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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 4: 真正的賽德克人
2010/10/09 23:17:32瀏覽139|回應0|推薦2

魏德聖導演甫於9月初殺青的新片《賽德克.巴萊》(意指:真正的賽德克人),經媒體披露片商果子電影公司已於去年以片名標準字在八大類三百多項商品取得註冊商標,因而遭到原住民及各方人士的強烈抗議。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於915日表示,《賽德克.巴萊》為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應登記為商標。

正統之爭,在台灣社會屢見不鮮。每到選舉的時候,族群議題又會被操作一次,候選人為爭取選票,不論藍綠,常會聲嘶力竭地繞台語強調自己是:「正港台灣人」,有的更進一步闡述:「新移民來台灣共同生活,就是正港台灣人!」這次關於「真正的賽德克人」的爭議,倒是還蠻另類的,也牽涉到文創產業發展的困境與突破。

賽德克族主要分布在南投縣仁愛鄉,於97423日由行政院正名為台灣第十四個原住民族。電影《賽德克.巴萊》描述的則是1930年「霧社事件」中賽德克人莫那魯道率領族人聯合抗日的史詩故事。持平而論,因魏導四處奔走借款、投入大量資源且長期執意拍攝本片,讓所謂「正港台灣人」更了解誰才是「真正的賽德克人」。在德克族正名的長期運動中,因拍攝「海角七號」而名噪一時,但拍片還是欠缺「海角七億」的魏導,對於賽德克族在台灣社會中確實達到正名效果的努力,應該也具有一定的歷史評價。

 

台灣文創產業的發展一直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因為投資者對於將來獲利模式缺乏信心。舉電影為例,以台灣故事為主題的電影,要能在市場上大放異彩實屬不易。而將電影主題商品化,透過販賣週邊商品獲取利益,可以是成本回收的方式。要確保商品化獲利,有必要先取得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才能授權行銷並有效打擊市場上品質參差不齊的仿冒品。果子電影應是考慮到海角七號的前車之鑑,才將《賽德克.巴萊》申請註冊,同時也能防止商標蟑螂搶註而惡人先告狀,妨礙電影的商品行銷。

96年底施行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對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創作提供法律保護,特有的「智慧創作專用權」是以「族有」而非如一般智慧財產權以個人或法人所有的立法模式。然而賽德克係種族名稱,《賽德克.巴萊》則是指真正的賽德克人之意(猶如正港台灣人之陳述),兩者似乎皆難以認為是該法第3條所謂:「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也因迄今皆未依法登記而不受保護。至於果子電影以《賽德克.巴萊》申請商標註冊,似乎也不符合商標法第23條所列舉18款不得註冊的事由,而應屬合法註冊。

就法論法,《賽德克.巴萊》的商標註冊未必有構成撤銷的事由,但卻可能解讀為漢人掠奪原住民土地的現代版:掠奪原住民的無形資產,而所謂的法律究竟是中華民國法律還是族人尊奉的「GAYA(最高生活規範與傳統律法)?亦值得深思。果子電影並未堅持採取法律戰爭以定是非曲直,反而916日宣布主動拋棄已註冊的所有商標權利,不再捲入任何意識形態的紛爭中,可謂「正港台灣人」向「真正的賽德克人」表達和解的善意與行動。但類似的噶瑪蘭威士忌、阿美麻糬等商標登記是否亦應一視同仁?如果將來《賽德克.巴萊》大賣後,他人用該名稱銷售商品,賽德克族與果子電影又能奈何?

事實上,目前正在推動的文化創意產業,常會面臨將公有、他有或族有的文創衍生新創並商品化時,如何獲得合法授權以及創造合作模式的問題。如果採取「全有全無」的邏輯,往往造成戰爭僵局。就本件爭議比較務實的和解共生方式,也許是由果子電影繼續保有《賽德克.巴萊》的商標,但承諾限制使用商品範圍(如不使用於「內褲」、「吊褲帶」、「衛生用紙」等),並將商品化收入提撥一定比例作為賽德克族的教育文化基金。

畢竟,不管是台灣人還是賽德克人,其實「我們都是一家人」。而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中,也很難說清楚終端商品的構想來源是你的還是我的,常常是「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如何和解共生,創造雙贏,是一直要去努力的課題。

(本文發表於網路資訊2010/10)

 

 

 

 

 

 

 

( 休閒生活影視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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