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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教育論壇:再談學校教師會的經營與發展
2009/08/09 22:28:40瀏覽788|回應0|推薦2

98731,桃園縣政府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以及「會務停頓且未依限完成限期整理工作」為由,發函(府社發字第0980248186號函)解散桃園縣內28個學校教師會,其中包括了26個中小學學校教師會,以及2個大學的學校教師會。

雖然自85116全國第一個學校教師會(台北市萬大國小教師會)成立以來,受限於各種主客觀環境之限制,確實有不少學校教師會面臨經營困境,不過,如同桃園縣政府此次大規模解散學校教師會的例子,似乎也不多見,有必要深入探討。

歸納起來,學校教師會之所以出現經營危機,甚至最終遭到主管機關解散,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制面的限制:三級教師會雖係依《教師法》所成立之教師專業團體,並應執行《教師法》賦予的任務,惟其組織、活動、選舉、會務運作同時受《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等法規之規範,於此姑且不論《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規之合宜性,依目前法制,一旦學校教師會運作不健全,確實很容易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二、主管機關的態度:人民團體之籌組與發展標誌著社會的多元力量,此次桃園縣政府大規模解散學校教師會,實係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所為最嚴厲之處分,有違各級政府應扶助人民團體運作之基本立場,進一步言,若非得以最高標準監督人民團體運作不可,執法亦應標準一致,依桃園縣政府社會處9873公布之資料,桃園縣登記在案之人民團體,除了學校教師會外,尚有工業會、商業會、環保團體、商業同業公會、自由職業團體、教育會、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老人會、婦女團體、民眾服務社、社會服務慈善團體、青商會、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傑人會、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其他團體等,超過1600個人民團體,桃園縣政府是否以同樣標準進行監督?若否,豈不成了選擇性執法?

三、會務支援不足:依《教師法》之規定,各級教師會必須執行各項法定任務,以學校教師會為例,即便是最低限度之會務運作,至少必須分派代表各一人參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及「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除此之外,包括教師會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以及校務會議在內之學校各項重要會議,學校教師會幹部亦應積極參與。然而,檢視大多數會務運作不甚健全之學校教師會,通常其會務支援也往往十分匱乏,例如,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重要幹部完全未減授任何節數,在法制面先天不良下,縣市教育局處或學校若仍不願正視學校教師會的正面意義,教師會幹部勢必難以兼顧教學與會務運作。

四、教師參與消極:法制面的打壓以及會務支援不足,固然限制了學校教師會的發展,不過,教師消極的參與態度,或許才是讓許多學校教師會無以為繼的關鍵。一方面,教師積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難免因意見不同,而與校長、行政同仁、家長有所衝突;另一方面,教師在繁重的課業與學生輔導管教壓力下,現實上亦難以兼顧,使得學校教師對於協助會務工作往往避之唯恐不及,甚至不乏有被選上理事長即辭職,或是等到教師會改選完畢方才入會的現象發生。

綜觀本件,可以肯定的是,唯有會眾的自覺與積極參與,才是工會或社團經營發展的關鍵,教師要改善學校教師會之困境,或許就從積極的參與做起吧。(2009080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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