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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2014臨時會春節大禮---食安法修正,是一坨XX之2(團體訴訟之舉證反轉爭議)
2014/03/04 15:22:01瀏覽637|回應4|推薦20

 

 

 

作者:食安盟召集人蕭忠漢

     言論自由聯盟蘇諍

 

103年以前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已有團體訴訟制度的設計。不過因為當初立法時的不周延,運作多年之後,發現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所以103年春的立院臨時會上,部分立委就想要在團體訴訟法條上,增列舉證反轉的設計,也就是廠商要證明自家的東西,對人體是安全的。

 

當然就廠商來說,要加重自證安全的法律責任,幾乎會要了廠商的命,所以廠商們便與部分立委們展開拔河。

 

但就常識來說,即使廠商接受了舉證反轉的自殺條款,可是就能幫助黑心食品受害消費者討回公道???食安盟向各位讀者們保證,又是立委們的虛晃一招。理由很單蠢,舉證反轉所依附的主體--團體訴訟,從國外引進台灣後,嚴重水土不服,經常是窘態畢露、左支右絀、鬧劇收場。

 

例如2007年的亞歷山大健身房惡性倒閉風波,6000位受害人聯合提起團體訴訟,打到2014年台北地院還沒有一審結束,另外2011年轟動全國的起雲劑食安風暴,受害消費者們的團體訴訟,打了兩年左右,才一審結束,更屬荒謬的是,六百位起雲劑的受害者,雖然求償金額高達二十四億元,可是主審法官只判給消費者們約一百二十萬元,大家分一分,最低賠償金額是九元。

 

上引兩例,還不是最糟糕的狀況呢?如果生產食品的廠商,其心真的有夠黑,仿效2012年台北市發生的華爾街美語倒閉事件,老闆不僅沒有財產,還身背一堆債;試問就算當初繳了一堆學費,卻沒辦法上課的學員團體訴訟贏了,正義與公道要如何討回。

 

因此只要台灣的司法體系繼續不健全,繼續落伍,例如陪審團制度始終沒有實施,法官永遠獨享生殺輸贏大權等,以及司法院續縱容層出不窮的恐龍與貪污的法官,台灣引進團體訴訟多年,其終極效果就是一千萬以上的底層社會族群,永遠難逃黑心食品的肆虐。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羅俊瑋曾於起雲劑風暴不久,在2011.06.12投書自由時報說真言,「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無實益,因損害與因果關係均難以證明 ………………。團體訴訟請求賠償,僅為政府安撫民心之空泛口號罷了。」

 

除了司法制度外,讓消費者團體訴訟無法伸張正義的癥結還有,

 

當年創設這項制度時,法源的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竟將團體訴訟強制限縮交給特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訴訟,以及消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說,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報酬。

 

我們僅就律師不能收費,略述這項法條的白痴狀。麻煩請大家精算一下,如果在台北開業專門打消保官司的律師,要為台南地區的受害消費者們討公道,姑且不談因為要寫一堆狀子,所花掉的時間與人力,每次開庭舟車返往,這位有正義感的律師最少就要花掉六個小時以上。倘若不幸這位大律師遇到的是慢郎中型的法官--給你來個慢慢審,然後又不幸的碰到喜歡纏訟的對手,保證這位律師的志氣與勤勉很快就全部磨光。

 

既然團體訴訟在台灣,因為各種制度上的掣肘,已屬脫褲放屁之舉,當然本次食安法修法中,要在團體訴訟上,增添舉證反轉的枝節,只能說是部分立委諸公們做秀式的塗鴉傑作。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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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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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15:18
這就是台灣民眾的法理素養問題...;比如;美國的二級謀殺觀念;

酒駕殺人,我不能證明酒駕跟殺人二者之間的絕對關係,所以不是一級(策劃)
,但是一旦酒駕,就等同持有致命武器,還故意駕駛,在酒駕價開始到殺人結束
中間這一段時間屬故意.就是[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
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

[他用的毒物,沒有立即致命或傷害的效果]亦同,雖然[沒有立即致命或傷害]
但長久使用會致命或傷害,這個意圖跟酒駕意圖一樣是[行為人本身對其長久
使用會致命或傷害行為有認知].

所以一但[他用的毒物]是[毒物],那立即或沒立即已不是重點,重點是[已經
致命了],從吃了你做的東西到致命的過程並不是充分且必要條件.

否則,美國集體訴訟,怎麼一賠都是賠幾十億百億美金...

自由聯盟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3/07 14:41

謝謝來訪

廠商現在最毒的一招

就是他用的毒物,沒有立即致命或傷害的效果

如永不妥協一樣

要長期很久之後,才會出現問題,偏偏台灣有一堆致病因子存在,所以難論因果關係

如鼎王一樣生意興隆

如何證明他是吃大統的油

致癌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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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10:28
[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無實益,因損害與因果關係均難以證明]???

---真是他<唇語>在練肖話,因為[你下毒],結果[我吃了毒]還難以證明因
   果關係?

   [我吃了毒]身體會怎樣,我無法證明[會怎樣],你也無法證明[不會怎樣
   ],但是這個[心理威脅]就是[損害]!

   他<唇語>,我朋友一樣新航空難餘生,美國人賠千萬,台灣人賠百萬..這
   種差別,就是你們這些不爭氣的律師搞的...