肉牛吃。
= = = = = = = = = = = = = = = =
拉回文林苑案:

2100 各來賓大放厥辭偏向市府不提,動用警力就是錯誤失策!

但除市府執行過當、建商唯利是圖外,我不認為王家完全無辜。

王家兩戶老舊,若不都更須自行維修所費不貲,否則地震危險。

當然,若王家堅持不都更,市府及建商仍須尊重,強拆已落伍。

不過,若我拒都更造成全案停擺,就不妨考慮住戶等待的感受。

有格友說,建商為何不另謀他途?例如另行尋求區外住戶合作?

這已是事後諸葛。當然,市府及建商必須要有未雨綢繆的能力!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6 07:56 回覆:

美牛案無聊至極, 諷刺極多, 自己鬧美牛瘦肉精, 煽動豬農北上抗議, 卻又鬧出台灣豬農自己使用瘦肉精.  這事隨它鬧吧, 嘻嘻, 史上所在多有.  Jonathan Swift 寫的 "小人國遊記" 就很清楚了: 格列佛來至小人國, 國名叫 Lilliput, 國內內戰不可開交, 兩派各執立場拼個你死我活.  為什麼爭呢?  爭的是英國人早餐愛吃 poached eggs (水煮蛋)!   一派主張從蛋的一端拿銀匙敲破蛋殼, 另一派反對, 主張另一端.  美牛就是一只 poached egg.

文林苑案:俺倒認為王家無辜.  財產是王家的, 日後怎樣是王家的抉擇, 王家在獲知 "權利變換" 前才剛花一百萬修葺舊屋, 您說:

王家兩戶老舊,若不都更須自行維修所費不貲,否則地震危險。

俺說, "蔽帚自珍".  家裡的破掃把, 只要這家人喜歡, 就任由他們使用破掃把, 拒絕吸塵器.  此外, 現在建商建房子, 有幅射屋, 有海砂屋, 有林肯大郡那種把報紙當鋼筋用的豆腐渣屋, 老房子不見得比新房子糟.  況且, 地震一來, 住矮一點的房子比較好, 住鴿子籠般高樓才危險.

俺沒反對都更, 俺反對站在第一線的都更主管機關 (即地方政府) 不依法行政, 它們應該審核/監督/管理/協調, 但是它們失職及瀆職. 

您提到同意戶的等待, 小肉球要說還有預售戶也在等待  --  但, 錯在不同意戶嗎?

怎麼可以在都更土地並未完全取得的時候 (如已同意戶鄭閔文的中時投書), 就欺瞞同意戶, 同意戶以為全數同意, 被逼搬家, 房子被拆?  怎麼可以在都更流程沒走完時, 尚有不同意戶時, 就預售?  做事是這樣做的嗎?

錯在北市府/建商.  郝市長想解套, 必須蒐集建商不法證據, 轉而對付建商.  小肉球擔心的是, 台北市政府層層官員可能被建商 "綁住"?   可能有把柄握在建商手裡, 或可能由於利益勾結而不能切割?  光看 3/28 那天, 簡直是雙生體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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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2012/04/05 22:28

我有實地去看

文林苑的地基只有兩側臨路可當消防通道

問題是兩邊最外圍的郭元益和另外住戶

已被劃出都更範圍以外

無法要求他們自行拆除一部分房舍來'擴建'符合標準的四米消防通道

二十三位審議此案通過的北市都更委員和消防局

還會放行核發建照讓建商來預售房屋

這疑問太大了

而且只有兩米多的消防通道已是無法挽回的事實

萬一真的動工完工住戶搬進去

發生大火消防車無法開進搶救造成住戶傷亡

二十三位審議此案通過的北市都更委員和消防局

負的起這種人命關天的責任嗎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6 07:26 回覆:

對, 消防疑慮是台北市府未 "依法行政" 的一個爭議點.  建商樂揚 (已改名合眾) 的都更設計圖劃入王家, 不敢劃入郭元益及小廟等, 並且根據那包括王家 (不同意戶) 的設計圖狂賣預售屋一空, 但其設計圖的消防通道大幅少於消防規格, 但 -- 北市府竟然核發建照.

