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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孔明法官,仍是恐龍法官!(未成年慎入--原文釋出)
2011/04/03 14:39:18瀏覽2289|回應14|推薦34

公告

本文於2011/4/4暫時收起,理由有二。頭個原因是4/3當晚入睡前即覺匆匆而就不夠周延,準備工夫沒做足,原對此案了無興趣卻已燃起興趣,打算暫收一日來整理增補;第二個原因不方便明講,但是它致使小肉球重新檢討這型公開討論的道德層面,例如此類型的網友討論是否嗜血、自私、罔顧當事人心理、造成二度傷害。

第二個理由已然釋懷,小肉球不認為此類網友間的討論違反任何道德層面。

第一個理由,因為昨日(4/4)身體出紕漏,上午晚間各看醫生一次,小肉球被交待 go easy for a couple of days(即不得勞心勞力,做快樂白痴幾天),因而委實沒有工夫去整理和增補,所以此文仍為原貌

只滿足一個理由,沒兩個理由都滿足,為何釋出?因為文章發表後若有網友回應,不可隨便收起,不得隱蔽別人的公開言論。

然而等小肉球恢復生龍活虎一條,必會滿足第一個理由重寫此篇文章。期間,祈網友見諒,小肉球要做幾天的快樂白痴。

2011/5/2:小肉球決定不討論此案,除非高檢上訴有新事端。感謝回應,俺不認同露西佛爾的分析,但實在不想談女孩受侵細節--除非不得已。

~~~~~~~~~~~~~~~~~~~~~~~~~~~

再三看到露西佛爾在立院三讀通過廉政署設立、再談恐龍法官的冤屈 的論點,首在俺訪客簿,次在x-user兄處,三在露西佛爾的格子,小肉球委實無法茍同,本來想在露爾佛爾那裡作出回應的,卻怕帖子太長。

唉,怎麼那麼熱衷於冤案呢?容小肉球先簡述來龍去脈:

2006年3月在高雄市某阿嬤帶三歲孫女去許姓友人久昌街處打麻將,吳姓嫌犯也在,他不想打麻將,帶女童出去,女童回來許姓友人處猛拉褲子,帶回家,當晚下體疼痛,其母帶去檢查驗傷,醫師報案。一、二審有罪,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為邵燕玲,去年八月以「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女童意願」發回更審,高雄分院十二月審判結果出爐,判決吳嫌無罪。2011/4/1,馬總統竟提名邵燕玲做大法官,輿論嘩然,邵女辭去提名,馬總統向國人道歉。

小肉球看過露西佛爾上頭文章,絕對不能同意其論點。

首先,露西佛爾不能根據個人經驗就設定冤案的前提,個人曾經受到冤枉,與此性侵案無關,否則就是已有情緒性的預設立場,個人的自由心證於是形成,而自由心證會偏離事實真相。

其次,江國慶案與此兒童性侵案無關,江案在軍法審判的狀況條件框架以下,軍法審判與民、刑事審判的氛圍大不相同,小肉球認為不宜將兩案作出任何類比。

俺對高分院去年十二月的無罪判決並沒有太高的興趣,檢察官已上訴,屆時再看檢察官有沒有在睡覺、法官有沒有在惡搞好了。

在俺眼中,此案受有心人操縱的斧鑿痕跡至為明顯。

司法院醬缸文化官官相護,蛋頭一大堆,2010/12,高分院更審的法官判決吳嫌無罪,殊不知這些法官之「自由心證」乃出自醬缸法匠之傲慢?他們偏向袒護邵燕玲,俾還白玫瑰運動等民間抗爭者以顏色?

如此便可徵示:瞧,什麼社會觀感,你們人民哪懂法律,只有我們最懂?

(一)露西佛爾對小肉球說過「我可以斷定,女童到現在還是處女」(http://blog.udn.com/meatball2/guestbook),光只這一點,令俺不以為然。連高分院判決書都判定女童下體受侵入受傷--「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因此,女童下體受侵乃事實,不用斷定「女童到現在還是處女」。

此性侵案的一、二審為事實審,按照露西佛爾的講法,一、二審都在亂判事實造成吳嫌蒙冤,女童的處女膜被露西佛爾斷定為完璧。小肉球要提醒一下,高分院更審並未傳喚原驗傷醫師,女童性侵驗傷有規定章程,我們更常看到法院判決談到處女膜在幾 點鐘方向破裂。實情是,一、二審、更審均未否定女童受到性侵,一審、二審判定施予性侵者為吳嫌,高分院更審判定施予性侵者無法證明為吳嫌。

因此,露西佛爾斷定女童處女膜仍為完璧,從而斷定性侵害子虛烏有,從而斷定吳嫌受到女童家屬的冤枉,從而斷定吳嫌像六月雪的竇娥,從而斷定恐龍法官實為孔明法官--在在俱屬錯誤的斷定。

(二)高分院更審也斷定男人需要四分鐘或卅分鐘以上才足以性侵三歲女童,實在不明白這些法官根據哪裡的標準去斷定性侵害時間的長短,這和某位恐龍法官斷定好色男襲胸必須超過十秒鐘一樣,是屬於毫無科學根據的自由心證。

此案只看到判案法官講究冷冰冰的事實,但碰到四分鐘、幾分鐘、卅分鐘才足以性侵一名三歲女童卻模糊、籠統、專斷,俺不知法官憑藉何種個人經驗、常識、或科學法則去斷定老年男子去性侵三歲女童需要多久的時間。

(三)高分院更審法官很奇怪,女童說眼鏡、吸管、手指不合情理,莫非女童必須說按摩棒、電擊棒、小鼓槌才合乎三歲女童所使用的字彙,這又是法官毫無學理根據的個人斷定。那些法官說警察找不到眼鏡和吸管,手指仍在,難不成事實審的檢警和法官都是白痴,刻意污染證人證供?

(四)吳嫌攜女童離開久昌街,並沒被路口監視器拍到(2011-04-02 中國時報 【李翰/高雄報導】),高分院法官說「比對」過路口監視錄影帶,「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怪怪,說「比對」,好科學呀,沒有離開時間的錄影帶,恐怕在拿錄影帶去比對證人估計的時間,這種比對是不合理的比對,證人估計是口說,錄影帶在路口和超商的時間為精準,路口與超商的比對必須針對離開久昌街錄影帶時間。拿人言去比機器,東扣西刻變四分鐘,然後再四分鐘不夠性侵。

