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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大聲說「我不喜歡狗」嗎?
2011/06/08 13:30:37瀏覽8749|回應0|推薦2

  台灣號稱民主社會,其實一點也不民主,狗這件事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在這裡,大家似乎只想在「公開」場合聽到,誰有多愛狗,誰在保護流浪狗,狗有多可愛,十足的一言堂社會。老實說,我不喜歡狗,是一個討厭狗的人,因為小時候被狗咬過,從那之後,不論是寵物狗或流浪狗,我都討厭,但我不能說出來,因為這是違反主流意見(更確切的說「極權」意見),這是不民主的表現,沒有愛心、同情心的言論,且說出來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就像之前陶晶瑩一句「應該要環保局來抓狗」的新聞一樣,愛狗人士群情激憤,大加撻伐。我只能在內心說:我不喜歡狗。

  每次到公園或校園運動,總有人在溜狗,而且大多數是解開鏈子,任其隨地大、小便,偶爾追逐運動的人,主人只會說:「我們家的狗不會咬人。」廢話,你們家的狗會咬你,你還會養它嗎?你們家的狗是不會咬你,但不一定就不會咬別人。有次,朋友被互相追逐的狗撞倒,狗主人很不削的說:「走路小心一點,狗這麼小,也會被撞倒。」

  外出,常看到養狗人士會為大狗繫上鏈子,小的狗確是不繫上鏈子,大概是認為小的狗危險性不高,殊不知,小的狗很多好像有神經質,很愛狂吠、追人,甚至挑釁大的狗,一陣互相叫囂,嚇壞附近的人。但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

  進出住家電梯,幾顆大便,甚至一攤尿,大家我看你、你看他,誰也不敢先說出對狗不敬的話,等出了電梯,走遠了,微微聽到:「×××,一定又是○○○的狗大的。」就是不敢罵給狗主人聽。但我有權生活在不受污染的環境嗎?

  我們沒有特別為狗立的法律,只有一個「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動物保護法第3條),該法是法律位階。我們人呢?有憲法的保護,憲法中詳列我們的基本人權,這些都是憲法位階的保護,依照法位階理論,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位階,也就是說,對於人的保護高於對狗的保護。但台灣似乎反過來,大家對狗的保護高於對人的保護。

  怪哉!狗的權利何時凌駕人的權利?何時對狗的保護已提升到憲法位階,成為基本狗權?何時基本人權已被廢止?社會上,只會撻伐虐待動物的人,只會圍剿同意捕捉流浪狗的人,卻不願意正視問題的根源--為何有這麼多的流浪狗?你身邊的人棄養狗,卻不見愛狗人士串聯群起撻伐;公園、校園裡的狗大便、狗小便,不繫上鏈子偶爾追人或攻擊人的狗,也不見愛狗人士群起圍剿沒公德心的狗主人。為什麼?因為指正這些沒公德心的狗主人很容易被貼上「不愛護動物」的標籤。所以,基本人權就這樣被犧牲了,修改羅蘭夫人曾說過的話:保護動物啊!保護動物!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這也是一個權利與自由的問題。你有權養狗,但也有責任讓周遭的人免於恐懼;你有溜狗的自由,但界限在於清除它的大、小便,並繫上狗鏈。因為我是不喜歡狗的人,但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也有不要踏到狗大便的權利,當然我也有責任維護運動環境的整潔。

  何時台灣才能成為真正民主的社會?

  你有權利大聲說:「我愛狗!」

  我也有自由大聲說:「我不喜歡狗。」

( 創作另類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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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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