所以小肉球認為此都更案 "黑" 的很. 

這案子很邪惡...


琴歐洲--34F爆乳魔女袁曼軒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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殲20就是琴歐洲
2012/04/05 14:44

  小肉球老是喜歡接我的底

  用筆名是有目的 以後非政治類的盡量不要用琴歐洲 就這樣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6 07:17 回覆:

琴兄就算用其他未登入名稱, 小肉球也會從您的語法及思路猜出. 

與格友對話, 最好名稱一致, 網路雖沒有必要採取實名制, 但網路人格必須一貫, 明明擺著註冊網名, 卻習慣性使用未登入, 就凸顯與人對話的誠意不足.


殲20
對於富強者要承認
2012/04/05 14:31

  黃姓拒拆? 你那也是王家自己說的

  道理很簡單 王家自己單幹 沒人呼應 搗亂整個社區的都更 現在成為整個社區的人見人掩鼻的xx 真是 一個月後大家就都走了 

  誰和這種天龍國的億元戶繼續扯下去 就是自討沒趣

  詹順貴都把文章登在苦勞網 這才是共產黨 這種毛式共產黨 都得走薄熙來的下場 兒子在英國開法拉利 泡夜店 開轟趴 還裝成一副聖人樣 就像偉大的x主席 誘姦已是人妻的護士 甚麼事都敢做 毛派都這種人哇哩咧

  有點貧富差距就想走北韓路線 真是想不開 沒看過偉大半公有制嗎 沒聽過戰前的希特勒總理 也聽過戰後的李光耀 蔣經國 普丁總理吧 

  要不然這個世界都變成北韓 還得了 金胖祖父孫三代在北韓也都是這樣幹的(看上的就誘尖逼尖)

  俺是敬畏目前這個江湖溫版本的共產黨女人 不是毛澤東薄熙金家三祖孫那個北韓版本的

  美國人的密碼都能破解 甚至還沒有散出多彈頭的洲際核武都能在外太空攔下來 這兩點美國都還做不到

  大陸要是變成北韓版本 那得整天煩惱救援難民啊 糧食救援啊 保護被焚燒的廟宇啊之類的瘋人瘋事

  下面那個痴 是嗎?給你媽媽一頭牛 讓她牽一牽 再載上一頂斗笠 穿上蓑衣 然後住個透天厝 別忘了院子裡面最好有牛欄與牛軛 外加牛糞與牛蠅飛來飛去 那就更能發思古之幽情了哭

  知道現代都市為何會有公園這玩意嗎?那是因為要讓人去看星星月亮的

  不肯都更 記得開會 記得書面反對 這叫做拒絕要式主義 

  這違個鬼憲啦 就像道路徵收 都更也是類似 劃定都更區域 所有權就進入重置狀態 就像重開機一樣 或是世界大戰後的情況  

  想想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為何幾乎沒有妳家這種大院了 當地早年也是都透天厝的 想清楚再發言

  老年人常搬家活動遷徙登山旅遊是好事 才不會有左傾癡傻症 看到電視上有人哭有人鬧就不明究理的同情

  小孩也常用這招 用哭用鬧的搏取同情 真正當過媽媽的只要火眼金睛一看 誰搗亂就一目暸然鳥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6 07:13 回覆:

琴歐洲兄, 王家拒絕此都更案是周所皆知, 王家是 "不同意戶".   奇怪, 您忙著 "臭" 王家幹什麼?  小肉球已經講述許多, 文林苑乃王家祖產, 樂揚 (已改名合眾) 眼紅, 北市府配合建商, 合力謀奪王家祖產. 

