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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因為不知而免罰
2007/08/22 20:48:52瀏覽932|回應0|推薦9

今天有一件案子,話說一件車禍,有人受傷,刑法用語叫做過失傷害,民法叫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簡單的說:要錢就告民事,要出氣就告刑事,要錢又不想預付裁判費納就告刑事附帶民事;重點是:打官司曠日費時,要有錢又有閒的人才有本事玩的來。

過失傷害的案件中,最常發生的爭執點,通常都在過失責任上,而我所見到的案例當中,各地的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在大部分的案例中都是雙方都有過失責任,只不過在責任比例當中稍有不同;以致很多當事人認為:車禍事故,都有責任,為何我要被處以刑責,卻不知在刑法的規定中沒有過失相抵的規定,所以一但有過失責任,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肇事責任,也要負擔起過失傷害的刑責。不像在民法上有過失相抵的問題,依照對方的肇事責任的多、寡而決定賠償的金額。

今天的案件中,雙方在離開車禍現場後,才向警察機關報案,已是成了羅生門的案件,各說各話,由於肇事現場已經被破壞了,警察機關也無法繪製現場圖,事故鑑定委員會更無法做出令雙方都心服的鑑定報告,以致案件今入交互詰問的審理程序,曠日費時,如果當時現場保留,交由警察機關繪製現場圖,今天或許就沒有這件案子在法院了。

當事人會說:我不知道結果會這麼嚴重。但他的結果就這麼嚴重,沒有注意法律的細節,就會成為無辜的受害者,這就是在很多大公司,會花重金成立法務室的原因,因為一個合約的法律用詞失當,可能就成為公司存亡的致命傷。

你可以不要去興訟,但是你無法避免在你身邊的人,對你提告,為了自身的權益,縱使不要踏入司法相關行業,也不要當個司法文盲,多了解一點法律常識,對自己就多一分保障,畢竟法律是政府治理人民的一種手段,與人名百姓,絕對是息息相關的。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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