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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3 14:39:18瀏覽2541|回應14|推薦34 | |
公告 本文於2011/4/4暫時收起,理由有二。頭個原因是4/3當晚入睡前即覺匆匆而就不夠周延,準備工夫沒做足,原對此案了無興趣卻已燃起興趣,打算暫收一日來整理增補;第二個原因不方便明講,但是它致使小肉球重新檢討這型公開討論的道德層面,例如此類型的網友討論是否嗜血、自私、罔顧當事人心理、造成二度傷害。 第二個理由已然釋懷,小肉球不認為此類網友間的討論違反任何道德層面。 第一個理由,因為昨日(4/4)身體出紕漏,上午晚間各看醫生一次,小肉球被交待 go easy for a couple of days(即不得勞心勞力,做快樂白痴幾天),因而委實沒有工夫去整理和增補,所以此文仍為原貌。 只滿足一個理由,沒兩個理由都滿足,為何釋出?因為文章發表後若有網友回應,不可隨便收起,不得隱蔽別人的公開言論。 然而等小肉球恢復生龍活虎一條,必會滿足第一個理由重寫此篇文章。期間,祈網友見諒,小肉球要做幾天的快樂白痴。 2011/5/2:小肉球決定不討論此案,除非高檢上訴有新事端。感謝回應,俺不認同露西佛爾的分析,但實在不想談女孩受侵細節--除非不得已。 ~~~~~~~~~~~~~~~~~~~~~~~~~~~ 再三看到露西佛爾在立院三讀通過廉政署設立、再談恐龍法官的冤屈 的論點,首在俺訪客簿,次在x-user兄處,三在露西佛爾的格子,小肉球委實無法茍同,本來想在露爾佛爾那裡作出回應的,卻怕帖子太長。 唉,怎麼那麼熱衷於冤案呢?容小肉球先簡述來龍去脈: 2006年3月在高雄市某阿嬤帶三歲孫女去許姓友人久昌街處打麻將,吳姓嫌犯也在,他不想打麻將,帶女童出去,女童回來許姓友人處猛拉褲子,帶回家,當晚下體疼痛,其母帶去檢查驗傷,醫師報案。一、二審有罪,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為邵燕玲,去年八月以「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女童意願」發回更審,高雄分院十二月審判結果出爐,判決吳嫌無罪。2011/4/1,馬總統竟提名邵燕玲做大法官,輿論嘩然,邵女辭去提名,馬總統向國人道歉。 小肉球看過露西佛爾上頭文章,絕對不能同意其論點。 首先,露西佛爾不能根據個人經驗就設定冤案的前提,個人曾經受到冤枉,與此性侵案無關,否則就是已有情緒性的預設立場,個人的自由心證於是形成,而自由心證會偏離事實真相。 其次,江國慶案與此兒童性侵案無關,江案在軍法審判的狀況條件框架以下,軍法審判與民、刑事審判的氛圍大不相同,小肉球認為不宜將兩案作出任何類比。 俺對高分院去年十二月的無罪判決並沒有太高的興趣,檢察官已上訴,屆時再看檢察官有沒有在睡覺、法官有沒有在惡搞好了。 在俺眼中,此案受有心人操縱的斧鑿痕跡至為明顯。 司法院醬缸文化官官相護,蛋頭一大堆,2010/12,高分院更審的法官判決吳嫌無罪,殊不知這些法官之「自由心證」乃出自醬缸法匠之傲慢?他們偏向袒護邵燕玲,俾還白玫瑰運動等民間抗爭者以顏色? 如此便可徵示:瞧,什麼社會觀感,你們人民哪懂法律,只有我們最懂? (一)露西佛爾對小肉球說過「我可以斷定,女童到現在還是處女」(http://blog.udn.com/meatball2/guestbook),光只這一點,令俺不以為然。連高分院判決書都判定女童下體受侵入受傷--「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因此,女童下體受侵乃事實,不用斷定「女童到現在還是處女」。 此性侵案的一、二審為事實審,按照露西佛爾的講法,一、二審都在亂判事實造成吳嫌蒙冤,女童的處女膜被露西佛爾斷定為完璧。