琴歐洲兄/衣薄寒兄, 你不要欺負樓下的痴, 更不可在言語上冒犯痴的母親.  人家是老人家, 老人家安土重遷, 房地產為老人家合法擁有, 政府及建商沒有任何權力去侵犯人民的神聖人權, 逼迫人民改變生活方式.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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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有可能變成第二個王家
2012/04/05 11:25

痴的母親住新北市板橋火車站前黃金地段的獨門獨院平房60多坪一輩子了 

許多建商談合建我們都回拒了.就是想讓老太太安養天年不亂搬遷...

看了林文苑事件很痛心..很怕自家成了第二個王家....(新北議員多為建商出生)

難道我們不想住高樓.只想擁有自己的地種花種草.自己的天空看看藍天都不行嗎???

行都更之名圖利建商之實..痴極不讚成...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5 11:45 回覆:

不要怕, 不要擔心, 不要怕都更.  土地權狀是令堂的, 不管怎樣, 令堂的天賦人權受到憲法保障.

郝市長沒學到苗栗大埔教訓, 並且他比劉政鴻傲慢吧?  小肉球個人認為他缺乏尋常政治判斷力.   朱立倫不是郝龍斌, 不會違憲以公權力去侵犯人權.

記住, 只要一受到委曲, 要鬼叫鬼叫!  做台灣訐譙龍!  不能忍讓!

放心啦, 產權是你們的, 郝市長做的事違反情理法 (小肉球堅信他違憲), 屬於異例, 新北市的朱立倫不會這樣, 但若有, 叫出來!

令堂居處顯然已被盯上, 視為肥肉, 你們子女要 document, 即記述任何過程. 能錄音最好, when where how why who what, 怎麼拒絕.... 保護她, 保護你們的財產.


殲20
謀奪財產?
2012/04/05 04:19

  說穿了就是老伙仔工 加減哭 看能不能騙到2億

  王家騙不到店面 只分到5戶5車位 用哭的

  現在還要原地重建 搞得新聞畫面都是帳篷 同情優勢正在流失 歹戲拖棚

  誰謀奪家產了?分到5戶5車位 算是奪嗎?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5 10:00 回覆:

嘻嘻, 琴歐洲兄是崇拜老共的吧, 難怪會不了解小肉球為何反對郝市長強拆文林苑王家.  您說的那些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中華民國的憲法精神被郝市長摧毀.

有白紙黑字, 王家要求店面嗎, 不同意分五戶+五車位嗎?  小肉球早知道是樂揚講的, 有同意書嗎, 要求書嗎?  王家從頭到尾是不願搬的, 容小肉球引述:

作者 ee77 (一一七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掛] 文林苑36戶贊成的也是被搞的
時間 Tue Apr 3 23:33: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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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王家這次還滿慘的

建商說要給他們5戶,不過他們本來的房子就不止5戶了
(他們有兩棟房子,一個3層,一個2層,損失5層,拿到5戶,頂多算是舊換新)

不過相對的,他們50坪的土地所有權全都被吃掉

因為之後他們土地所有權的持分只剩下96分之5的持分,這等同於零,因為持分太低,
等同於什麼都不能做

所以現在建商等同於花個600萬,就把人家50坪的土地吃光光,真的很爽。

小肉球來點最新資訊吧:

文林苑都更案延燒 王家爆出另一戶也是被迫的!? (2012/4/4)
文林苑都更案爭議尚未落幕,異議戶王廣樹4日爆料說,其實反對的不只有他們家一戶,還有一地號788的黃姓住戶也是被迫都更。... 市府似無法以拖待變,爭議牽連愈來愈大,今天出刊的《壹週刊》驚爆,主導該都更案的樂揚建設獨立董事黃博怡身兼市府顧問,政商關係良好,該建設公司藍綠議員通吃,曾在議會要求市府強拆王家。王廣樹今早更進一步爆料說,其實反對的不只有他們家一戶,還有一地號788的黃姓住戶也是被迫都更。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4月3日 下午5:02
針對王家房舍被強拆,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表示,台北市政府代拆的行政程序並不完備,質疑台北市政府涉嫌違反營建署的相關規定(台內營字第0950805988號令訂定),更指出樂揚建設「拆併建」的建照中,並沒有包含王家兩戶。
『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政府應該取得拆除執照,換句話說,政府在沒有拆除執照,建商也沒有拆除執照的情況下,樂揚建設的怪獸強拆王家兩家合法建物』
前來聲援的律師詹順貴表示,根據樂揚建設的建照來看,能夠拆掉其他三十六戶,但並不包含王家。
『從這份建照執照存根來看,顯然不包含王家這沒有簽同意書的兩戶,那現在貿然把它拆掉了,這已經違反建築法的規定,沒有拆除執照是不可以拆除合法建戶兩戶
對此,詹順貴希望郝龍斌市長在三天內要出面說明,否則要以毀損罪提出告訴,更要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來要求回復王家房舍原狀。 [按: 詹順貴終於出來了! 他很棒!愛你喲!]

