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丙0.6由於罹癌,經不起奔波的折騰,因此膽子比常人還要小,講白一點就是本錢比較少,因此就米若思格主新發表的【大家都知道】ㄧ文,幾經思量、斟酌,也連結、聽取格主提供關於李永樂老師的詮釋,並參閱釋字第509號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保障及關於基本權衝突的平衡,最後個人相信沒有問題,也就隨著大家都按了下去,對於自己的膽小如鼠,也頗不好意思。
【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 (尤其是新聞媒體) 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 ,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 (chilling effect) 。 無論何種情形,都會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釋字509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