(五)露西佛爾彷彿斷定三歲女童受性侵後必須呼天搶地,她猛拉褲頭,表示不舒服不夠,這又是自由心證的斷定。各人對各事有不同的反應,有的孩子不哭,有的孩子哭一點,有的狂哭,露西佛爾說必須大哭或夢魘或許因為證詞沒寫,或許女童的個性讓她對生心理創傷作出delayed reaction(延遲性反應),但無論如何,小哭不行,鬧一下不行,非哭天搶地不可--是毫無根據的斷定。眼鏡架與吸管都是很細的物事,男子並未用其陽物,「我想三歲女童的性器官應該很小,每個女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痛楚,應該還有點印象」,小肉球只能說光憑這句話俺就斷定露西佛爾太亂斷定,小肉球給性侵男子作個心理側寫好了:

他沒用陽物去性侵三歲女孩下體,女孩叫他阿公,年歲已有一把,極可能陽萎不舉,這人顯然十分小心,畢竟是他公然帶女童出去的,假如他使用陽物性侵三歲小女童,結果必然血流如注,他當場就沒辦法向朋友交待。

陽萎不舉,或熟人有顧忌,所以他使用性侵女童的手法相當典型,俺再重複這種性侵是典型熟人式、玩偶式性侵:眼鏡架很細,吸管很細,屬於試探階段,手指就足以造成侵入時的生理傷害了,再加上親吻女孩陰部及胸部。手加嘴,屬於滿足性慾階段。

這性侵案的一二審為事實審,小肉球一聽到證詞提及眼鏡架、吸管、手指,立覺十分吻合吳嫌與女童家庭的關係及當時景況,他帶她出去,就必須帶她回來,絕對不能當場露饀。露西佛爾拿陌生男子性侵陌生女童的狀況套進此案,俺以為極其不妥,陌生男子能夠不管後果,把玩偶弄成破碎娃娃都沒有關係,吳嫌必須顧及後果,尤其不能讓三歲女童回去當場哭天搶地。因此,性侵女童的作案手法必須極為小心,莫忘女孩還滿手糖果。

其實,俺對此案沒甚興趣,反正要等高院再度發回更審,俺只對邵燕玲之提名有興趣:究竟哪些人在害馬總統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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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男信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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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雖然無情但不能沒有是非
2012/10/06 10:12

給樓下的:

我承認醫師看多了生死之事會麻木  但是那是情感

至於理智   絕對是越來越清楚

醫師有生意壓力   判斷錯誤  雖然不用賠  但是客戶會被嚇跑

法官領薪水的  不是領工錢的  對錯只有良心問題  沒有飯碗問題

請勿將醫院跟法院相比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10-06 11:10 回覆:

俺懶得理侉子兄. 

如今, 看他越多, 不認為他具備常識邏輯.


侉子赵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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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心底深處不是恨犯罪者
2011/12/01 20:16

法官也吧!檢察官也好!他們看多了法院來來去去.就像醫生看多了生生死死.麻木了!

他們心底深處不是恨犯罪者.而是恨被害者為甚麼這麼軟弱?由於你們的軟弱.才引來他人的犯罪.故所有犯罪行為的起因.不是犯罪人的殘忍與暴力.而是弱者的軟弱!

哈!我懂了!本我可以沒事在辦公室打屁聊八卦.現在要忙你們這些可憐虫的事.我是哪裡倒了八輩子楣哦!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1-12-03 16:20 回覆:

司法官在處理人類的爭執, 萬萬不可以失去人性, 英文叫 de-humanized.

我們中國人的成語, 尸位素餐, 指當官的人, 政治為處理眾人的事, 做官就在處理眾人的事.

當他們做久, 做到忘掉人性的時候, 就是忘掉了根本, 已經沒有資格在那個位置上了.

他們已經僵化, 變成法律條文和官樣文章的僵屍了.

*以上是在訪客簿回過您的。除外,尚有慣性定律在作祟:司法官習慣支配別人,他們執法,久而久之,誤以為自己變成神明,個個患了大頭症。


小綿羊LEE(醫藥正知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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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和制度是人定的
2011/05/02 06:38
條文和制度是人定的,總是會有想不到的情況。
但是是非公理總應該是法官可以了解和堅持的吧?
假如被捏胸的是法官自己的老婆?
假如被性侵是法官自己的幼女?
法官大人:請問您要公理還是法律條文?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1-05-02 12:12 回覆:
完全不同意露西佛爾,裡頭漏洞多。不願談此案,除非高檢上訴有新事端。

黃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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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的恐龍?
2011/04/16 09:36

自由心證

註1 - 高點法律網

什麼是自由心證? - 常見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問邵燕玲法官現在的情況呢?有沒有被追究失職或彈劾?