黃博怡坦承任樂揚獨立董事 否認勾結 (2012/4/4)

媒體報導,黃博怡現為實踐大學教務長兼財務金融系主任,其自2006年起被聘為台北市府顧問,後來卻持有樂揚建設13萬股份,2009年10月並擔任樂揚獨立董事至今,此一身分遭曝光後,北市府與樂揚建設同時遭到質疑涉及官商勾結。

文林苑案 官商勾結?建商董事兼市府顧問 : 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強拆引發爭議,昨天出版的周刊進一步爆料指稱,樂揚董事、現任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主任的教授黃博怡,竟然是台北市政府顧問,懷疑其中內情不單純;周刊並用「疑官商勾結」為標題,對此市府則予以否認。

周刊報導指稱,黃博怡為樂揚建設的獨立董事,持有樂揚十三萬股的股份,二○○六年起擔任郝市府的市政顧問,但二○○九年起則同時擔任樂揚的董事迄今,「不免讓人懷疑樂揚會找上他,應是看上他與市府的密切關係」。周刊質疑雙重身份的黃博怡在文林苑都更案,以及北市府推動大同區集合住宅案,「未利益迴避」。

周刊也爆料說,國民黨市議員李彥秀民進黨市議員洪健益還曾經「跨區質詢」,要求市府執行公權力。李彥秀說要看郝市長是否有「魄力」拆除,洪健益則是請市府要調動「保大」維持現場秩序。周刊引用某建築業者的話說,「聽說樂揚都是透過市議員,趕都更的進度」。

周刊還爆出,曾任市府都發局總工程師的林振中,曾經擔任永春都更案的審議小組成員,但退休後竟到業者「森業營造」去擔任特別助理,遭到都更受害者聯盟的告發,周刊引用聯盟理事長彭龍三的談話說「其中一定有弊案,市府才會對建商爽快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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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就我所知的羅生門
2012/04/04 21:08

這件事情鬧的大,牽涉的層面也多,不易全盤釐清,有些人支持政府,但大多數人都支持王家,也有理性思考的人認為兩方面都有問題。而您是屬於支持王家那派,無庸置疑。

但是我覺得,這件事要論斷言之過早。尤其是周邊充斥著各種消息,有的之間還互相矛盾,真偽莫辯之下條件不足不知道哪個是對的。因此在沒有足夠條件和證據證明何者正確之前,無法論斷。

至少,這件事情,就我所知的羅生門如下:

法律規定,都更之前必須召開公聽會,而在公聽會上被納入都更範圍的居民就有表達反對的權力,這使他們可以免於讓自己的家被納入都更範圍。也只有在公聽會上的發言具有這樣的法律效力,而你私自去跟建商講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就像有人罵你三字經,你說「我要告你」,這句話沒有法律效力;你去法院按了鈴,這才有法律效力。

事實是,王家在幾次都更的公聽會都沒有參加,這確定是真的,也因此王家失去了否決的權力(就像投票日你沒去投票,怨不得人,你總不能投票日不出席然後說「人民有投票權」,接著在開票所上大鬧一場,包準你直達警察局)。但是王家另有說法,他們說他們沒有收到通知,只是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既然沒有證據,那麼就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你現在急於發出不平之鳴,但萬一王家真的從頭到尾做假,那你豈不是成了幫兇?當然,我也不是要幫政府講話,因為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家講的是假的。

