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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3:54:46瀏覽789|回應0|推薦1 | |
花蓮縣教師會前理事長陳源豐老師在任內以公假處理會務,卻遭花蓮縣明義國小與花蓮縣教育局以曠職論處,更因發函教育部檢舉學校教評會未依法組成,又遭學校以「損毀校譽」為由處以申誡兩次之處分。 我們認為,前揭兩項對陳源豐老師的懲處,於法於理均無法讓人認同,應即刻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教師有參與教師會的權利: 在三級教師組織草創初期,確實偶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校長刁難、打壓教師會幹部之情事,然而,近年來已極少聽聞有嚴重打壓會務幹部者,益加凸顯花蓮縣教育局及所屬明義國小打壓陳源豐老師之不當。 我們以為,參與教師組織運作是所有專任教師的法定基本權利,不容主管機關或學校主管橫加干預,教師法第28條明訂:「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準此,主管機關不僅本身必須依法行政,更應約束所屬各級學校校長,給予教師組織合理的會務發展空間,並保障教師參與會務時免於恐懼的權利。 已取得會務假何需重複請假: 花蓮縣明義國小以陳源豐老師不假即出庭應訊為由將陳師以曠職論處,問題是,陳源豐老師於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上任時即已取得花蓮縣政府核備之會務公假,更何況陳師所涉訟案亦因執行會務所引起,出庭應訊完全符合花蓮縣政府先前所核給之公假性質,花蓮縣教育局與明義國小所指陳師必須再行請假方得出庭,根本就是欲加之罪,其誰能服?主管機關忽焉核准會務公假在前,忽焉又核備學校的曠職處分,又將置自身的行政威信於何地? 進一步言,若花蓮縣教育局與明義國小之主張可以成立,教師組織自主運作之空間便告消失,三級教師會豈不成為主管機關的下屬?如何執行教師法賦予的各項任務?又如何維護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 督促學校教評會依法組成應予獎勵: 近年來,社會各界每每以「師師相護」為由,要求改組學校教評會,教師會則多次澄清,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關鍵在於學校未能依法定程序處理。陳源豐老師身為教師會幹部,以實際行動檢舉服務學校未能依法組成教評會,所為乃是維護教師專業、減少外界誤解的義舉,主管機關未能嘉獎鼓勵倒也罷了,竟然以所謂損毀校譽為由記陳師申誡兩次,其誰能服?難道行政部門欲以此證明,原來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根源就是:我們有一個未能依法行政的主管機關? 事實上,行政部門透過懲處、打壓、乃至於製造白色恐怖,以營造順昌逆亡的手法可謂司空見慣,此等惡劣行徑若不即刻加以檢討改正,校園豈不成為民主法治的禁地?又有幾位學校教師敢於秉持專業為學校興革建言? 筆者以為,陳源豐老師所面臨的打壓絕不能以個案視之,陳師一案之成敗不僅攸關三級教師組織師否能獨立運作,更是衡量教師人權與校園民主的重要指標,雖然全國教師會已於日前召開記者會聲援陳源豐老師,不過,全案後續發展仍有待吾人持續關注。(2007081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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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