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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節制的監察權──上
2013/08/28 22:58:47瀏覽207|回應0|推薦0

  監察院[1]的存廢,真該好好檢討了。

  司法判有罪的政治人物,彈劾未過關;司法不起訴的政治人物,反被彈劾。你能接受嗎?我不能接受。

  十九位監察委員的聯合聲明中說,基隆市長張通榮之行為是「當前劣質民主與地方自治生態之遺憾」,其「諸多言行,令人厭惡,但令人厭惡,並不構成彈劾理由」,且「刑事罪罰與行政違失,未必連動」。惟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監委對於公務人員提起彈劾案,是認為其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張通榮市長公開為酒駕者關說之行為,彈劾案未過,是因為有監委認定其行為既無違法,也無失職嗎?我們還要這樣的監察院嗎?

  監察院下有個審計部,「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2],且「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3],違者處分。這麼大的權力,讓不具民意基礎的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從事稽察時,不僅行政部門要勞師動眾,深怕得罪有權無責的長官,審計報告也不客氣的指導或建議地方民選首長應該怎麼做,或該制定怎麼樣的政策,才是花預算的正確方法,但政策結果是否達到目標,還是地方政府自己負責。你能接受嗎?我只能接受,不敢反對,因為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地方審計單位到縣府、市府稽察,態度夠跩,眼光夠高;來電要資料,口氣讓人只能低聲下氣,乖乖配合。你能接受嗎?我只能接受,並乖乖轉知同事。

  身為一個國民,對於監察院的職權行使,範圍廣大、原則不定,可以批評;但身為一位公務員,對於審計機關的稽察,只能接受,只能配合,無奈啊!

 



[1]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監察院有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2] 引自審計法第13條。

[3] 引自審計法第14條。

( 創作另類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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