順帶一提,證明「沒有」比證明「有」難。例如說你要證明有一個正整數符合「它是偶數質數」像這樣的條件,你只要去找一個2出來就可以了。但如果要你去證明沒有正整數符合「它的六次方除以七會餘二」,那就很麻煩了。因為就算你找出了一拖拉車的正整數不符合,你還是沒辦法保證其他正整數不會符合。

數學上還有各種特殊技巧可以用,像剛才的例子還可以用費馬小定理來秒殺,但現實上的例子,你就得說明你在這段有嫌疑的期間的「每個時刻」,在你的騎樓下都沒有信件說明你要去公聽會、也沒有人告訴你這個消息,email裡也沒有這樣的電子郵件...,而且不能漏掉任何一個時刻,例如如果他漏掉了三分鐘,怎麼知道他這三分鐘沒有收到然後偷藏走?

另外的法理問題,有人認為都更法違憲,其實說穿了就是兩難,第十五條的「人民財產權保障」和第二十三條的「公共利益優先」互相衝突,這也不是甚麼特殊案例,一堆法律面臨這兩難。如果要釋憲,就看大法官認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等,第二十三條適用時必須遵守的法理原則。

都更絕對不是只有建商利益,包括了整頓市容、增加住宅密度以符合需求(就可以空出更多綠地)、更新老舊房子以避免一些老舊房子常有的災害,並依照現行需求重新設計房子,讓房子可以有更好的性能(EX.防火、防水、排洪、防震...等),其實很多的公益也是在都更時得以更加完善,而住戶也可以獲得充分的補償。

某方面來說,王家因為都更法的實行,才有現在房子被拆之後,不但可以獲得金錢、住所等補償,還有不久之後的一棟新房子(即使照原樣蓋,新房子性能必定較佳),還有如此自由的發聲管道。如果沒有都更法,建商在面臨幾億違約金的威脅之下,可能選擇花個幾百萬找黑道了事,屆時王家可能人財兩失,也「啞巴吃黃蓮」,有苦難言囉!


歡迎光臨異想天開的數學小城!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5 06:54 回覆:

絕非羅生門

此案在小肉球眼中並非羅生門, 因為它百分之百違憲,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與居住遷徒自由, 文林苑土地乃王家合法擁有, 他們願賣或不願賣, 願換或不願換, 必須由他們來決定, 政府與商人並沒有任何藉口去巧取豪奪.  您誤會小肉球支持王家, 小肉球支持的是中華民國根本大法、中華民國立國精神、民主政體之異於專制政體, 小肉球認為郝市長搞文林苑都更拆毀王家祖宅的手段致令我國民主倒退到恐龍時代.

您說:

法律規定,都更之前必須召開公聽會,而在公聽會上被納入都更範圍的居民就有表達反對的權力,這使他們可以免於讓自己的家被納入都更範圍。也只有在公聽會上的發言具有這樣的法律效力,而你私自去跟建商講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就像有人罵你三字經,你說「我要告你」,這句話沒有法律效力;你去法院按了鈴,這才有法律效力。

假如您所言為實, 那麼, 請看看咱們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守不守法:

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99年5月26日判決)的判決理由簡直胡說八道、自相矛盾, 它的第一點就在否定它的第二點與第三點, 判決書說:

1.公聽會程序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的所有權人尚不至於因為未參加公聽會,而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況且更新單元範圍內的所有權人除於公聽會程序外,仍得於日後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亦非無從表示意見。

您把參加公聽會與參與投票作類比, 小肉球認為您的類比並不是有效的類比.  因為,王家不去投票不會傾家蕩產和流離失所, 這兩件事性質完全不同.  您說王家沒參加公聽會 = 自動放棄權利, 您忘了最重要的底線: 文林苑是王家的祖產, 打他們祖產主意的是台北市政府/建商.