所以哪來的恐龍?請解釋?
我們看一件事,要經過與結果並重,而不是主觀的先下結論,她就是被.....了嘛,還真是恐龍.....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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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2011/04/08 21:00
立論合理。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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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5 18:47

個人覺得倒是覺得馬總統提名邵法官並沒有超瞎, 倒是道歉道得有點不需要. 

單從這個案件看起來邵法官不是恐龍法官, 但似乎也還算不上是孔明法官.

版主和露西佛爾對這個案件雖然見解不同, 但是都各自加上了很多自由心證, 任意衍伸證據的主觀判斷.

依事後法院公布的四大理由, 個人覺得這個案件的被告也不一定無辜清白, 但就是證據(至少公開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而已.  邵法官做的也就是一般最高法院法條審理的例行職責罷了.

個人覺得這件判決或有爭議, 但是都在可討論範圍, 綠營是藉機生事, 邵法官和司法院長不做解釋, 總統又來道歉, 正好被綠營利用來做實馬總統又錯了的假象.



黃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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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幫備份一份
2011/04/05 14:02
小肉球,我就在這邊幫妳做個備份,希望不要再被刪,或出什麼意外,
另祝妳身體盡速復原,身體健康是做一切事情的根本,要保重!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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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將官, 刀下留人! 就此打住, 如何 ?
2011/04/05 12:35

斯人也而有斯疾也!

論語•雍也》
「伯牛有疾,子問之,自牖執其手,
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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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法官說出去卅分鐘,哪時出去沒個準(沒錄影帶),對不對?
2011/04/03 20:51

哪時出去怎會沒個準?不是有好幾個牌友看著嫌犯帶女童出去的嗎?如果,妳認為那幾個牌友說的不準,那妳又為何相信那個女證人說嫌犯帶女童出去至少一小時的說詞?又,要記得嫌犯何時出去比起還要算嫌犯出去多久要簡單多了,妳說對不對?

若妳還有疑慮,我請問妳,除非嫌犯會隱身術,把自己與女童變不見,否則就算他提早出去,久昌街許家的路口無監視器,他與女童還是會在其他地方被錄到身影。

假設真如妳說論定的,嫌犯可能提早出去,那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嫌犯與女童出門前必須先作法,把自己隱形起來,以避免被其他路口的監視器錄到,接著把女童載回家性侵,再趕緊回到更審一所說的第一個監視器地點,作法讓自己與女童現形,好讓自己與女童被錄到。

呵呵,妳不覺得這樣會不會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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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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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不是不明白,而是故意裝糊塗
2011/04/03 19:38

第一段不明白:在警察局,指民國九十五年時,女童在警察局就已經供詞先後反複?還是拿九十五年與九十九年相比,要八歲去回憶三歲(心智未發育完全)時的一字一句?--倘為後者,違反發展心理學。

請問妳見過送到檢察官那邊,並已起訴已進入審判階段,還會讓被害人或證人在警察局裡做筆錄的案子嗎?

第二段不同意,已在文中敘明:如果要比對吳嫌攜女離開至回來的時間,如果使用錄影帶時間來比對就一律使用錄影帶,我們已知離開久昌街許家的路口無監視器錄影帶

妳可以以久昌街許家的路口無監視器錄影帶質疑,但建議你應先畫張地圖,再把監視器路電吳嫌與女童的時間與地點標示出來,自然就可一目了然,到底是那證人只憑印象說的時間對,還是法官的研判無誤。

最重要的是,別忘了妳文中也曾批評「高分院更審也斷定男人需要四分鐘或卅分鐘以上才足以性侵三歲女童,實在不明白這些法官根據哪裡的標準去斷定性侵害時間的長短」,這點是不是與更一審的內文相差十萬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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