小肉球要提醒一下,高分院更審並未傳喚原驗傷醫師,女童性侵驗傷有規定章程,我們更常看到法院判決談到處女膜在幾 點鐘方向破裂。實情是,一、二審、更審均未否定女童受到性侵,一審、二審判定施予性侵者為吳嫌,高分院更審判定施予性侵者無法證明為吳嫌。 因此,露西佛爾斷定女童處女膜仍為完璧,從而斷定性侵害子虛烏有,從而斷定吳嫌受到女童家屬的冤枉,從而斷定吳嫌像六月雪的竇娥,從而斷定恐龍法官實為孔明法官--在在俱屬錯誤的斷定。 (二)高分院更審也斷定男人需要四分鐘或卅分鐘以上才足以性侵三歲女童,實在不明白這些法官根據哪裡的標準去斷定性侵害時間的長短,這和某位恐龍法官斷定好色男襲胸必須超過十秒鐘一樣,是屬於毫無科學根據的自由心證。 此案只看到判案法官講究冷冰冰的事實,但碰到四分鐘、幾分鐘、卅分鐘才足以性侵一名三歲女童卻模糊、籠統、專斷,俺不知法官憑藉何種個人經驗、常識、或科學法則去斷定老年男子去性侵三歲女童需要多久的時間。 (三)高分院更審法官很奇怪,女童說眼鏡、吸管、手指不合情理,莫非女童必須說按摩棒、電擊棒、小鼓槌才合乎三歲女童所使用的字彙,這又是法官毫無學理根據的個人斷定。那些法官說警察找不到眼鏡和吸管,手指仍在,難不成事實審的檢警和法官都是白痴,刻意污染證人證供? (四)吳嫌攜女童離開久昌街,並沒被路口監視器拍到(2011-04-02 中國時報 【李翰/高雄報導】),高分院法官說「比對」過路口監視錄影帶,「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怪怪,說「比對」,好科學呀,沒有離開時間的錄影帶,恐怕在拿錄影帶去比對證人估計的時間,這種比對是不合理的比對,證人估計是口說,錄影帶在路口和超商的時間為精準,路口與超商的比對必須針對離開久昌街錄影帶時間。拿人言去比機器,東扣西刻變四分鐘,然後再四分鐘不夠性侵。 (五)露西佛爾彷彿斷定三歲女童受性侵後必須呼天搶地,她猛拉褲頭,表示不舒服不夠,這又是自由心證的斷定。各人對各事有不同的反應,有的孩子不哭,有的孩子哭一點,有的狂哭,露西佛爾說必須大哭或夢魘或許因為證詞沒寫,或許女童的個性讓她對生心理創傷作出delayed reaction(延遲性反應),但無論如何,小哭不行,鬧一下不行,非哭天搶地不可--是毫無根據的斷定。眼鏡架與吸管都是很細的物事,男子並未用其陽物,「我想三歲女童的性器官應該很小,每個女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痛楚,應該還有點印象」,小肉球只能說光憑這句話俺就斷定露西佛爾太亂斷定,小肉球給性侵男子作個心理側寫好了: 他沒用陽物去性侵三歲女孩下體,女孩叫他阿公,年歲已有一把,極可能陽萎不舉,這人顯然十分小心,畢竟是他公然帶女童出去的,假如他使用陽物性侵三歲小女童,結果必然血流如注,他當場就沒辦法向朋友交待。 陽萎不舉,或熟人有顧忌,所以他使用性侵女童的手法相當典型,俺再重複這種性侵是典型熟人式、玩偶式性侵:眼鏡架很細,吸管很細,屬於試探階段,手指就足以造成侵入時的生理傷害了,再加上親吻女孩陰部及胸部。手加嘴,屬於滿足性慾階段。 這性侵案的一二審為事實審,小肉球一聽到證詞提及眼鏡架、吸管、手指,立覺十分吻合吳嫌與女童家庭的關係及當時景況,他帶她出去,就必須帶她回來,絕對不能當場露饀。露西佛爾拿陌生男子性侵陌生女童的狀況套進此案,俺以為極其不妥,陌生男子能夠不管後果,把玩偶弄成破碎娃娃都沒有關係,吳嫌必須顧及後果,尤其不能讓三歲女童回去當場哭天搶地。因此,性侵女童的作案手法必須極為小心,莫忘女孩還滿手糖果。 其實,俺對此案沒甚興趣,反正要等高院再度發回更審,俺只對邵燕玲之提名有興趣:究竟哪些人在害馬總統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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