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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節制的監察權──下
2013/09/04 20:22:49瀏覽222|回應0|推薦0

  對於監察權的不知節制,吾人該好好討論,特別是審計權的行使,個人有一些意見。

一、審計權的性質:事後審計,還是事前審計

  基於民主原則,地方民選首長應向選民負責。因此,首長上任後,將其競選政見轉化為具體可行的政策,以實現對於選民的承諾。然,首長雖有行政權,但要受到議會民意代表的監督,讓行政部門可以將人民的納稅錢用在刀口上,並且以最少的預算創造最大的行政績效。

  而行政權除有立法權的監督之外,還有審計權的監督。這個審計權,除掌有行政權執行預算後的決算報告檢討權力外,可以「隨時」稽察行政部門「一切收支及財物」,叫你提供資料就要提供,叫你回答問題就要回答,叫你解釋為什麼就要好好解釋,但不用負什麼責任。不僅如此,若其專業上認為,行政部門的預算執行不佳,還能建議你要怎麼做──這不是民選首長的政策決定權嗎?真是權力好大的審計權,不僅可以事後審計的方式提出決算報告,也可以事前審計的方式提出政策方向建議──你可以不理他,但包你隨時接到它「叫你提供資料,叫你回答問題,叫你解釋為什麼」,你敢不參考它的建議嗎?

二、審計報告之建議:建議性質,還是強迫性質

  參不參考審計的報告建議,涉及其建議的性質:單純參考,抑或強迫參考。如果不參考的話,審計人員依法有權「隨時」稽察行政部門,更可以於下個年度的決算報告中,再次檢討其認為未改善的缺失或執行不佳的政策。因此,實務上,對於審計報告之建議參考的程度,取決於民選首長的決定。但以審計法為行使職權之名,行干預行政權之實,實有檢討之空間。

三、審計權不符「權責相符」原則

  審計人員有其專業能力,但此專業並不及於涉及政策決定的相關建議,因此,亦不包括事前審計,因為,要為政策成敗負最後責任的是民選首長,不是審計人員,就算行政部門依其建議改善,但未達效果的話,審計單位一句「是你自己執行不力」,還是由行政部門負責,而其不僅沒有責任,也沒有罰則;且審計單位之報告,美其名是建議,實質上卻帶有強迫性質,若不改善,就一直被稽察,有時成了事前審計的性質,好像審計人員比民選首長或議會還知道民意的需求──例如要像私人公司一樣推動績效管理,但有導入績效管理之縣市首長,在天下、遠見等雜誌的民調中吊車尾,反倒是審計單位認為沒有導入績效管理的縣市首長名列前茅(奇怪的專業看法,導致奇怪的結果);又如基於預算的拮据,對於小校雖不裁併,但建議改設分校,以節省人事經費,但這樣的節省是否會讓在地居民感受「二等市民或縣民」的不平等對待──當然,如果要這樣做的話,這又是行政部門要去溝通的職責,與審計人員完全無關(氣憤)。

  基於民主政治「權責相符」原則,有權無責者令人詬病,因此,當自己基於法令規範有權無責時,應節制自己的權力,讓有責任者能擁有相對的權力,心甘情願的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說了這麼多,也不是個人能決定的事,還是乖乖做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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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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