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20051005教育論壇:學校教師會不可廢
2008/07/24 13:48:24瀏覽880|回應0|推薦1

    上週,我們就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對教師組織定位之意向調查」一案做過討論,簡單來說,教育部的主要目的有二,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以及讓學校教師會變成所謂的「專業團體」。之前,我們曾經多次於教育論壇探討全國與縣市教師會運作之相關問題,較少言及學校教師會之發展現況與困境。雖然在維護教師權益方面,全國與縣市教師會確實扮演相對重要之角色,不過,真正與基層教師緊密互動的卻是各級學校的教師會。

    對大部分學校教師會的理事長來說,開學初期好比一場惡夢,不僅要處理班務與相關行政業務,還要負責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經營,理事長的壓力可想而知。不過,如果這些理事長看到日前一則有關「教師會長減課有自肥之嫌」的報導(聯合報/94.09.07),恐怕真會哭笑不得。其實,諸如此類對於學校教師會的批評,我們並不陌生,這些全無事實根據的指控尚有:「學校教師會是學校亂源」、應修法讓學校教師會成為「純專業的教師組織」、甚至是廢掉學校教師會等不一而足。在這樣的氛圍下,學校教師會經營之難度實不難想見。

    其實,自民國84年8月9日「教師法」公布,賦予三級教師會成立之法源後,在教師運動諸先進之倡議下,有不少學校教師會早在民國84年、85年間就已陸續成立,到今天已有十年的歷史,學校教師會對校園民主與組織發展,有其深遠之影響,我們應正面看待其價值才是。

    無可諱言,自各級教師會陸續成立以來,有關會務假法制化的問題即一直存在,原本這些爭議可望於二年前(92年9月9日),教育部公布「教師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條文後獲得解決,不過,在教育部公布「教師法施行細則」之後,部分家長與教改團體即同聲表示反對,甚至批評「教師會自肥」,主張教師會幹部不應減授鐘點,因為「台灣的校內教師會快要成為學校亂源了」,果不其然,92年10月30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在六位出席委員無異議下,通過「更正或廢止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教育部隨後於93年1月20日刪除第24-1~24-3條條文,自此,有關學校教師會之會務假爭議即層出不窮。(已刪除的「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3條規定:「各級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辦理教師會會務,學校應給予公假;其授課節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國教師會及地方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減授節數以每週應授節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會務人員之減授節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分析各種反對學校教師會的意見,說到底,其實就是反對學校教師會的會務假。問題是,反對教師會減授部分鐘點的論者,似乎並未完全理解校園內實際之情況,關於學校教師會減課問題的實情是,大多數縣市根本完全沒有減課的措施;即便依遭刪除的「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3條之相關規定,按學校層級來說,高中約減授5~9節,國中約7~11節,國小約9~12節,這樣的減課節數相較於各級學校動輒數百節的行政減課而言,可以說是微不足道。

    然而,這樣些微的減課卻可以為學校教師會帶來最基本的正常運作空間,使學校教師會得以在不影響課務的情況下參與校內外的各項會議,執行教師法交付的任務,而這對於教學現場(學校)的環境改善及專業提升,將帶來無限的可能,畢竟,所有教育政策的推動,都以教學現場的提升為終極目摽,而學校教師會的正常運作,將為教育政策的落實,帶來積極有效的正面力量。

    也因此,吾人實在無法理解,指責校內教師會快要成為學校亂源的實務與理論根據何在?學校教師會係依「教師法」第26條成立之教師組織,負有「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的法定任務。更何況,目前有許多學校教師會,不僅維護教師權益,還不遺餘力協助學校推動教師專業成長。當然,或許有少數教師會幹部或由於求好心切,在與學校校長進行溝通協調時或許失之過急,也給外界產生校園「不和諧」的誤解;不過,如果學校校長也懂得以更包容的心態,將學校教師會視為是提升教育品質的正面力量,教師會又如何能成為亂源?

    其實,台灣早已脫離一言堂的威權體制,校園內又何嘗不是如此?表面的和諧絕非真民主,只要校長依法行政,與教師會相互督促、彼此尊重,相信學校教師會不僅不會是亂源,更將是提升教師專業與學校教育品質的專業組織。(2005100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oteshui&aid=207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