您說 "王家另有說法,他們說他們沒有收到通知,只是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王家在行政法院已經證明, 他們反駁樂揚建設呈給法院的通知收執聯, 地址錯誤, 捏造大廈管委會印章 (戶籍地址為獨戶透天厝, 何來大廈管委會)。但是法官發明了 "發信主義", 亦即建商只要發信就行, 不必送達.

俺根本就不在意 "兩億" 或 "公聽會", 這些是事實也好, 是建商抹黑也好, 底線是: 文林苑無關乎公共利益, 那兩戶是獨門獨戶, 建商垂涎之, 劃入之, 台北市府OK之, 建商在沒取得全數同意時、消防問題未解決時, 台北市府即核發建照, 建商拼命拆, 拼命預售, 將已同意戶與預售買主一起拖下水.  根據另一同意戶鄭閔文在中時投書:

配合都更,我們無家可歸 (2012-03-27 中國時報 【鄭閔文/北市(文林苑受害住戶)】 
想當初我們配合都更,舉家從祖厝搬遷,縱使百般不捨,但卻也不斷說服自己忍個一、兩年,就能有新家住了!那時建商完全沒告知王家拒絕參與都更的事情,我們就這樣相信政府,相信這次的都更案是百分之百的住戶全體同意,不然,他們怎敢動工拆除我們家呢?

家,被拆了,這時才知道,還有不同意戶存在。這讓我非常訝異,怎麼能在還沒談好的情況下就先拆了同意戶的房子呢?

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公共利益」是必須由台北市政府/建商來證明的, 它們必須證明文林苑王家不參加都更侵犯到何種公共利益, 俺在樓下已述明, 根據俺對美國大法官釋憲的經驗, 公共利益很難證明, 第一, 它並非比人權優先, 這個基本人權是大法官的第一優先考量, 第二, 公共利益必須具備絕對必要性才能夠凌駕於人民的基本人權. 

小肉球對美國的大法官很有信心, 對台灣的大法官毫無所知, 不曉得他們的素質如何, 既然有很多恐龍法官, 不知道有沒有恐龍大法官. 

俺從不反對都更, 但是俺看太多而反對台灣的都更, 除非有所改革, 因為台灣的地方政府是第一線的都更主管機關, 它們都不依法行政, 它們並沒按照 "都更條例" 站在公共利益與人權立場去悉心審核、監督、管理都更案.


王家家碰恰恰
阿婆婆
2012/04/04 15:12

老灰啊工,加減哭,爭取到二億 !

一天賺 100萬啦 !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5 05:59 回覆:
如俺在樓下回Tomas兄: 王家“開價兩億”是上了建商的當, 在他們與建商接觸時, 王家以為他們必須開價, 故爾企圖以兩億天價逼退建商, 詎料建商回頭拿這 "兩億" 刊登巨版廣告抹黑王家十餘次.  好, 就算王家真心要兩億吧!  土地是王家的, 王家願賣多少是王家的選擇, 他們並非集合式公寓建築, 他們獨門獨戶, 不願參加“官商玩的都更遊戲”是他們的自由.

重殼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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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也有都更法 他們從沒說違憲
2012/04/04 13:51

外國憲法 多得是 跟中華民國憲法一樣 抄德國的

就算 釋憲 應該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打槍

有應公廟 臨建築線 可以自行都更  依法可以拒絕都更

三角窗位置的公寓 臨 建築線  可以自行都更 依法可以拒絕都更

只有王家沒有臨建築線 不可自辦都更 

臨建築線 就是臨真正的馬路  臨建築線才可能分得到店面

王家就是分不到店面 才事後反悔都更 裝無辜

法院判決書的重點 就是 王家的主張不足採

公聽會通知書 判決書載明   樂揚有中華郵政大宗掛號收據寄至戶籍地

且王家的確有人收到(片面對媒體放話說沒有) 

