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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2008/01/07 13:08:26瀏覽714|回應1|推薦6

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很久沒看書了,不知道有沒有背錯,記得大意是為了要讓人民免於因不知而觸法的條文,也為了不要使人民一個行為之後卻不知何時會因為法律的修正而觸法,反而言之依照法律條文犯罪就應接受處罰,法律沒有明文可以寬恕的罪責,只有在於法官在合法的範圍內依法量刑,過輕或過重都是違法的判決。

有些犯罪真的其情可憫,但是犯罪終究是犯罪,依法就應判刑處罰,除非總統才有特赦的權利,否則就連檢察官和法官也不可做無罪的宣判。如同日前有一中年失業的女子去偷麵包店的麵包,在媒體的報導下,好像當時處理的員警很沒有人情味,連麵包店的老闆都已經原諒他了,警方還要依法辦理移送。其實當時員警的處理事絕對正確的,麵包店的老闆不要報警,誰都沒事,一旦報警,就算老闆說不追究,警方依然要依法辦理,否則吃案、瀆職都讓這個小警員吃不完兜著走,老闆真的不追究,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報案,不要向公務人員提告,否則一旦有公務員接獲報案,哪個不辦就是哪個失職,結果可大可小,輕則記過革職,重則移送法辦。一十的憐憫,若是換來這樣的結果,誰又會替警員的犧牲而覺得不值呢?

曾經有過當事人在被測速照相逕行舉發後向法院聲明異議,理由是當地是郊區,在晚上十點後很少有人車,所以開快一點,不會造成人員的受傷,但是法律就這規定了當地的速限,錯誤的法律,不是法院的責任,要找訂定、頒布法律的單位。

情、理、法是中國人處理事情的原則及順序,法律不外乎人情卻是錯的,法律是死的,活著的人,在制定法律,若不知深思慮導致人民的生活陷入痛苦,不是司法機關所可以改變的,所以,親愛的民眾啊:請慎選你的民意代表,只有他們才能決定哪個行為要處罰,哪個行為不用處罰,人情世故,只有他們有權斟酌,恣意枉法或許是某些人的特權,但是法律不周也是社會亂象的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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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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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
2008/01/08 17:37

我記得之前有一相似案例:

一位中年失業者,沒錢而到超商偷了5個便當,當時警察和檢察官都同情他而

給與幫助,我相信他們會看著辦理的。

雖然偷東西不對,比起知法玩法者他們是好太多了。

曹sir(lionken) 於 2008-01-09 12:40 回覆:

檢察官依法是有緩起訴的職權,但是就執行警員在法律層面,完全沒有法外開恩的權利,在這個社會,知法玩法已經是懂法人的基本權利了,要玩、不玩在於個人的道德良知,縱使升學考試不考法律,在今天的社會,學一點基本的法律知識做為防身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