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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教育論壇:立刻停止量身修法
2008/07/25 11:22:17瀏覽432|回應0|推薦0

為解決部分縣市國中、小校數較少,導致校長任滿後可能需回歸教職的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625日初審通過由嘉義市立委江義雄領銜提案的「國民教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中未達15校或國小未達40校之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得遴選連任中的現職校長。

修正後之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3項條文如下: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政府定之。

針對此次修法,筆者表示強烈反對之意,理由如下:

其一,此次修法破壞校長遴選精神與教育法制:自從國民教育法於8823日修法賦予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法源以來,各縣市國中小校長即由官方派任改為遴選產生,儘管各界對於現行國中小校長遴選方式多所批判,然而,各方都無法否認的是,校長遴選之立法精神,旨在為學校找到優秀校長,而非為校長謀求出路。詎料,立法院不僅無力督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落實校長遴選精神,甚至繼民國9391日放寬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任校長均可參加遴選後,再次為小型縣市之現任校長大開轉任的方便之門,立法院此舉無異將使現行校長遴選之規定形同具文,嚴重破壞校長遴選精神與教育法制。

其二,校長任期屆滿回歸教職才是常態:威權時期之中小學校長選任有二大特色,一為官派,一為終生職,在「校長遴選」條文入法後,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業已增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另,「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均有類似規定,易言之,就法制面來說,校長任期屆滿回歸教職才是實施校長遴選制度後的常態,讓人匪夷所思的是,此次立法院竟以擔心校長任滿後可能需回歸教職作為修法理由,無異是倒退修法。

本案之所以由嘉義市立委江義雄領銜提案修法,其壓力來源不言可喻,嘉義市相關教育組織、乃至於全體教師同仁,應團結起來表達嚴正反對之立場;其他縣市選出的立法委員更沒有支持退步修法版本的理由,各界應回歸教育專業看待此一修法。

無可諱言,自中小學校長實施遴選制度以來,各縣市確實有不少問題亟待改善,讓人遺憾的是,過去幾年不但不見國會議員提出進步版本,或嚴格督促主管機關落實校長遴選精神,甚至竟反過來再三為現職校長大開方便之門,立法者淪為傷害教育法制者,豈不荒謬?企盼立委諸公懸崖勒馬,立刻停止量身修法,以維護校長遴選基本精神。(20080702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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