認定即使王家假裝不知道 法官認定 依法多數決王家也不能妨礙都更

法官認定 早在91年(還不是郝龍斌執政) 政府都市計畫就已經公告劃入王家範圍要都更了

建商要地方政府依法執行  地方政府也被規定有義務拆除

你要怪就怪立法者 怪執行單位執行法院定讞的程序 很可笑

那群立法委員 沒什麼創意的 法條還不都抄國外  違憲不可能



夏瀛洲言論護憲愛國 郝柏村歷史考證嚴謹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5 10:56 回覆:

外國當然也有都更 (urban renewal), 先進國家的違憲案例幾乎絕無僅有, 那是因為他們的官員守法, 先進國家不管官員/人民/業者, 均將憲法牢記於心.  並且, 他們的都更條例不會像咱們台灣的第卅六條那麼亂寫.  您可知道這人人詬病的 "都更條例第 36 條", 是誰在國會提案寫入的?  答案: 綠營四名立委 (三個民進黨+一個台聯).

您提的憲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您提得很好.  王家文林苑案, 只有 "公共利益" 值得探討.  他們那兩戶非集合式建築, 無礙於公共利益. 

就算身在集合式建築的不同意戶, 小肉球覺得他們若在美國必不會發生, 美國都更要先協商, 取得土地以後才拆遷, 不像台灣這麼猴急. 

小肉球曾仔細研考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其實必須由台北市府/建商來證明, 因為 "起意者" 是它們, 搞某都更案遊戲者是它們.   在美國, 小肉球曾去圖書館查過對於公共利益的釋憲, 哇, 美國的大法官都好厲害好公正, 像這種案子, 政府/建商經常打輸官司, 因為他們無法證明公共利益之 "絕對必要性", 並且這種 "絕對必要性" 足以剝奪公民的基本人權.

官商所提出的公共利益是一個官商共同畫出的大餅, 它是假設性的, 是未來性的, 是外來性的.   面對既有的、已行之有年的庶民生活、剝奪暨傷害庶民百姓之身家財產, 美國大法官一般都判向小民小婦, 因為基本人權具有其神聖性, 想用 "公共利益" 去推翻它, 很不容易.

小肉球打個比方好了, 就算蘇花高, 假如官商打著 "給花蓮人一條回家的路", 假如官商抬出多少落石坍方人命死傷, 非要這條路不可, 但, 假如官商沒有好好和當地住民協商妥善, 假如官商拿公權力這龐大推土機推向沿線某小破屋, 假如該小破屋的屋主阿桑不願移動 -- 假如這在美國或其他先進民主國家, 蘇花高就必須繞道而建.  請參考什麼叫做民主人權:

俺沒查過台灣大法官釋憲, 不知道台灣的大法官素質怎麼樣, 唉, 恐怕不行吧?  依稀記得阿扁任命過大法官 -- 哎喲喂!

* 您說 "王家就是分不到店面 才事後反悔都更 裝無辜", 您的意思是王家本為同意戶, 又反悔, 變成不同意戶?  -- 您應該是唯一這麼說的人, 批評王家的人都批評他們沒及時表態, 批評他們沒及時理會通知, 並非先假裝做同意戶, 然後又反悔做不同意戶.

* 您說 "法官認定 早在91年(還不是郝龍斌執政) 政府都市計畫就已經公告劃入王家範圍要都更了" -- 您這話也不對, "2007年,樂揚建設辦理都市更新,但範圍內的王姓屋主不願參與" (維基百科), 此文林苑案始於民國 96 年, 而從頭到尾, 小肉球不認為郝市府依法行政, 它乃依建商行政.

* 小肉球剛剛才注意到您的 "跑馬燈", 您的電腦技術真好!  夏瀛洲和郝柏村都老跑大陸親共的 , 連中華民國國軍的忠誠度都混淆的, 是和中共人民解放軍玩親親的.  在小肉球眼中, 郝市長靠 11/26 槍擊案連任, 此次又一手演出中華民國民主倒退.  請你們不要讓小肉球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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