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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6教育論壇:校長遴選修法,校園民主大步向前
2008/07/24 16:40:45瀏覽485|回應0|推薦0

    台北市議會於96年6月1日第十屆第一次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完成該條例自89年1月12日制訂以來首次的修正,檢視修正通過之版本有三項重點,茲分別討論如下:
一、增列教師浮動委員:自從中小學校長由官派改為遴選以來,最為人所詬病的即是學校教師的參與不足,以原「自治條例」為例,竟然規定出缺學校教師不得擔任遴選委員會委員,沒有正當理由即剝奪了出缺學校教師參與校長遴選的基本權利,嚴重傷害校園民主與校長遴選的正當性。
好在市議會此次修正,已於第3條中增列教師浮動委員,不僅導正了上述缺失,對於落實校園民主亦有正面助益,修正條文如下:
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教師代表三人。
四校長代表三人。
五市政府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各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代表人員遞補之。
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聘。
為符合立法體例之一致性,筆者建議,未來應進一步統一各類代表之用語,如刪除家長會代表之「會」字,或將教師代表改為教師會代表,校長代表改為校長協會代表。
二、明訂浮動委員之權責:在「自治條例」修法前,浮動委員僅由學校家長代表擔任,雖原條文明訂「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以家長代表大會之意見為依據。」惟檢視歷次遴選過程,仍曾發生家長浮動委員所為陳述有違家長代表大會意見與授權,或浮動委員企圖左右遴選結果之情事,甚至也有部分學校根本未曾召開家長代表大會即決定浮動委員人選,凡此,都是目前家長浮動委員實際運作所曾出現的問題。
台北市議會顯然對此進行過瞭解,為導正缺失,爰在此次修法修訂第7條第2項:「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代表大會、全體教師之意見為依據。」吾人以為,此一修正既強化了浮動委員的正當性與代表性,亦平衡了過往單一浮動委員在遴委會的影響力,此外,尤需一提的是,以往各校推選家長浮動委員時所出現之流弊,亦可望藉由家長會與教師群體之良性競爭,朝有益於校園民主的方向進展。
為落實校園民主,我們建議,各出缺學校之家長與教師浮動委員除應依民主程序選推選產生外,家長代表大會、全體教師會議亦應做成是否支持校長連任之決議,浮動委員於遴選委員會之發言、投票意向均不得違背該決議,方才符合「浮動委員」之代表性設計。無論如何,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法制面雖然已經獲得修正,實際執行仍有待全體教育人員、家長共同予以落實。
三、增置候用校長員額:除教師參與不足外,校長遴選另一為人所批評的即是,候用校長員額不足,導致校長遴選過份保障現任校長。準此,吾人十分樂見市議會於「自治條例」中增訂第11條之1:「候用校長之儲訓應定期辦理,並每年維持出缺學校校長員額三倍供候用。」此一設計將可有效藉由增加候用校長額度,促成校長間的良性競爭,從而落實校長遴選之立法精神。
總體而言,台北市議會此次修法確實使得國中小校長遴選朝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邁進,雖然對於這樣的修法結果,不少人解讀為有利於學校教師,不過,若以校長遴選對校園環境與整體教育制度之影響來看,與其說這是教師與教師組織的勝利,莫如說是國民教育與校園民主的重大進展。(20070606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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