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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7:40:18瀏覽3987|回應0|推薦2 | |
酒駕事件一直是社會關注或媒體報導的議題,它涉及每個人的生命,雖然酒駕的處罰逐步加重,但從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五年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每年在400人至500多人之間,這些無辜生命的消逝,似乎喚不醒酒駕者的良知,酒駕肇事撞死人仍一再躍上媒體版面。 從加害者及其家屬來看,似乎酒駕的處罰太重了,比殺人的處罰更重;但從被害者及其家屬來說,生命的價值不是用金錢或坐牢可以衡量的,且酒駕是自己可以控制的事,如果喝酒之後硬要開車,與殺人無異。 網路上有許多外國酒駕處罰的資訊,例如美國加州法官對於酒駕累犯罰清洗屍體;挪威准許法官判酒駕者每年某一時間點入獄,使其時時刻刻警惕不要酒後駕車;又如芬蘭的交通違規罰款是按照所犯情節輕重及所得來考量,所得愈多則罰愈多,讓不同所得的人受罰的痛苦程度一樣。 在眾多的網路資訊中,看到一則有關唐朝駕車撞死人的處罰報導。故事發生於唐代宗時代的高昌城,有個到高昌做生意的商人靳嗔奴,僱用一位年輕人康失芬,有天駕駛牛車時,沒有控制好,撞到在某店舖前玩耍的兩位小孩,被撞的小孩「腰已下骨並碎破」,生命垂危。兩位小孩的家長告官,法官舒開庭審理,詢問肇事者康失芬,康失芬表示,請求法官保釋,治療受傷的小孩,如果小孩不幸過世,願受法律的制裁。 依照唐朝的法律,交通肇事致人於死者,處流刑。流刑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距離以長安城為基準。被處流刑者妻妾必須跟隨,到達配所之後,必須服勞役一年,且必須在配所設籍,終身不得返鄉(唐憲宗時改為六年後可以返鄉)。根據學者研究,當時最常被流放的地方是嶺南(道);安史之亂期間,較集中流放於黔中道;中晚唐時期,則是流放於北方的邊緣城鎮。 唐朝的法律規定,現在看來過於嚴苛,且不符合人權的價值觀,但其保障生命的精神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它告訴我們:生命的價值不在於金錢或對加害者處罰的輕重,而在於如果你傷害了無價的生命,你(甚至包括家人)將受到無價的處罰。對照現在符合人權的法律規範,是否等值對待逝去的無價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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