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24 13:48:58瀏覽540|回應0|推薦1 | |
上週,我們談到,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絕非什麼「涼缺」或「肥缺」,甚至是件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究竟學校教師會理事長都在忙些什麼呢?或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以免以訛傳訛積非成是。 一、出席法定會議: 教師法第27條明訂,「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之規定,教師會代表(一人)是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代表,準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出席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由教師會循民主程序另推代表),參與學校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議,責任重大。此外,教育部於94年10月3日修正公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該辦法第9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依此一規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出席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由教師會循民主程序另推代表),參與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及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參與相關會議: 除了依法出席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外,對於學校內部其他相關會議,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仍應積極參與,如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攸關校內課務與職務分配的「課務與職務編配小組」會議等。 三、維護教師專業尊嚴: 雖然教師法第27條明訂之教師組織任務不少,然而,毫無疑問地,作為一個團結教師力量、具有工會本質的教師團體,「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是各級教師組織最重要的責任。三級教師會之任務或許不盡相同,不過,學校教師會作為教師組織的最前線,也最容易接近會員教師,對於教師權益與尊嚴之維護,應該當仁不讓才是。 四、提昇教師專業: 作為一個專業的教育工作者,教師之專業向來備受各界重視,這也是各級教師會的重要任務。雖然限於時間與經費,學校教師會無法如同全國與縣市教師會一樣,規劃完整的教師專業進修課程,不過,學校教師會仍可善用學校與縣市教師會資源,如與學校教務處協調,將教師會建議之課程納入學校教師進修,或者邀請縣市教師會幹部到校講解最新教育政策與教師權益事項。或云教學專業才是所有教師最應重視的,惟筆者向來以為,一個連自身權益義務都不瞭解或不重視的教師,即使精熟於教學,怕也是美中不足,無論如何,提昇教師專業實有賴三級教師會一起攜手努力。 五、做親師溝通的橋樑: 近年來,在不少教育議題上,家長團體似乎總與教師組織有不同看法,導致外界有親師關係不佳的觀感。然而,回到校園內,吾人則可發現,大多數的家長均極為尊重教師,大體而言,校園內的親師關係尚稱良好。雖然如此,學校教師會仍應做親師溝通的橋樑,從而減少紛爭,促進親師合作。 六、加強組織運作: 一般而言,學校教師會不至於像全國或縣市教師會一樣,每每有許多對內與對外的會議必須出席。不過,對內而言,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按時召集理事會,遇有緊急事項亦應召開臨時理事會,除此之外,如上級教師會有重要會務需要傳達,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仍應出席,並且將最新資訊傳達給每位會員。必須一提的是,全台大多數的學校教師會並未減授上課鐘點,因此,參與上述相關會議時,大多是利用中午休息時間,或是下班以後的時間,其辛勞不難想見。 從以上幾點,可以發現,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的工作,絕對是一樁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筆者提供簡單建議如下給學校行政、與教師會參考,希望可以減輕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壓力,提升組織經營的成效。 一、為利傳承,理事長任期可調整為二年: 由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資源少、壓力大,多數教師多無積極意願出任,觀察多數學校教師會運作之慣例,理事長大多一年一任,且甚少有連任者。於是我們可以看到,不少學校教師會在新學年開始後,大概多由新人接任理事長,而卸任的理事長也樂得把這件苦差事移交給新人,此一現象的背後凸顯的當然是教師會資源困窘的現實,不過,一年一任的理事長對組織經營之成效卻也有值得檢討之處,其中最大的問題,莫過於組織的傳承,每每看見,理事長歷練一年足堪大用之後,就下台一鞠躬的情形,導致組織年年處於原地踏步的空轉狀態,實在極為可惜。 筆者建議,若可將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任期改為二年,或可稍微改善上述缺失,此外,理事長是否有一個團隊協力經營組織亦極重要,有志同道合的團隊作為後盾,一方面,理事長在推動會務時可收事半功倍之效,一方面,來年的新任理事長更可在接任前實際參與會務經營,一舉二得何樂不為呢?
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所以年年換人的主因,正在於學校教師會的資源相對貧乏。筆者以為,校長或學校行政應正面看待學校教師會之存在價值,在能力許可的情形下協助其發展,例如:酌予學校教師會減課空間,以台北市為例,依「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9條之規定,「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並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因此,學校教師會減受部分鐘點完全是依法有據的。再如,隨著少子化現象,有不少學校均有閒置教室,何妨讓學校資源做充分之利用,視情況提供教師會辦公場所,為教師法明訂之教師專業組織提供一個起碼的運作空間並不為過,我們相信,一個正面看待教師會的學校,一定會為學校帶來教育品質的提升。 三、義正辭婉、理直氣和: 一般教師之所以無經營學校教師會之意願,一大原因乃是教師會時常必須與校長或學校行政溝通協商,尤其部分校長的威權取向,更讓教師同仁望而卻步。筆者建議,我們固然難以改變校長,不過,只要教師會幹部秉持義正辭婉、理直氣和的態度,並且善用各種正式會議之提案權,久而久之,一定可以贏得教師與行政同仁的敬重,促成學校整體校園環境的改變。 四、專業與權益不可或缺: 雖然多數教師同仁可能以為,教學專業才是教師的基礎,不過,筆者仍然以為,一位連自身權益義務都不求甚解的教師,絕對有其成長之空間。相反地,組織幹部如果一味致力教師權益之維護,卻相對忽略教育專業之進修,也是美中不足。專業成長與權益維護正如鳥之雙翼,無論就教師個人或組織經營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學校教師會更應引領教師,共同向上提升。 五、協助建立學校規章制度: 前面反覆強調,善用各種正式會議的重要性。其實,這些相關會議的目的不僅在於消極地維護教師權益而已,積極來說,更可藉以建立學校規章制度。諸如:教師法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的「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與「教師職務延聘辦法」,以及因應少子化持續減班的「超額教師處理辦法」,甚至是修正不合時宜的校規等,在在需要學校教師會協助完成,各校教師會應就各自需要提出組織版本,並於各相關會議提案使之通過。 從以上討論,可以得知,三級教師會之定位與任務看似不同,實則是三位一體的命運共同體,沒有堅實的學校教師會作為基礎,絕無可能會有發展健全的全國與縣市教師會,由此看來,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真可說是任重道遠,但組織絕非是理事長一人的,無論是縣市教師會或學校教師會員,都應全力協助,共同關心組織發展。(20051012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