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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6 23:14:33瀏覽1469|回應0|推薦0 | |
請馬總統勇敢實施陪審團制—(言論自由之一) 作者:言論自由聯盟主席蕭忠漢 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保障台灣2300萬人的言論自由,而美國國務院對於言論自由的精析是「自由、公開的辯論通常導致形成最佳意見,並更可能避免重大失誤。 民主制度依賴於有文化、有知識的公民,他們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民主制度有賴於人們能夠最廣泛地接觸到未經審查的觀念、觀點和信息。」 因此,除了說的陳述自由外,舉凡集會遊行、批判時政、藝術創作(含行動藝術) 、肢體語言、文字照片(含臉書分享)、思想學術、影片音樂(含情色影片及髒話音樂) 、資訊傳播等均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環。 司法既屬於公權力的行使,自不能獨排憲法第十一條的約束,任由法官集團獨享司法案件的言論自由,而完全否決人民的監督參與及分享司法大權。正是因為法官集團壟斷「我說了算、我心如秤、心證自由」的判決權,而拒絕實施美國、英國和法國等五十餘先進國(引述鄭文龍律師統計)的陪審團制度,肇致我國的司法迭遭海內外批判與質疑其公正性與客觀性。 另外根據熟悉法界生態者告知,無論是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角色的分立,似乎具有相互鉗制其權力的濫用,但實際上擺脫不了同學及前後期學長姐、學弟妹關係,同質性過高,因此,在法庭上雖然針鋒相對,脫下法袍之後、哥倆好、姊妹情,胳膊怎會往外人彎!所以當事人的合乎法律的權益,就在此生態中被妥協掉、被漠視掉。甚至還有律師偷偷說,晚上還得陪法官打麻將交際!無怪乎司法審理結果,屢屢遭人質疑,而恐龍法官、烏龍檢察官更時有所聞。 言論自由聯盟基於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祈請美國哈佛法律系畢業的馬總統,不該繼續縱容已經晉身權貴階級的法官,獨裁與宰制台灣人民的是非與價值。能夠勇敢的、儘速的採行陪審團制度,還給台灣人民司法上的言論自由。畢竟威脅利誘少數法官,總比要收買一大堆大嘴巴的陪審員,來的容易又來的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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